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七次,劈腿無罪?
2008/05/17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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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沒登記…歹勢 劈腿無罪啦」報導
5月23日,我國將從「儀式婚」改成「登記婚」。
由於傳統上有宴請賓客的習俗,此一習俗通常也就是公開儀式,過去可以作為結婚成立生效的基礎。但是,未來法律並不要求公開儀式了,登記才是重點。
登記,未登記之前都不算數。
舉一個例子,5月25日,志明與春嬌為了慶祝馬總統就職,兩人在晚上宴請賓客,在親友面前互相承諾廝守終生,可是喝完喜酒之後,志明卻思念起當年的初戀情人志玲,遂夜半奔逃至志玲身邊,扮演一夜七次郎。
春嬌得知此事,非常氣憤,決定要控告兩人通姦罪,有可能成立嗎?
第一,兩人適用「登記婚」。
第二,兩人還沒有登記,所以根本還不是夫妻。
第三,既然不是夫妻,志明與志玲一夜七次,也沒有通姦罪的問題。
這起案例帶給了我們什麼啟示?
先登記,後宴請賓客。以免宴請完賓客,禮金到手後,一方悔婚,親朋好友覺得有受騙的感覺。
先登記,再拍婚紗。否則拍完婚紗,砸了大錢,結果一方悔婚。
先登記,再出國旅遊。否則在國外吵了一架,回國不辦登記那怎麼辦?
總之,別忘了,「523,登記婚」,請大家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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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本書第104~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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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克里斯。李2008/05/18 11:05世風日下
http://blog.chinatimes.com/chris/archive/2008/05/17/279372.html
大熱門,看來現在真的要下鹹濕標題
線上同時五十多人瀏灠
中時部落,我本想己沒人氣了
沒想到靠JC翻盤
- 1樓. blues1112a2008/05/17 12:37回應
那好像是民法第982條的規定,吳宗憲、陳孝萱似乎是另一個類似的案例...
對啊!上面有引述參照的網頁,也稱之為吳宗憲條款,書裡面都有寫,哈 J教授 於 2008/05/17 15:21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