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清楓命案關係人郭力恆 關20年出獄了
涉及獵雷艦軍購弊案被軍法機關判處無期徒刑、海軍武獲室前上校組長郭力恆,今年八月移監到台北監獄服刑後,向法院聲請減刑,高院認定郭力恆符合減刑條例「自首」的規定,將郭力恆減刑為舊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上限的「二十年」;郭力恆再向法務部聲請「假釋」,獲核准「縮刑」十二天,本月三日郭力恆已服刑期滿出獄。
郭力恆是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的最重要關係人,從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收押,原本在台南六甲軍監服刑,今年八月軍審法修法後移監到台北監獄,蹲了十九年十一個月又十八天牢房,很少講話。獄方人士形容,他是有史以來最沉默的一位受刑人。
尹清楓命案爆發後多人離奇身亡,郭力恆出獄,引發相關人士憂心安全;傳言身背百億賄款的郭力恆,僅其瑞士帳戶被查扣一千萬美金匯回台灣,其餘軍購佣金不法所得,至今流向不明。
郭力恆共涉及三件案子,獵雷艦軍購弊案及妨礙軍機治罪條例合併被判處無期徒刑(此次減刑為二十年),他另外涉及的拉法葉購艦弊案,台灣高等法院在今年五月間判他有期徒刑十五年,特偵組上訴三審,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法界人士指出,將來拉法葉艦案判決確定,法院合併定執行刑時,仍然不得超過有期徒刑二十年,郭力恆不用再入監服刑。所以該案的審判對郭力恆來說,已沒有意義。
現行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長不得逾三十年,但修正前的舊刑法規定,有期徒刑不得逾二十年;郭力恆所犯各罪,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依法規定,應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所以郭力恆適用舊刑法規定,即使被判無期徒刑或有數罪,法院定合併執行刑的上限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郭力恆涉及獵雷艦、拉法葉艦採購弊案,也是知悉海軍前上校尹清楓遇害原因的關係人;他因獵雷艦軍購弊案洩漏軍機等犯行,八十二年十二月被收押,八十四年一月廿四日被軍法判無期徒刑定讞服刑。郭力恆曾兩度向國防部聲請假釋均被駁回,國防部以他仍涉拉法葉艦弊案尚未審結為由,不准他假釋。
郭力恆今年八月十五日移監北監後,即向高院聲請減刑,他認為當年是主動向台北市憲兵隊「自首」,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
高院調閱相關卷證,當年軍法機關在判決書中指出「偵辦期間郭力恆自首,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因此認定郭符合自首規定,裁定郭減刑為二十年。
郭力恆獲減刑二十年後,立即再向法務部聲請假釋縮刑,原本他應服刑到本月十五日止,法務部依據縮刑制度規定,每月最多可縮刑四天,郭共可縮刑十二天,核准郭力恆的假釋,郭服刑至本月三日,踏出監獄
(轉貼到此)
這個案子,我在【 馬英九犬決尹清楓】留言區說:死了一個要揭弊的上校,涉及上千億的民脂民膏,怎麼好像大家都無所謂,是嫌臭嗎?我來簡析如下,
第一,軍審轉民審,指的是未來軍事案件,不溯既往。
第二,偵辦中叫自白,不叫自首
第三,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唯一與"自首"有關者為第六條: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干郭力恆案個屁事?
第四,郭力恆其他未判案件,不是才應依軍審移民審,屬於未來,最高可關三十年,何來不再被關之說?
隨手簡析,就知道馬英九真的犬決了尹清楓,還是犬到不行的犬決!
這裡要再對這一大段【法界人士指出,將來拉法葉艦案判決確定,法院合併定執行刑時,仍然不得超過有期徒刑二十年,郭力恆不用再入監服刑。所以該案的審判對郭力恆來說,已沒有意義。現行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最長不得逾三十年,但修正前的舊刑法規定,有期徒刑不得逾二十年;郭力恆所犯各罪,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依法規定,應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所以郭力恆適用舊刑法規定,即使被判無期徒刑或有數罪,法院定合併執行刑的上限為有期徒刑二十年。】,補充分析如下
一、依三讀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國家安全法第八條修正案」,未來承平時期軍人犯罪全歸一般司法程序審理,僅戰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及軍事相關特別法,才適用軍事審判。洪仲丘案將在新法公告後,移由一般法院審理。所以對郭力恆過去已經定讞的案子,跟軍審法修正無關。而郭力恆還沒定讞的拉法葉案,才會依照軍審法修正由民間司法審理,這時刑法已經修改為有期徒刑最高三十年了。
二、郭力恆移到民審後,申請適用96年減刑條例,依法馬政府的高院不得受理,因為軍審法修正指的是未來,不是過去,詎料高院竟曲解法律,更可笑的,還把【偵辦期間郭力恆自首,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當成新證據,把老百姓當成白癡,偵辦期間郭力恆那個叫做自白啦。還有喔,96年減刑條例沒有說自首才減刑的啦,如果要用減刑條例,沒自首也能減刑,這樣明白麼,這個馬的高院,不像是畫蛇添足,脫褲子放屁,此地無銀三百兩,瞎掰因為郭力恆果然有自首所以符合96年減刑條例才給他減刑,結果機關算盡,反被抓到褲子破了,露出馬英九的XX那樣,又成了世界笑話麼?
三、報載『洪仲丘的姊姊洪慈庸在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指出國防部轄屬的最高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日前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指今年8月修正之軍審法違憲;尤美女批評國防部目的是要讓「軍法復辟,包藏私心」,表面上,要求對個案解釋,實際上是要為了軍法官的出路著想。』
國防部則是強調,有關最高軍事法院及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理之個案,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故聲請司法院釋憲,乃屬渠職權,此在司法機關屬常見現象云云..鄉親啊,這段大家看懂沒?像尹清楓,拉法葉這種人命關天,動搖國本,牽涉到動輒數百億民脂民膏的巨貪大腐,弊案醜聞,結果國防部不去釋憲,反而去釋憲一些五四三的,還在今天郭力恆被縱放消息見光後,說他們國防部是
針對涉入軍購弊案的海軍武獲室前組長郭力恆已申請減刑並服刑期滿出獄,國防部今天(17日)表示,今年8月軍事審判法修正後,郭力恆已在8月15日移至司法機關執行,對於法務部矯正署依法辦理,國防部表示尊重。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說郭力恆是馬英九縱放的,拉法葉案也是馬英九報銷的,尹清楓的命案也是被馬英九活活吃掉的。馬英九要有一點真心,小是小非要幫尹清楓申冤,追回拉法葉弊案被孽畜們貪汙走的好幾百億,在【馬英九犬決尹清楓】我說過,他不至於先把拉法葉案的雷學明等判無罪,由黃世銘關說特偵組不上訴,再國賠192萬給他們,既而假軍審移民審,烏龍轉桌,用五鬼搬運吃案法,把郭力恆趕緊偷偷放走,這裡馬英九跟司法單位,難道不該據軍審移民審的精神,針對郭力恆申請的貪汙案,監不吐實(他馬的,這算是哪門子自首),貪汙幾百億一毛錢都沒吐還,也不招認害死尹清楓的真兇,把無期徒刑減刑為三十年,搞不好郭力恆被關到怕,就全招了
難道不該這樣子做才是大是大非?
馬英九把真正國人被強姦的案子假辦真放,卻裝模做樣說他犬決陳守煌(按:馬英九將犬決陳守煌?)是大是大非,說陳守煌這不是關說是甚麼?這不但是關說,還是個成功的關說。他吃銅吃鐵吃台灣米喝台灣水,日進一斗金,夜進一斗銀,都已經大富大貴,百子千孫的有喔了,這一會子竟然無神無鬼,連尹清楓的冤魂都抓來犬決,這一趟不好好的謝謝他不行,嘆曰:
縱放郭力恆,報銷拉法葉,犬決尹清楓,謝謝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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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前兩天我說馬英九將犬決陳守煌?馬英九真乖真聽話,真把陳守煌犬決了,真是笑死我了,好有大是大非呀,讓我們再把馬英九政爭王金平失敗,還讓好多台灣運匠管婦用死諫陳巧明的方式謝謝馬英九的金句複習一遍,大家一起來,大聲的說,還要握拳做青筋暴怒狀喔..
陳守煌這不是關說是甚麼?這不但是關說,還是個成功的關說。
高檢署檢察長 陳守煌去職成定局
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被檢評會認定「接受關說」,法務部高層正考量對他單一調職,或等明年春節後檢察首長統一調動。陳守煌去職已成定局。
12樓. 馬英九與小人共舞2013/12/18 15:50馬英九滿口仁義道德,卻只與小人共舞,只為了維護它的利益,就是這樣而已…
11樓. fiatcr422013/12/18 12:23問題不在白衫軍,在馬英九。
白衫軍陰錯陽差爽到郭力恆?
因涉及獵雷艦軍購弊案遭軍法判處無期徒刑的前海軍上校郭力恆,
在軍監服刑期間曾三十四次向軍監提出假釋申請,
並有三次送國防部審議,均遭到國防部駁回。
他在今年八月移監台北監獄後,即向法院聲請減刑獲准,本月三日刑滿釋放
郭力恆是尹清楓命案重要關係人,民國八十二年收押,
今年八月軍審法修法後移監到台北監獄,他聲請減刑,
高等法院認定郭力恆符合減刑條例「自首」規定,減刑為二十年。
怪不得軍方對軍審移由一般法院執行沒有大聲抗議,
原來郭力恆出獄後,軍爺們有大筆佣金可以入帳分紅了!
問題不在白衫軍,在馬英九。
任何立意良善的改革,只要有馬英九在,
一定會橘化為枳,變成維護惡人的惡法。
白衫軍最可議的
在於講[2黨1樣爛](還降旗咧!)
雖然是幾個有名有姓的幹的
但是,白衫軍沒人出來制止(或許有,但是沒被報出來)!
10樓. 綠畜生人渣jun52382013/12/18 11:03jun5238連你家全部死光光也要怪馬英九!!!幹xxjun5238每天領綠貪污的錢領到快去死了
9樓. 犬決2013/12/18 11:01李扁有把案子吃乾抹盡,寸口不留嗎?誰把郭放走,吃了尹案,把拉法葉案終結,誰就是烏龜王八蛋---罵得好,沒有因那有果. 李扁有把案子吃乾抹盡吃了尹案,把拉法葉案終結,他們就是烏龜王八蛋.
8樓. 該停工就停工該賠多少就是多少2013/12/18 10:4912/10日緊急返國的日月光董事長張虔生連夜召開高層會議,下令動員公司所有資源,十天內全面滅火;12/16日眼見滅火不成的張虔生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明年起連續30年,每年至少捐款1億來協助國內進行環保工作。
>>>台灣人很窮嗎,窮到很賤,窮到隨地大小便,只要吃得飽就好!!?? "每年拿出一億",這種話也講得出來…
7樓. 檢評會操作的很細膩也很霸道2013/12/18 09:29其實馬英九內心是矛盾的,馬英九要保護黃世銘,因為黃手中握有籌碼,一方面馬英九不想一直被黃世銘這樣威脅,很想一刀把黃世銘砍死。羅瑩雪與檢評會在這種最高指導原則下,才會有一方面建議黃建銘被撤職,另一方面一定要陳守煌有關說一定要去職,當然,這樣馬英九也才能保住他那殘破不勘的臉皮…
羅瑩雪與檢評會硬要陳守煌去職,這種霸道,就是用不到黃世銘身上,笨呀,台灣人哪天你碰到這種霸權…
6樓. 馬英九需要"套"一下啦2013/12/18 08:45可憐陳守煌,變成馬英九宣"洩"的對象,呵呵呵- 5樓. jun52382013/12/18 08:44
曾提假釋34次未果 郭力恆不會再被關
涉及尹清楓命案、拉法葉艦、獵雷艦弊案的海軍前艦管室上校郭力恆,在移監到司法機關後,日前「縮刑」出獄。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審判處副處長沈世偉上午表示,郭力恆在軍監服刑期間,確曾提過30次上的假釋要求,大多數遭到台南軍事監獄組成的假釋審議委員會批示緩議;其中有約3次通過台南軍監假釋委員會的批准,送到國防部准駁,但最後遭到國防部駁回。
郭力恆是尹案(1209案)、獵雷艦案(靖海案)、拉法葉艦(光華二號)弊案的關鍵人士,20年來被羈押在軍監與軍方鬥智,對關鍵案情未漏半點口風。鄉親啊,有誰看過這樣可惡的殺人疑犯,貪汙幾百億,關二十年未露半點口風,一交給馬英九的司法,馬上變成"自首",縮刑出獄?所以我說拉法葉案就是馬英九吃掉的,拉法葉被貪污的幾百億,就是給馬變魔術般,跟辦二次金改幾十兆國產消失一樣,給畜生吃掉的。孔子說
虎兕出於櫝,是誰之過歟?
誰曲解自首法令,縱放郭力恆是尹清楓沉冤永世不得超生,誰就是那個萬惡罪魁,早晚會給他"惡貫滿盈"
- 4樓. jun52382013/12/18 08:31
再貼個"自首"真正的定義,給馬英九犬決尹清楓,把拉法葉吃案縱放關鍵證人郭力恆的黑心貪汙幾百億不辦貪腐集團爛司法看一看,
「自首」與「投案」有什麼不同?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何謂「自首」?指犯刑罰之罪,在未被發覺之前,自願向該管機關申告自己犯罪事實,並願接受法院之裁判。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得減輕其刑」(得減)。
所謂未被發覺前,包括追訴機關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反之,所謂已被發覺,是指刑事訴追機關已知悉犯罪事實,並知悉犯罪之人為何人。
自首之立法目的,是為了獎勵犯罪者悔過投誠,使事實易於發覺,避免搜查逮捕而累及無辜。刑法第六十二條原規定為「減輕」,指犯罪之人符合自首要件者,裁判時應為「一律減輕」。然因,亦有犯罪自首者為獲減刑判決,坐令損害擴展,法律上又一律減輕,顯而不公。因此,刑法已修正將自首之減輕改為「得減輕」,以防流弊。
所謂該管機關,並不以偵查機關或警察機關為限,即使是向非偵察機關申告,或委託他人代為表明自首之意思,請其轉送者,亦無不可。只要表明、陳述犯罪事實,並有「願接受裁判之表示」。若僅向友人陳述,或求神明饒恕,或向神父告解,或向媒體私下告白,均非屬自首。
何謂「投案」?即犯罪者在該管公務員已經發覺犯罪事實並已懷疑為某人所犯,犯罪者才自動到案,投案者並非自首,依法非必減輕,但仍可依犯後悔竣而從輕量處。 - 3樓. jun52382013/12/18 08:00
貼個法務部當年減刑說服社會的說帖給大家公評:
法務部對於罪犯減刑案之政策說帖
發布日期:2007-12-10
壹、此次減刑之理由:(略)
貳、實施有限度的減刑有助於囚情穩定及人權維護(說是監獄太滿了)
參、完整配套之執法及有限度對輕刑犯罪施以減刑,並輔以觀護監督及更生輔導等措施,對於社會治安之衝擊,可以降至最低(說自己司法管得很好,不用關那麼多人)
肆、不予減刑之犯罪
此次政府實施罪犯減刑,不管對在監獄中執行的受刑人,或是尚未執行的被告,以及審判中的被告,除非是被排除在外者,均有適用。因此僅能採負面表列排除惡性重大之犯罪,而其排除之原則,係衡酌犯罪性質,以及對國家、社會法益危害之程度,民眾治安感受等,作原則性、通案性的通盤考量,並不考量特定個案。至於不予減刑之犯罪,則有下列六大類型:
(一)黑金案件:例如貪污、金錢暴力介入選舉、金融犯罪。
(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例如性侵害、洗錢、毒品、走私、未經許可製造賣槍砲彈藥、人口販賣、組織犯罪。
(三)暴力型犯罪:例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罪。
(四)影響社會觀感、民眾對於治安感受度之民生犯罪:詐騙、竊盜集團。
(五)恐怖活動:例如劫持民用航空器。
(六)軍法案件:影響國家安全、軍隊戰備戰力之犯罪。
伍、排除適用減刑以宣告刑一年為門檻之理由(一年以下再減就不像樣了)
陸、排除減刑之罪名何以繁多(怕真有人認真檢視,找麻煩)
柒、減刑條例實施後三個月內自首者,有助發覺犯罪實現正義
草案第六條為鼓勵罪犯藉此次減刑機會自首,俾使昔日未偵破之案件得以澄清,爰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定明對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列為不得減刑範圍而未發覺之罪,如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亦予減刑寬典。外界或有質疑該項條文規定是否有重複減刑之虞。惟與其不能發覺犯罪者,讓其逍遙法外,不如給予適度減刑,而將之繩之於法,有益於犯罪事實之發覺,是以本草案仍維持往例予以減刑寬典,有其刑事政策之考量。另因刑法第61條有關自首減刑之規定,已於民國95年7月1日起從「必」減改為「得」減,亦即,自首減刑與否改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故得否享有雙重減刑之優惠,非單純取決於減刑條例,尚有賴法院視具體情況裁判之。
以上各點我都看過,但是沒一點說郭力恆可以減刑。好比說當年監獄太滿,那跟現在放郭出獄有何關係?又說已把"自首"的"應"字改為"得"字,可見馬英九的司法保有准駁之權。另外貪汙犯不得減刑,郭力恆就是貪污好幾百億的貪汙犯。馬英九的司法自己說自首減刑是為鼓勵找出事實,
郭力恆卻自始自終決不鬆口,誰殺尹清楓不說,貪汙走的幾百億,一個蹦子也不還,這樣也能叫做自首,那謝依涵陳巧明李宗瑞林益世張虔生高振利魏應充,哪個人他馬的不叫作自首呀?這樣子馬英九還能給郭力恆減刑?難道這麼大一筆錢是給馬還是哪個畜生吃去?現在大家都說郭力恆跟黃世銘是一個樣,大家都說黃世銘要被犬決,結果犬決的竟是曾勇夫跟陳世煌,「哦~因為黃世銘握有馬英九的陰私..你知道的」那麼郭力恆要趕緊放出來,難道是軍法無法再遮掩,萬一碰上鄭智文這種辦真的嫩檢,馬英九的陰私就又糟了,一定要趕緊滅口..喔,是放走才對,否則,誰能解釋馬英九司法曲解減刑條例與軍審法,國防部釋憲偏偏郭力恆這條不釋,郭力恆還這麼精,知道要用減刑條例加上軍檢假起訴真放水的"自首"兩字,可以馬上放出來?
又,當年減刑條例已明列軍事犯罪的排除原則,可見當年郭力恆已經適用過,我們不知道是軍審本來要判郭死刑,"自首"已經減為無期徒刑,所以96年根據新法,自首"應"減改為"得"減,所以照關無期徒刑,還是本來要判死刑,96年減刑用過"自首"改無期徒刑。不論是哪種情形,當年軍審即已適用過,移轉民審豈可再拿來用,這個馬的司法,真是噁心到爆,骯髒的要命! jun5238 於 2013/12/18 08:05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