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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鮮師對於雙重國籍的見解
2008/06/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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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胡志強質疑:綠卡與忠誠度有何關係」報導

一、案例事實

對於外交部長歐鴻鍊就任前主動放棄綠卡,仍招致在野黨批評,台中市長胡志強今天挺身而出表示,綠卡與忠誠度有什麼關係?一直講有綠卡就會落跑,對台灣前途這麼沒信心嗎?如果已自動申請放棄都要道歉下台的話,意圖隱瞞或實際上有隱瞞的人,是不是要槍斃?

二、法令分析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綠卡,筆者並沒有申請過,也搞不太清楚,但據了解並非取得綠卡,即具備美國國籍。因此,外交部長歐鴻鍊持有綠卡,並未違反本規定,何況是放棄綠卡,更無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況。

三、JC鮮師的見解

雖然法令如此規定,代表我國過去立法機關所代表的民意,原則上無法接受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務人員,例外有法律規定才可以接受。

筆者找了一下哪些是例外的規定,例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第3項規定:「為利科技業務發展,前項由研究機構首長及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職務,得由兼具外國國籍者充任之。」

當然國科會是不是公務人員?這個規定是不是例外規定,還有討論餘地。但情況類似,至少是國家的重要科學發展機構,為了國家發展、吸納人才,允許雙重國籍者,其概念也是一樣。

至於雙重國籍與公務員資格的關聯性,個人認為:對於政務官,若屬於與國家忠誠有關職務,原則上不應該有其他國家的國籍,即便只是綠卡亦同

但若只是技術性官僚,且不會衝擊到國家之間利益衝突者,則為了國家發展或其他正當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以立法允許之

外交部長當然不能具有雙重國籍或持有綠卡,過去持有綠卡者,也應該儘量避免之。

如同胡市長所言,退休後去美國享受人生,是個人的選擇。此一論調,在The world is flat的角度觀察,筆者並不反對,也是個人的選擇。

但是,總統、行政院長在選擇行政團隊時,對於曾經具備雙重國籍或持有綠卡者,仍應予以避免。畢竟從形式上觀察,過去立法機關所代表的民意,對於此類政務官的忠誠度會抱持著懷疑的態度,筆者也抱持著些許懷疑的態度。

未來若有修法之必要,這是一個値得探討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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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路人Juno
2008/06/08 12:34
新台灣之子對於雙重國籍的見解

版主,請注意我沒說新台灣之子在就任公職之前不必放棄他們的另一個國籍。

我說的是今天如果台灣政治人物認為雙重國籍就是對台灣忠誠有問題,那麼請他們立法讓這些新台灣之子一出生就只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樣這些孩子不必一出生就揹著一個對台灣不忠,將來還得自己動手去放棄其他國籍來證明自己,然後政敵仍然可以指控他們忠誠度有問題。

看吧,今天你和民進黨立委認為只要申請綠卡就是忠誠有問題,就不用說有另一個國籍了。

至於台灣法律說這些新台灣之子一出生只有中華民國國籍,對他們母親祖國一點約束力也沒有,那是這些天才立委和你的工作囉。

台端可以再看清楚一點,本人並沒有說申請綠卡就和忠誠有絕對關連性,而是著重在於判斷忠誠度的客觀標準是什麼?

目前法律上恐怕是無法使用測謊器、心智感應器,來判斷一個人的忠誠度是什麼?所以找不到好的客觀判斷標準',只好以國籍來作為判斷。

個人認為綠卡雖然並不是雙重國籍的性質,但也是比較類似的情況,若是以現行法令或較高標準來看,至少也應該作為用人的考量。

據報導,很久以前就已經有解釋,請參考聯合新聞網「陳清秀:人事局擬規範 公職不宜持有綠卡」,報導中指出「民國六十八年人事局曾函釋,擔任公職擁有綠卡暫不作限制,但納入各機關作為用人參考」。與本人所做的法令分析是差不多的。

台端所謂新台灣之子,若依據現行法令,就必須去放棄其他國籍,要不然就要靠台端所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來修法,這點本人沒有預設立場。

至於修法不是本人的工作,本人也沒有認為申請綠卡與忠誠度有絕對關係,請台端搞清楚再寫,更不必把本人與民進黨立委或所謂的天才立委擺在一起。

J教授2008/06/08 14:27回覆
5樓. Jeff & Jill
2008/06/08 10:10
忠誠度

其實是誅心之論。一個人是否忠誠,應該打幾分,既不會寫在臉上,也沒辦法用考試區分高下,只能形式審查。社會觀感更是籠統,代表的可能只是若干喇叭筒的觀感;不搞個公投,也不知民意的實質走向。個人以為,法律條文十分明白,有爭議就上法院解決;倘若連法官都認為有疑義,再談修法不遲。

這種每天爆一點料,攻擊官員忠誠度的手法,根本只是少數立委博版面、提高曝光率的技倆。立法委員所司何事,何不提幾個修正條文,讓大家瞧瞧有沒有道理,上不上得了枱面。否則誅心之說無限上綱,到頭來一定會誅連九族,官員自己撇清都還不夠。不信嗎?自由時報某些評論,攻擊馬英九女兒是美國人,不是一兩天的事了,可以去翻翻看。媒體炒作已經很無聊,身為公民還要隨之起舞,日子真的過得太閒嗎?

法律條文不可能鉅細靡遺面面俱到,更何況忠誠與否,法律只有事後追懲之效。除了服公職必要的身家調查以外,能預防的只有「信任」二字罷了。在野黨叫得義正詞嚴,其實只是表達「我不信任你」而已,而那是天經地義的事。人民若看不透這點,只有被政客唬弄的份。


法律實在不知道該怎麼判斷忠誠度,所以這樣子的法律並不是一個好的法律,只能說是最低的標準。

但是,建立這種最低的標準是否妥適呢?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機制?

是否如其他人所言,過去不忠誠或貪污腐敗的人,未必有綠卡或其他國家的國籍,所以應該把此規範廢除,都是可以討論的。

J教授2008/06/08 11:54回覆
4樓.
2008/06/08 00:43
有人就是搞不清楚綠卡跟雙重國籍是兩碼子事.....

有人就是搞不清楚綠卡跟雙重國籍是兩碼子事.....

可惜了

字不一樣

J教授2008/06/08 08:20回覆
3樓. niki在斯里蘭卡
2008/06/07 21:54
還好我沒有當任公職
否則則會五馬分屍
對啊!忠誠有問題,哈! J教授2008/06/07 22:11回覆
2樓. cmucmu
2008/06/07 18:11
雙重標準

某週刊報導,外交部長歐鴻鍊擔任駐瓜地馬拉大使期間申請並擁有美國綠卡,返台接任外交部長前才申請撤銷,忠誠度堪虞,並引起民進黨團的圍剿。

我國國籍法第十條規定: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
    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
    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現在,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民進黨上台後,任用了一大堆外國人當官,根據統計,陳水扁任內任命的雙重國籍政務官有田弘茂、曾志朗、李界木、紀國鐘、謝清志、羅福全、劉永斌、陳東璧、郭清江、蔡丁貴、林德嘉、陳全壽、吳琮璠、凌寶、裘兆琳、宗才怡、許世楷、鄭欣、周叔夜、劉寬平…等人,怎麼他們的忠誠度都沒有受到懷疑呢?而且,陳水扁知法犯法、視法律為無物的行為是否應該受到制裁呢?

綠卡與國籍不同,法律上也沒有規定不可以擁有,所以根本不必討論。至於,有人說觀感不好,我想請問:陳水扁貪汙誤國的觀感好嗎?十萬紅衫軍包圍總統府,他還是厚顏無恥的不肯下台,還說法律規定如何如何……!觀感不好又是以誰的觀感來看呢?幾個民進黨的黨員說了就算數嗎?為什麼民進黨可以用最低、最寬鬆的標準、甚至根本沒標準,馬政府就要用最高、最嚴格的標準呢?原來民進黨都是用雙重標準來衡量,難怪台灣社會的價值標準混亂
馬政府如果要樹立官箴典範的話,我也贊同,但是得依法行政。就先從許世楷、鄭欣、周叔夜、劉寬平開始查起,什麼時候擔任代表?什麼時候開始沒有雙重國籍?看好喔,是沒有喔,不是去提出申請就算囉。只要還具有雙重國籍時所領的薪水通通叫他們還給我們納稅人。而且要從8年前曾經擔任過扁政府的官員開始查起,舉凡擔任公職時還具有雙重國籍者,一律叫他們道歉、還錢!如果李慶安委員有雙重國籍的話,也絕不寬貸。法律未規範的就請重新修法,修過之後再依法行政,犯不著便宜了別人,委屈了自己,凡事一視同仁、一體適用,一切按照規矩來,絕無例外,誰也別想打混! 

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做吧! J教授2008/06/07 19:30回覆
1樓. 路人Juno
2008/06/07 17:33
你的見解可以造成歧視的後果

如果具備雙重國籍者任官要再考慮,這些新台灣之子,媽媽從東南亞來,他們一出生從未踏出台灣一步可能就因母親而有雙重國籍,你是否要他們忘了將來在台灣任公職的可能?

有想法是不錯的,但是也請想想法律這樣定的後果。

推薦你讀這篇文 http://darbytiggerpooh.spaces.live.com/blog/cns!6E893F0D5BBD52AF!209.entry

個人對於新台灣之子並沒有研究,也沒有偏見。

但不管是什麼背景,依據現行法令,原則上就是不能擔任公務人員,請台端看一下法律條文。

如果台端所謂的新台灣之子,要當國家的公務人員,也不能因為是東南亞、大陸等地而來的人,而享有特殊優於其他人,除非法律規定有特別保障。

台端所言,有些常見的繆誤,誤以為「只要是○○○,就可以●●●」。沒錯,如果是相對弱勢的族群,可以立法特別保障,但那也要立法之後才來討論。

國家忠誠,難道台端所謂新台灣之子就可以屏除外了嗎?

是否台灣所謂的新台灣之子,難道不能在任職公務人員之前,放棄其他國家嗎?難道一般人要放棄,您所謂的新台灣之子就不能夠放棄嗎?

法律,有原則有例外,請看清楚本文,謝謝!

J教授2008/06/07 17:5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