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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秒看懂氣爆受災戶為何不該申請國賠
2015/04/0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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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台灣阿Q說【拒絕氣爆戶國賠!陳菊真可惡!】,這裡有三篇相關報導【氣爆國賠/高市府無責?學者:言之過早】【氣爆若走國賠高市:替肇事者除罪】【高市拒國賠氣爆戶責任推中央】大家儘可自己去看

簡單的說,就是市府希望別提國賠,他才好代位跟廠商求償,理由則是若國賠,是全民銀子(很不公平,為何要我的納稅錢幫人家賠),而且也無法跟廠商求償。有人說幹嘛不能同時跟國家與廠商求償?這又涉及一事不二償原則。可是當市府幫災戶代位求償時,價金又壓得極低,好像是廠商派來的代表似的,使得有些災民不爽,非要跟市府打官司不可。網友台灣阿Q,素以把事情看得很奇怪而出名,像這次他又把事情看擰了,竟然罵陳菊拒絕給氣爆戶國賠真可惡,以下是我列舉的三點謬誤之處,

第一,國賠是全民賠,就像阿帕契是全民買單,卻只給李蒨蓉個人拍照,想申請國賠的知道厲害了沒?

第二,一事不二賠原則,一旦國賠,廠商就不必賠,那麼難保廠商食髓知味,下一趟要死到誰,可是沒人知唷。

第三,雄檢依失火罪、準失火罪、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嫌起訴1991年至1992年間承辦排水箱涵施工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人員三人

可是失火罪、準失火罪,不可能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人員三人幹的,只剩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嫌,但是用GOOGLE其中最重的業務過失致死追訴期,最長只有20年,

「業務過失致死」為非告訴乃論罪,其追訴期為 20 年。「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與「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分別為 10 年與 5 年。(網路文章)

今年是2015年,1991年至1992年間距今已超過20年了,所以雄檢這裡的起訴可說是玩假的,台灣阿Q網友不察,呼籲災民要跟市政府請求國賠是大錯特錯。

最後一點,日前有網友說【陳菊無罪 媽媽嘴合夥人被判賠償

從標題看不出是為合夥人叫屈,還是指司法不公,陳菊怎麼無罪。我沒點進去看,不過為合夥人叫屈是應該的,試想法官歪理若能成立,尹清楓案定讞,尹在軍中被殺,不是該馬英九賠?還有洪仲丘咧?江國慶咧?當年江國慶被冤在營區姦殺一名小女童,那不是該叫李登輝來賠麼?

但是援引媽媽嘴判決看去高雄氣爆,法官認為在誰家發生,誰有連帶責任。根據媒體報導,這個管線是中油蓋的,中油雖說賣給李長榮,但李長榮從不檢測, 都是中油在檢測,中油還在氣爆前剛用過這條已經賣給別人的管子,只是運氣好當時沒爆,顯見這管子可推論是中油在管理營運負責監督,結果氣爆死了那麼多人, 更多人被燒燙傷,人生變黑白,

整理一下,

管線是中油蓋的

賣給別人後,中油還負責檢修

氣爆前中油甚至自己才剛用過

可是檢方起訴時竟然連中油一個字都不提,遑論有罪,要是從這個角度出發,這個司法根本像在草菅人命,實在有夠不公。

所以我說氣爆受災戶不該申請國賠,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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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4) :
4樓. 狐禪
2015/04/08 12:28
版主路上踩到香蕉皮跌個狗吃屎,結果要告製鞋廠防滑不良。正打歪著也已矣。
3樓. 蜘蛛蝴蝶刀
2015/04/08 10:44

三十秒看懂ㄚ老大根本不懂 


蛛織綑龜網 蝶舞天地框 噗嘻無奈天 蛛蝶問冷涼 ccc
2樓. 3
2015/04/08 09:48
what a shame
1樓. 鴨公
2015/04/08 09:46

五秒鐘看懂台灣為何不該加入亞投行 !

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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