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網友您好,自上次耍笨民調 五月加一年三月等於幾年幾月?打了陳銳一審輕判 必有重大冤情!的槍之後,嗤,我還以為這題是幼稚園就該學會的呢?
今天阿扁改判18年,合併執行要等定讞之後,不過答案從關一輩子,到馬上放出來,還要一天五千,賠阿扁坐牢的補償,都有可能,
咱們這個法院,笑翻全世界,我還以為這是宇宙共識。呵』
不過,這趟阿扁被改判重刑,水波不興,彷彿把阿扁當空氣,卻是讓人不勝唏噓。本版秉持沒人關心我來關心,沒人談的我來談,異言堂的精神,把這段新聞反覆咀嚼:
二次金改案逆轉 9被告改判有罪『二次金改案今天二審逆轉,高院合議庭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遭起訴21名被告中,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從無罪改判有罪外,另7名被告也遭判有罪。
這次二審判決,陳水扁於國泰併購世華案中,遭判刑1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褫奪公權9年;元大併復華金案,扁遭判刑10年、併科罰金1億元、褫奪公權8年;洗錢部分遭判2年、併科罰金500萬元。合議庭對扁訂出合併執行刑18年、併科罰金1億8000萬元、褫奪公權9年,並連帶追繳5億元不法所得。
中略...
其餘12名被告,包括扁女陳幸妤、前國泰世華副董事長李明賢、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元大金控營運長馬維辰、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前開發金財務長邱德馨、前國揚建設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負責人呂泰榮、呂和霖姐弟、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等人,均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改判有罪部分,仍可上訴三審,但一、二審均判無罪部分,則因受速審法限制,檢方只能針對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大法官解釋、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訴,陳幸妤等人在全案可望解套。』
阿扁判有罪,那不希罕!想那馬總統選情險惡,已經到了步步都要割喉的地步,政見跳票,政績端不出來,還不斷想找宋楚瑜的副手,把他好好的蘇嘉全一番,阿扁焉有可能再判無罪?說起法院,真是政客最偉大的發明了,有三個法官受完訓,要上工前,政客來面試,
阿扁貪污,該判多久?
第一個法官說:『身為總統不知為人民表率,真是豈有此理,該重判十八年』
政客嘆了口氣。
第二個法官忙說:『貪污不是憲法規定總統的權責,所以阿扁應該無罪。』
唉!政客搖了搖頭。
第三個法官於是說:『不管阿扁是幹了啥事,政客大人您要我判多久,我通通都能判!』
呵,看來宋楚瑜被馬總統百鍊成精,這副手人選,那個誰啊..不管了,不但要潔白如紙,還要珍而藏之,像吳育昇閉關一般..扯遠了。
說起金改弊案,那整群行賄阿扁的金控老闆們..天,竟然全都無罪,而且眼看就要定讞...欸,因為這二次金改,時間拖得太久,案情又很複雜,那鈔票堆,都堆得霉臭了,
臭錢有兩種『元大馬家涉嫌幫扁家洗錢,馬維建說因為扁家送來的錢「太髒」、「太臭」,怕霉菌會感染古畫,只好用人頭戶存起來。審判長問他:是因為貪汙,所以覺得錢髒嗎?』
所以這趟,就允為一場尋臭之旅,網友就不攜行了,請看,
修法「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法部盼早日通過【中央社╱台北16日電╱2010.02.16】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案,扁珍遭起訴貪污收賄,但行賄企業家卻因現行法律不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而逃過一劫。法務部去年已修法增訂相關罰則,希望能在立法院今年的會期通過。
扁案牽涉複雜政商掛勾,偵審期間卻屢次出現公務人員收賄有罪,行賄扁家企業卻因屬「不違背職務行賄」而躲過貪污刑責,只被依洗錢罪起訴。法務部長王清峰即對此表示,扁案顯示「權」與「錢」結合的犯罪嚴重性,但現行法律無法處罰行賄扁家者,「很不公平」。』
後來,果真...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確定有行賄公務員的行為,縱然公務員的行為都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背職務,但是行賄者還是負有刑責。
有鑒於扁案過程中有部分金控業者行賄扁家,雖然有行賄的事實,卻因為沒有違背職務而讓行為者最後都沒有受到處罰,因此國民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改「貪污治罪條例」,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那麼,回頭看看今天判阿扁有罪的判決吧,
二次金改案今天二審逆轉,高院合議庭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
換言之,在起訴及一審時,因為金控業者雖有行賄的事實,阿扁卻未違背了憲法所規定總統的權力,沒用他總統職位所具有的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所以阿扁無罪,而金控老闆則是不違背職務行賄,在彼時未修法前,當然無罪。
日昨二審,金控業者有行賄的事實,阿扁也違背了憲法所規定總統的權力,用他因總統職位所具有的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這個就叫『違背職務行賄罪』,
如果說「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那麼,「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這就是一般的行賄罪,在金控老闆行賄阿扁時,依照二次金改扁案二審法官判決的理由,
高院合議庭認定前總統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
就已發生。
我的老天爺!咱們台灣的司法,還可以再可笑點..先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起訴行賄的金控老闆,讓阿扁在一審因為沒有違背憲法規定總統職權判無罪。後來為了把阿扁在二審改判有罪,又說阿扁有違背憲法規定總統職權,用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購併,反證一審判無罪或沒起訴的金控老闆犯了『違背職務行賄罪』,
而這群金控老闆行賄完,竟因沒起訴,或一審錯判無罪,二審又判無罪後,要依照速審法來無罪定讞,像是在馬總統選前,要送給這些金控大老闆們大大的紅包,『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似這等好笑的司法,咱這一會子,竟有網友還要版主去計算這霉臭難聞的扁案,阿扁總共該關多久..
要幹嘛啊?
嘆曰:
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金控大老闆,謝謝馬總統!
來,大夥齊舉杯齊呼:總統英明,萬歲,萬萬歲!
- 8樓. 莫大小說2011/10/15 07:36一邊儉省得乾洗錢都儘量省下來
是貪侈枉法蓋農舍唬老百姓
你要選哪一個
前者真是儉到一種不知怎麼講的地步
『總統馬英九昨天到嘉義市拜訪嘉邑行善團,稱許行善團是台灣的核心價值,不過有行善團義工透露,馬英九一再肯定行善團是台灣的核心價值,但從未捐款,直到昨天,才以其全家五個人之名捐出五百元。』
我稱這不合人情,允為大姦慝;
後者是一般人情,貪侈枉法,人情之常,只是咱老百姓沒這個機會,馬總統不也貪過特別費,故
前者為大姦慝,偽君子,後者為小地痞,真小人,這對老百姓叫前有狼,後有虎,如何選擇,我在很多篇都提過,這裡不贅(^^)
jun5238 於 2011/10/15 11:41回覆 - 7樓.2011/10/15 07:16還是偏頗
還是偏頗
6樓. 哀2011/10/14 10:29如果是政治介入司法
如果阿扁改重判是馬英九介入司法決定的,
那我要說,
幹得好! 馬英九你總算敢為該做的事跨越紅線放手一搏了,
光為這件事,我這一票一定投你。
把綠營那些貪贓枉法的前狗官全砍了,別再讓他們用法律漏洞脫身了。
如果民進黨執政時,敢放手辦國民黨的貪官,
國民黨早垮黨了,民進黨也不會落到被全民唾棄大輸兩百萬票了。
不管是藍綠貪官,你敢抓出來砍我就支持!
廢物民進黨只會喊轉型正義,國民黨生產了堆積如山的弊案,
給你執政你辦出幾個弊案? 廢物!
今天就算只辦綠不辦藍我都支持,
比起廢物民進黨只顧著自己接手污錢甚麼都不敢辦強太多了!
- 5樓.2011/10/14 10:19馬急改判 之補充
馬的無能形象有很大一塊是在司法 當初2008 選舉時高喊的反貪腐 轉型正義 若讓阿扁及共犯們大都被判無罪 不就會是鬧劇一場笑話一齣嗎 ?
馬就任之初自詡或自以為是全民總統 舔綠抑藍自命清高 所以他力保陳聰明做完任期 陳致中不匯錢也不收押 認罪協商後也能盡情翻供 阿扁從無期徒刑 到 有期徒刑 到無罪 越判越離譜越判越荒謬 阿珍發監也可不執行 加上後來的 翁奇楠命案 與 連勝文 槍擊案 我益發證實馬是個能力有限 氣量狹隘的 " 岳不群 "
馬現在大概是選情真的告急了 知道就算拼死舔綠 綠民也不會把票投給他 所以開始全面修理民進黨 之前收中醫公會獻金一審皆判無罪的民進黨立委 二審全翻成重罪 對蘇嘉全的農舍問題 所有傾藍的政論媒體莫不用勁力卯起來鋪天蓋地的打 早 中 晚 無止無盡的窮追猛打 好像這一個月世界上除了蘇的農舍外 國內國外皆無其他重大事故 昨天扁二次金改案又改判重罪 我想馬自己應該是有所覺悟了 雖然有點晚 但還不算太晚 還有三個月的時間 還有機會表現 加油 吧 !
- 4樓. jad2011/10/14 10:14誰跟你在社會觀感
已經跟你說,這是我們兵仔市(去查查兵仔市在哪)攤商、客人流傳的耳語,這些人是最挺民進黨的,話說到此為止,版主不用回應我,蔡英文繼續這樣選,如果宋楚瑜聲勢拉起來,到時候看誰棄誰。
- 3樓.2011/10/14 09:32狗急會跳牆 馬急會改判
選舉要糧草 糧草要金援 馬已經沒有人脈了 不能再斷了金脈 馬換了司法院正副院長 當然不是為司改 因為司改毫無進展 從最高法院快速的定讞龍潭案到高院昨天的二次金改改宣判 我只能說政治絕對有介入司法 只是在程度上的差別而已改的只是幌子,重點在那沒改,還要用速審法來快速定讞的(^^) jun5238 於 2011/10/14 09:39回覆 - 2樓. jad2011/10/14 08:24.............
就跟你明說吧
如果讓"無路用的查某人"這句耳語繼續發酵下去,老宋被賦予阿扁的魄力,到時候誰被分屍都不曉得。
選舉選尬惦惦(靜悄悄的意思),一點魄力都沒有..............
查某人驚死,啥覓代誌攏不敢講..............
自己體會什麼意思吧。
您是談「社會觀感」吧,下一篇專文回您。 jun5238 於 2011/10/14 09:37回覆 - 1樓. jad2011/10/14 07:33版主你也幫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