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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施工意外,王八如何挺烏龜?
2015/04/12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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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雯表示,檢察官已查扣工地資料,包括施工計畫和規劃與日誌,這起意外過失責任應有許多單位需負責,檢察官詢問受傷工人和相關證人後,再決定是否傳喚更多人員,包括公務員。

對於這起中捷施工意外,案情並不複雜,受傷的人不論,光論死亡的四人,三人是工人,一個是路人,我認為有五種可能的法律結果,第一種我把它稱為王八挺烏龜,官官相護型的:大家可以想成高雄氣爆案,雄檢看到中油的案情就避開,最後起訴書寫得異常複雜無比,讓災民如鐵索橫江,不上不下..

經查,本件被告等人所涉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而 本件氣爆案造成被害人死傷之結果係在103年7月31日以後,且本署檢察官於翌日即開始介入偵查,故被告趙建喬、楊宗仁、邱炳文等3 人監工、驗收時間係在81年間,距今已逾20年,惟其等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之追訴權時效仍應自被害人死傷結果發生時起算,其等此部分之追訴權時效自 屬尚未完成,自得依法追訴,附此敘明。

想說要去告20幾年前死的死,離的離的老公務員業務過失致死,好取得賠償,光是用想的就頭皮發麻,告市府,怕會便宜廠商,告廠商,又怕這個廠商賠不起,真正賠得起的,嘿,雄檢偏偏又不起訴,這是最糟的法律狀況。

第二種,可以稱為媽媽嘴型,殺人的是謝伊涵,但是幾個股東(含老闆)要一起賠,開間小店,卻像是無限公司,若是走這條,咳,台中大躍進,林佳龍殺人

那麼身為納稅人之一的你我可說是賠定了。

第三種,或可叫做葉冠亨型,肇事的有公務員,有私人;死者有無辜女路人,也有葉少酒友。簡單回述一下這個案子,葉少酒駕飆車,先撞到一台違規的政府垃圾車,再撞向分隔島,撞死路人李女。後來李女的先生受不了打擊,隔兩天病逝,留下一個孤女。而葉少副駕座的好友也撞死了。這個案子看起來是公務員違規在先,但是很神奇的只有叫葉少賠,葉少一毛不賠,最後定讞是垃圾車駕駛業務過失致死關兩年,葉少公共危險關六年。

所以像高雄氣爆,若套葉冠亨案,20年前的公務員要關兩年,送丙烯導致氣爆的要關六年..可惜這是舊刑法,新的刑法,不知道大家還有沒有印象,前陣子不是有六囚越獄自盡,發了五點聲明之二說:

現在一罪一罰,有人刑責是40幾年、50幾年..理只剩下法官自由心證,獨裁的道理,他說你們有罪就是有罪..

嗯,31人無辜喪命..所以高雄氣爆業務過失致死要關62年,公共危險要關186年。

第四種是林曉培型,這是個正在努力打拼的女歌手,我請大家給她多加加油,

【林曉培巡演被放生 樂手吐血沒人理】

很多年前她也酒駕撞死過路人,和解後聽說要賠好幾百萬,最後法官定讞是關一兩年..ㄟ,但是緩刑,一天都沒關到。所以林佳龍願意賠錢,也可以一天都不用關..蛤?把第二種搞混了,切。

第五種是國民黨五星上將型,這個類型也很像某種官官相護,但是特偵組的手法更高。要如何套用在中捷施工意外呢?我想是這樣的,四名死者,不是有三名工人嗎?那就把這三人當成國民黨那三個貪污將軍宅的五星上將好了,然後甚麼中鋼構,遠揚..還是北捷,台中市府或林佳龍,就把責任通通推給這三人,

按時效已完成者,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六條分別有明文。次按貪汙治罪條例第某條第某款等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追溯權時效為二十年。

這樣就一個人都不用關,也一毛錢都不用賠了。

綜上,只要神智清楚且正常的人,都知道該走哪幾條法律程序,讓肇事者得到教訓,並賠償給受害者。只有交給王八挺烏龜,官官相護型的雄檢或特偵組,會治絲益棼,究責愈究愈是離經,追到後來甚至把真正該負責的憑空消失,讓肇禍者哈哈笑,受災者眼淚流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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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5) :
5樓. 狐禪
2015/04/13 11:35
像猴子講的嗎?也許吧。
4樓. 狐禪
2015/04/13 09:36
猴子敲鍵盤次數多,總有一兩句好像是話。
這句最像話 jun52382015/04/13 09:47回覆
3樓. 633
2015/04/13 07:17
無腦的, 才會扣帽子因為「中市要趕工」謠言
處理中捷意外北捷副局長態度輕浮 柯文哲:不用太無限上綱
http://www.nownews.com/n/2015/04/11/1665738

台中捷運工程失事, 設計監工是台北市捷運局,
主事的副局長被批評死了人都還有笑聲的那個, 是郝龍斌時代的人
包商是遠東集團徐旭東的遠揚建設,

這個標案是在胡志強與郝龍斌時代決定。
標案名稱]CJ920臺中捷運烏日文心北屯線G3至G9站及全線環控監控系統區段標工程
[機關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總決標金額]7,676,000,000元
[決標日期]102/01/22
[決標公告日期]102/02/20
[得標廠商名稱]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實際上這個是遠揚營造施工,而遠揚就是屬於遠東集團。
鋼箱梁吊裝工程分包給中國鋼鐵結構公司,
中鋼結構钢结构公司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逢星路,
應立刻停工 請日德兩國的來

柯P的話,台北市政府負責,
一點都不怪的
工程意外, 承攬一方負全責, 業主免責條款
這種契約平常得很
更何況, 現在毫無台中市政府直接過失 間接過失的情事出來

聽說, 別說還沒核准呢
還沒報院核准, 財務支出面 如何搭配都還不知道,
北捷 遠揚提前做 寧可不收錢先積欠嗎?
2樓. jun5238
2015/04/12 22:45

2014年03月07日洪仲丘案一審宣判,18名被告中只有連長徐信正被判8個月,其餘全輕判6個月,引發社會宣然大波。以下為洪仲丘案判決書內容之一
洪仲丘案宣判結果
102年度軍重訴字第1號:
一、判決主文
陳毅勳上官藉勢凌虞軍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帶1,000元折算1日。
羅濟元、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均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各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瞥1,000元折算1日。
李念祖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帶1,000元折算1日。
蕭志明、宋浩群、侯孟南、黃聖筌、張豐政均無罪。

看得出來269旅大部分人都是業務過失致死罪,542旅的則都是別的罪,好像是妨害自由或是濫權等輕罪,就是把這兩旅切割處理了,摘錄一段542旅的犯行描述

還原洪案/涉案軍士官 關關失守鑄大錯洪仲丘案是連長徐信正第一件處理士官帶手機送悔過案,合議庭發現涉案軍士官大都是瞎子摸象,因資訊官一句「士官比照士兵,照關」,資訊官這一關失守,從此關關沒守住,沒人察覺資通規定,鑄下無法挽回的錯誤,把洪送上黃泉路。...資訊官回覆後,因洪即將退伍,徐信正找上副旅長何江忠協助公文流程,何請人事官石永源簽辦,在跑公文流程中,包括醫官、監察官、資訊官,沒人發現有問題,一路放行,鑄成悲劇。

如何?這像不像台中市政府叫中捷趕工,中捷叫北捷,北捷叫遠揚,遠揚叫中鋼構,中鋼構叫枉死的包工,最後鋼樑還砸死一個路過女性?包工第事後控訴,要啥支撐架中鋼構也不給的云云,還有公務員沒去督導(這又不奇怪,國中學生開學到第一次月考完正式的代課數學老師才來報到,上課可以吃泡麵雞腿,別說導師不管,也沒校長在管..這樣就可以推說沒看到,萬一看到不處理就瀆職了),遠揚沒做交管,中鋼構沒做圍籬等等,這些不也都該叫做

關關失守鑄大錯?

這個案子辦得還算相對合理(相對於笑死人的高雄氣爆),第一線執行虐死業務的,幾乎都辦了業務過失致死罪(五到六個月),之前的則改辦其他濫權罪(就是拿來要辦陳肇敏等冤殺江國慶時過了追訴期的輕罪),這告訴我們業務過失致死有幾個要件,最重要的是行為人要能注意應注意而未注意,由此就能撇除已死包工的責任,因為要不到支撐架,不上樑又要罰錢,這是它不能注意的事,是不能也非不為也。其次是與受害者的死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就像是葉冠亨酒駕先撞了違規轉彎的政府垃圾車再撞死路人,假如垃圾車不違規路人就不會死,可是開垃圾車的司機沒有高調炫富,大家就忘了嚴格來說,葉冠亨也是受害者(誤),我是說葉冠亨當場要是跟酒友一起死,這個案子恐怕沒人會多加關心了。

由此可知,雄檢辦20多年前公務員湘涵蓋錯的業務過失致死,也真是太神奇了。

綜上,中捷案第六個可能法律效果應該是在一種關關失守鑄大錯的情況下,受害女子被第一線執行業務的工人不慎掉落鋼梁所砸死,又依照法律,死亡者不予起訴,那就由現場的工人、監工,主任,憲兵..ㄟ,這裡應該是公務員共同負起業務過失致死的刑責,每人五到六個月不等,得易科罰金15到18萬,就醬。

至於賠償,好像洪仲丘案沒人說要賠錢吧?

1樓. 不平則鳴
2015/04/12 21:38

貼了一堆舊案卻通篇不知所云。

看本版主這次説的可能是對的,只有王八才會挺這種...。

不兄,通篇舉例都是(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很寬,可以從不起訴到186年,王八挺烏龜只是其中可能性之二,該怎麼判?應該不會超過我所列的範圍了,除了下一篇..也是業務過失致死,這個案例一開始判6個月,後來改判無罪,有沒有賠到錢則不清楚... jun52382015/04/12 22:13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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