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500次心經抄不完 緩起訴撤銷」報導
一、案例事實
以打零工維生的余姓男子,以為網路「我的相簿」只有自己看得到,張貼15張露兩點的女子照片,被警方查獲,依妨害風化罪移送地檢署偵辦。檢察官限他3個月內抄寫般若波羅蜜多心經500次,換取緩起訴處分。
1篇心經268字,結果實在抄不完,檢察官法外開恩延了兩個月,最後還是只抄了250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撤銷後,他仍繼續抄了40多次,「反正已經習慣了」,有空就抄寫,希望能夠抄完500次。
檢察官張婉寧說,余姓男子抄經字跡工整確實用心,但緩起訴書白紙黑字無法打折扣,延期已是破例,沒有抄寫500次就得撤銷緩起訴。
二、相關法令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一些特定案件,檢察官依職權可予以緩起訴。簡單來說,就是根本不起訴到法院,所以當然也就不會論罪科刑,對於輕罪的被告算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但是,還是必須給予被告一些特定的處罰,例如向被害人道歉、寫悔過書(如抄寫心經)、捐款、勞動服務(如掃公園、陪老人打麻將)等。
如果緩起訴的要求做不到,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本案被告沒抄完,檢察官是否一定要撤銷緩起訴處分,法律規定是「得」而非「應」,所以還是可以依據職權考量。
三、本部落格見解
500(次)*268(字)=134000(字)
差不多是一本書或碩士論文的量,用電腦打都會昏倒,更何況是用手抄。五個月,不工作比較可能專心抄完。
本案中被告抄了250次,似乎又抄得很努力,還望檢座大人刀下留人、網開一面,讓願意改過的人,抄完心經之後即有重新做人的機會。雖然已經超過一定時間,乾脆依比例再延長五個月,相信被告一定能抄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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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2008/05/11 20:07我聽過最扯的 緩起訴條件
台北地檢署有個女檢察官,對一個酒態駕車的初犯,給予緩起訴處分。
但條件是 → 被告要去殯儀館 洗屍體 40個小時。藉此體驗生命的脆弱與可
貴!洗屍體時,可以培養被告 重視與珍惜生命 的價值觀念。
唉‧‧‧,假設 我是 那個被告,在 洗屍體 與 刑罰 之間,還真難選。

選哪一個,都很難受‧‧‧。
我的話,會選擇洗屍體。人生難得的學習,反省的最佳機會,說不定以後還可以轉行 J教授 於 2008/05/12 07:40回覆 - 2樓. 薩布卡2008/05/03 17:57緩起訴
緩起訴真是個奇怪的規定
- 1樓. 天蠍浪子2008/04/30 21:49回應
這種處理方式我還是第一次看到,有點像小學生犯錯罰超課文...
類似情況還蠻常見的 J教授 於 2008/04/30 22:58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