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又被罵了。這回還是一個誤會,話說........城邦公告一段下列訊息:
經查,網友VI(leeshaw)因偽造網友yaduo(yaduo)、千年相思(Tracy096)、煙(abc3854240)、亞理莎(alisayang0912)、Shiny(夏籬)(shilly)、燕(fshuyen)、faith信心(faith)、Xuser(Xuser)、紫魂(m520530k)、二媳婦(gernation)留言,且變造網路城邦管理者電小二(webadmin)留言,違反網路城邦服務條款,於2008/03/07進行永久停權。聯合線上並保留法律追溯權。
筆者看了一下,第一個思考點是為何有偽(變)造的結果,入侵電腦系統嗎?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基於工作多年的靈敏度,就與比較熟悉的網友查問,詳情到底為何?
經網友指示而瀏覽了某一網站,看了內容半天,說真的有些看不太明瞭,但覺得可能是單純的偽(變)造文書,或侵害著作權,而非上述入侵電腦系統罪。
惋惜之餘,就留下了一段回應:
標題:不是入侵嗎?
內文:
看起來好像只是假冒身分的樣子,
我以為是入侵耶
這個「只是」兩字,筆者被評作身為法律人,這樣的想法真叫人不寒而慄!
..................有點瞎的感覺....................................所以特以本文說明,並提出其他補助資料說明:
偽(變)造文書為刑法第210條,最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入侵電腦系統設備罪還要重;另外,侵害著作權的部份,侵害他人重製權的部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雖然也是三年以下,但罰金是七十五萬元以下,所以還是比入侵電腦系統設備罪還要重。
因此,足以證明「只是」二字,純粹是筆者認為非本單位執掌,沒有機會介入偵查,表達至為可惜的看法,而非認為此種捏造別人的留言並不嚴重,暗指相關人等小題大作之意,特此為文說明,尚請明察。
馬英九在辯論時一直咳嗽,事後開玩笑地說都是在休息的時候咳嗽,引發謝長廷不滿,認為馬英九很自私,因為馬英九休息,正是謝長廷發言的時候。
此次確實是馬英九失言,應該向筆者一樣有誠意地道歉,才有未來領導人的風範。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 3樓. Shiny夏籬2008/03/09 17:41哪有罵你
只是頂撞你而已。純屬誤會,都說對不起了咩!再說一次:對不起!行個禮~
明天帶你去看戲~
- 2樓. 怡克納米斯2008/03/09 10:50「編碼」與「解碼」
哈哈,這是...語言的「編碼」與「解碼」出了問題所致...
對啊!文字是一種藝術 J教授 於 2008/03/09 11:16回覆 - 1樓. 天蠍浪子2008/03/08 17:23回應
應該是閱讀認知上的差距所造成的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