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如此─大法官釋字702(教師法以行為不檢終身禁止教書一事)/
2015/09/15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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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釋字,因為聽到太多不同的案例,
所以我感到相當疑惑,
只好再去翻判決書....看了判決書還是沒搞清楚,
就又去翻了一下相關新聞,於是相關結論如下:
曾經因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受到被停聘、解聘、不續聘、不得聘任處份的老師們,其中受「不得聘任」(終身不得擔任教職)處分的老師,有許多可以回到學校了@ @
影響到的兩個案例:
本案申請釋憲的婚外情體育老師。
曾經酒醉在路邊小解,被解聘,並受不得聘任處份的老師。
但釋字702並沒有明確說明因性侵案而受處分的老師能否回校,
現行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等條文規定:曾犯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名的教師,不得聘任、可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禁止狼師條款」,
但是經某位專業的諮商師朋友提供資料說明,
「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狼師條款為第8、9兩款,涉性侵害或性騷擾情節重大行為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有關機關調查屬實`,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性侵犯的累犯率太高,
目前狼師還是被禁止復職的,
各位有沒有比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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