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處理與美容》CH.1~CH.6 重點整理
第一篇 遺體處理
第1章 臺灣遺體處理之概況
第1節 臺灣地區遺體處理流程規劃
1.殯葬可以區分為「前場」及「後場」兩個部分。
「前場」是指人死亡後所進行的各種儀式,如靈堂佈置、宗教禮儀、風水堪輿、助念活動及會場佈置等。
「後場」則是指人死亡後對屍體所進行的處理工作,如遺體運送、遺體清洗、穿著衣服、遺體修復及火化土葬及塔位安置等。
出殯當天「前場」的儀式和「後場」的屍體會相互結合,在告別儀式結束後會進入火化或土葬的階段,最終形成骨灰或骨骸後會被安置在塔位中,此時人才稱得上走完人生的旅途。
遺體處理內容一般包括屍體接送、屍體清洗、遺體修復、淨身穿衣、棺木入斂、火化或土葬及晉入塔位等。
★ 課本圖1-1遺體處理流程圖之內容有誤,請參考:http://classic-blog.udn.com/jpl330/6974556
一、遺體接送
家屬一般都會先將屍體安置在3個地點,分別是:
(一)停屍於家中
(二)停屍於殯儀館
(三)停屍於醫院太平間
( 【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公告:本條款自101年7月1日施行。( 自106年7月1日起,不得在醫院舉行殮、殯、奠、祭之行為。 )
二、遺體清洗
(一) 驗屍後的清洗
屍體相驗後如果是在家中出殯,正常狀況都會做清洗屍體的動作,因為傳統的習俗要配合入殮時辰,所以洗身、化妝及入殮都要在短時間完成。
(二) 入殮前的清洗
清洗屍體的方法有很多,一般區分為擦拭法及淋浴法兩大類。
三、冷藏冷凍(解凍)
一般屍體如果是在短時間內處理(約3至5天,只需要放在4 ℃冷藏就可以。
但如果遇到腐敗或超過7天的屍體,建議最好還是選用冷凍櫃保存,持續低溫冷凍保存零下18至20 ℃下,這樣比較可以保持屍體在一定時間內不會發生腐敗。
四、遺體修復
遺體處理中遺體修復是屬於「後場」最重要的部分,透過屍傷分類區分為遺體重整及遺體美容兩個領域。
(一)遺體重整:包括縫補、填充、定位及固定四個部分
(二) 遺體美容
遺體美容包括:
1. 頭髮的整理
2.臉部的彩妝
3.服裝的搭配
4.配件的選用
5.醫學的知識
6.遺體的諮詢
遺體美容的重點是在人性關懷,但同時也應該注意本身的安全性。
五、火化及土葬
(一) 火化
由於火化爐溫度很高(約800-1100 ℃) ,所以很容易將棺木及屍體本身分解,火化過程中屍體大部分組織及器官,會轉化成熱力和氣體隨後蒸發或氧化掉, 火化後所有剩下來的都是骨頭碎片(大多是鈣磷酸鹽) ,這些物質相當於身體的原有質量的大約3.5% (比例會因身體結構不同而有所相差) 。
(二) 土葬
土葬是將棺木及屍體直接將屍體放入土中,以符合「入土為安,回歸本源」之意,至於墳頭立上石碑則沒有特別規定,會依宗教信仰及族群習俗而有所不同,當屍體埋在地底下約10年後,大多數的人會進行挖墳撿骨的儀式。
六、晉入塔位 (晉塔)
不管是屍體火化後將骨頭碎片放入骨灰罐中,或是將深埋在地下的遺骸放入骨骸罐中,它們最後都會被放在一個地方保管,這些讓死者得以最終的歸宿的地方,習俗稱之為晉入塔位(簡稱晉塔) 。
第2節 遺體處理於殯葬產業的角色
一、「少數人」卻擁有80%的殯葬利潤
「少數人」是指所謂的從事殯葬「前場」的人員,這些人包括禮儀師、風水師、道士、司儀、助念者及專家學者等(約佔殯葬人力的 20%) ,他們掌控了所有「前場」服務項目如靈堂佈置、宗教禮儀、風水堪輿、助念活動、會場佈置及教育訓練等,這些服務項目佔去了所有的殯葬花費約80% 。
二、「多數人」僅擁有20%的殯葬利潤
所謂殯葬工作的「多數人」是指接體人員、搬運工人、洗屍穿衣人員、遺體美容師、入殮人員等(約佔殯葬人力的80%) ,他們大多從事「後場」的工作,由於本身不像「少數人」有特殊的專長,所以多半是從事勞力相關的工作,例如屍體運送、清洗屍體、穿著衣服、遺體修復、火化土葬及塔位安置等。
第3節 遺體處理的演進與未來趨勢
遺體處理其實是專指於「後場」的工作人員,這些遺體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原本就不高,但沒想到在既有殯葬環境下依然屬於弱勢族群,如何能讓這些工作人員受到人們的重視?如何能讓他們能獲得較多的殯葬利潤?最直接的辦法應該是專業上的自我提升。
第4節 遺體處理所帶來的情感價值
遺體修復所帶來的情感價值,應該包含以下4個方面(.?...只有3點 ) :
一、遺體的人性與照顧
二、對家屬的悲傷輔導
三、高感性服務之提升
第2章 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
第1節 死亡診斷與定義
一、死亡的定義
心理學家對死亡的定義是,死亡是終止的、不可逆的、不可避免的以及普遍的。
醫學上的死亡是指心跳及呼吸停止。
法律上的死亡是指對一切有效的復甦搶救都不產生反應而言。
雖然各種學術單位對死亡有不同的解釋,但唯一不變的事 一 死亡是一種不可逆的現象。
西元1960年代,醫界和法界一直都認為「循環和呼吸停止是死亡不變的定義」(cessation of circulation and respiration was theunchallenged definition of death) 。
臨床死亡(Clinical death) 的解釋是「人的身體系統,如心臟、血管、呼吸系統等停止工作」,也就是自然的生物性死亡,呼吸、心跳停止後,大腦死亡(黃天中,1988) 。
法醫學上所採用的判斷死亡準則仍然是「循環和呼吸的停止」。
二、定義上的轉變和適應
近幾年醫學界對「器官移植」有了重大突破,在人們對於人體器官的大量需求下,使得原本醫界和法界一直認定「循環和呼吸停止是死亡不變的定義」 ,必須重新加以界定租詮釋,於是醫界便在原本的死亡定義上,加註了另外一個死亡的定義,那便是「腦死」 。
三、腦死定義與腦死判定
(一)腦死定義
西元1977年,美國神經疾病及中風國家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Neurological Disease and Stroke) ,認定「腦死」之定義為:
1.休克及大腦然反應。
2.無呼吸。
3.瞳孔放大。
4.無大腦性(腦幹)反射。
5.無腦波活動。
(二)台灣腦死判定醫師之資格條件及參與腦死判定之人數
1. 判定「腦死」之醫師,應兼具下列兩款條件:
(1)具神經內科或神經外科或麻醉科專科醫師資格。
(2)在衛生署認可之醫院接受「腦死」判定相關之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
2.參與「腦死」判定之人數 :
(1)病人之診治醫師。(加上前述2位醫師作證)
(2)具判定資格之醫師至少三人。
(三)臺灣腦死判定「腦死」之設備條件:
1.具加護病房設備。
2.具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
3.具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四)臺灣「腦死」死亡診斷書之簽發
四、腦死判定準則及相關法規
(參考課本 P.32~34 腦死判定準則 )
第2節 死亡原因與臨床上的運用
由醫療單位的醫生或司法單位的法醫判定死亡狀態後,開立一張「通行文件」才可以代表真正的死亡。這張通行文件若有醫療單位所開立稱之為「死亡證明書」(附錄一) ;反觀,如果由司法單位開立我們稱之為「相驗屍體證明書」 (附錄二) 。雖然文件本身的名稱有所不同,但在法律效用上卻是等值的。
文件中有一個欄位為「死亡原因」,是決定日後死者家屬在請領保險、理賠及撫恤等的最主要關鍵。
二、死亡原因的重要
死亡原因對公共衛生而言,是改善國民健康的重要基礎,完善及正確的死亡統計資料,可以作為日後預防醫學的前哨站。其次是對死者的親屬而言,正確的死亡原因除了可以解除家屬的疑惑外,更可彰顯司法的公信力,對於死者親屬的權利也是一種保障。
三、死亡原因的書寫方式
死亡證明書中第十一項「死亡原因」欄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表示導致直接死亡原因(包括重要疾病、事故傷害或併發症等) ,第二部分則是表示會導致死亡有某種關係或影響(包括植物人、惡劣體質或長期酗酒等) ,但這些疾病或情況是不會導致第一部分的死亡原因。
四、『死亡原因』欄之填寫實例 (參考課本P.36~38 案例一~四)
五、死亡原因填寫說明 (依行政院衛生署統計室96.10.30編製寫作)
第3節 死亡方式及臨床上的運用
一、何謂死亡方式及種類
(一)死亡方式
是指當死亡原因發生時,必須依照當時的狀況對事件本身進行現代司法調查,從過程中釐清整起案件背後所隱藏的動機,透過死者的檢查紀錄、死因、傷痕、凶器和死亡時間等,進行判斷以了解死者是他殺、自殺、意外或是疾病死亡.
(二)死亡種類
1.自然死 或 病死
2.意外
3.自殺
4.他殺
死亡原因 與 死亡種類 之分辨
1.死亡原因:因疾病或外力而導致死亡的因素。
疾病如:惡性腫瘤、傳染病、心臟病、腎衰竭、腦血管病變等。
外力如:溺水窒息、燒燙傷、槍擊、毒品使用過量、因外力致頭骨或器官破裂等。
2.死亡種類:死亡方式之種類有自然死或病死、意外、自殺、他殺、暫不決定。
二、死亡方式的重要性 一 以案例五來說明 (參考課本P.42)
(一)瞭解導致死亡的背景因素
(二)揭露隱藏的犯罪
(三)建立犯罪實體
(四)解決保險、賠償、撫恤等問題
(五)避免冤獄或迫害
(六)預防類似死亡的發生
三、決定死亡方式的方法 一 以案例六來做說明 (參考課本P.43)
(一)直覺判別( Sensation of oneself)
(二)實驗室檢驗( Laboratory examination )
(三)人證或物證( Personal or physical Evidence )
(四)解剖(Autopsy )
(五)司法調查( Medicolegal investigation
(六)專家證言( Expert witness )
(七)自白( Confession )
第3章 遺體的死後變化
第1節 死後變化與死亡時窗
一、何謂死後變化
人類原本所有的生命徵象,會隨著死亡全部停止,變成一個單純物體,隨著進行一系列的物理性和化學性的變化。而出現在屍體上的種種變化,我們稱為死後變化。
其中所產生的生理化學變化包括 :
(一)可肉眼觀察到的生理化學變化:如屍冷、屍僵、屍斑、腐敗、屍蠟化、木乃伊化及枯骨化等。
(二)體液、組織的化學成份改變 : 如眼球液的鉀離子濃度變化。
(三)肌肉對電流或化學刺激的殘存變化。
(四)死後身體生理過程的變化。
(五)死者受傷後的存活時間。
二、死後變化的評估
(一)由於死後變化會受多因子的影響,因此,在決定死亡時間時, 一般人不能確切的指出是何日的幾時幾分,只能評估是在某個時段(within a variable time frame) 內死亡的.
(二)死後變化所影響的因素包括 : 屍體、環境及反應速率因子
( 死後變化的公式 : 屍體 x 環境 x 反應速率因子=死後變化 )
(三)所謂死亡時窗始於可靠的最後存活時間,終於發現屍體的時間。
專業人士會透過各種屍體上的死後變化及證據,逐漸修正和縮短其死亡
時窗。
三、死亡特窗的功能
(一)決定死者死亡或被殺的時間
(二)找尋嫌疑犯
(三)確定凶嫌或是否有共犯
(四)決定保險理賠的相關問題
(五)決定繼承的相關問題
(六)腦死病人器官移植
(七)醫學倫理
(八)安葬事宜
四、決定死亡時窗的因素
屍冷、屍斑、屍僵、腐敗、枯骨化、屍蠟化、木乃伊化、眼球的變化、胃內容物、屍體上的昆蟲、現場跡證等,就成了決定死亡時窗的因素。
第2節 決定死亡時窗的因素
一、屍冷(Algor Mortis) : 死後遺體溫度的冷卻,稱為屍冷現象。
人類的體溫大致都保持在36.5 ℃左右,當死亡後心臟停跳動,屍體的溫度也會隨時間慢慢降低,然而屍體的溫度絕不會無止境的降低,大約與環境溫度而達到臨界點,如過環境溫度25℃,屍體溫度最多降至25℃就會停止下降。
二、屍斑(Livor Mortis) : 死後因紅血球溶解,所釋放之血紅素向地心方向沉積,造成皮膚表面呈現暗紅色之斑塊稱之。
一般人於死後1/2-2小時就能看到屍斑,而且時間越久會越嚴重;高峰時間為死後8-12小時顏色會變成非常濃的紫紅色,此時屍斑會滲進微血管的周圍組織裡,便不再改變,稱為固定屍斑,屍斑的固定與血液分解(hemolysis)和血管滲漏有關。
三、屍僵(Rigor Mortis) : 屍僵是死後肌肉之逐漸僵硬現象.
因為肌肉中的肌動蛋白及肌凝蛋白會交互作用,加上ATP(adenosine triphosphate)提供的能量,於是肌肉產生了收縮現象。這種現象在死後3-4小時會開始發生, 6-12小時會傳達到全身的肌肉之後全身就會變得完全僵硬。然而死後36小時消失而會鬆弛。
四、腐敗
屍體腐敗或死後分解(Decomposition or postmortem putre-faction) : 通常在死後24小時以上即可看見。遺體經過屍冷、屍斑及屍僵後,會進入另一階段,那就是腐敗現象。
第一階段:是頭頸部、腹部皮膚出現藍綠色(blue-green discoloration) ,稱之為屍綠.而皮膚表面也會看到一些條狀的紋路,稱之為理紋斑或血管紋。它們的發生約在死後24-36小時可,顏色深度及範圍與死後期間成正比。
第二階段:是身體浮腫(bloating) ,一般會由身體某些部位開始形成,例如眼球、嘴唇、舌頭、肚臍及生殖器等,它們的發生約在死後36- 48小時,腫脹程度及範圍與死後期間成正比。
第三階段:會發生皮膚鬆散、形成水泡、毛髮及指甲鬆脫、手腳皮膚整片滑脫(似手套或襪子) 。此時稱為皮膚滑脫(skin slippage)現象。它們的發生約在死後60-72小時,滑脫現象及範圍與死後期間也是成正比,參圖3-2-5 。
長期性變化:
五、枯骨化:指人死後皮膚、組織及內臟器官因時間分解或消失,產生完全腐敗及分解現象,而剩下最後的骨骸又稱為白骨化。
六、屍蠟化:屍體由長時間處於高濕度環境下,使分解過程無法完全腐敗,皮下脂肪皂化形成固體油蠟(類似肥皂),一般民間稱此現象為「蔭屍」。
七、木乃伊化:與屍蠟化相反,屍體長時間處於高溫且乾燥的環境中,乾枯的速度比腐敗的速度快,使屍體無法完全分解所形成的脫水現象。
八、眼球的變化
正常眼球的角膜為清透亮,常溫下死亡後眼球會開始變化,一般眼球上的角膜變的混濁(死後約10小時左右)、更混濁(死後1-2天)、完全不透明看不見角膜(死後約3天)及凹陷或凸起(死後約3-4天)等,所以眼球可以作為死後時間的一項參考。
九、胃內容物
常常在解剖時可以用胃內食物的種類和成分,來推斷死者的進食地區、生活習慣和經濟狀況等情況,也可以根據胃部排空時間或消化程度, 來推斷死者最後一次進食到死亡的大概時間。
十、屍體上的昆蟲
昆蟲學家可藉由屍體上的昆蟲種類、幼蟲成長情形及長度等來推測死者的死亡時間、死亡方式和死亡地點,在此者死亡3天至2個月內均可很精確的估算。屍體的死亡時間又如何利用昆蟲線索來判定呢?例如麗蠅的幼蟲發育至第三齡約1.7公分大小需要4 ~ 5天,化蛹則需8 ~ 12天,可藉實驗室飼養或體長來判斷死亡時間。
【昆蟲生活史】蟲卵→蛆→蛹→成蟲(循環)
十一、現場跡證
死亡時窗除了屍體本身擁有的特性外,有時候還可以參考現場環境。死者所在環境歸類出來包括信件、報紙、雜誌、日曆、光源、電視、時鐘、食物、碗盤、發票、記事本、口袋物、人證、生活習慣等,這些都是很好的參考依據。
第4章 遺體管轄權
第1節 政府部門的管轄權
「一個人活著不覺得自己很重要,但是死掉後才會發覺很多人會開始關心你,特別是政府部門會一直陪伴你,直到你完成所有國民應盡的義務為止」。
第2節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
一、司法單位的權責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實務上,司法相驗的定義為檢察官於其管轄區域內,人民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由檢察官督同法醫師(檢驗員)檢視屍體,以察有無犯罪嫌疑之過程。 」
(一)司法相驗
司法相驗由外勤檢察官指揮,法醫師(檢驗員)執行實際屍體檢驗工作,並對相關人員(如目擊者、家屬)作詢問筆錄,之後配合員警的現場調查報告。在確認死亡方式後,會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
司法單位所開立的證明文件稱之為相驗屍體證明書,開立人員為各地檢署法醫及檢察官。可以開立的權限包括自然死或病死、意外、自殺、他殺或未確認。
二、醫療單位的權責
所謂行政相驗是指衛生所的醫師,基於行政授權的業務執掌,對於轄區內,非於醫院、診所或非於就診、轉診途中自然病故,而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的病死者,有義務依法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而言.
(一)行政相驗
一般而言,自然病故只要醫療機構醫生開具「死亡診斷證明書」即可(稱為行政相驗) ,至於非自然死亡案件就必須檢察官與法醫到現場相驗(如需進一步解剖要經由法醫師) ,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 。
(二)死亡證明書
死亡之原因係由於自然死亡(老化)、病死者,可向衛生所或民間醫師提出申請,醫師在行政相驗後並開具死亡證明書。
第3節 政府相關部門的管轄權
對於屍體處理過程中牽扯到 3 個政府單位,分別有司法單位(檢察官、法醫)、警政單位(警察)及衛生單位(醫生)等,接下來就 以幾個與屍體比較相關的單位來做探討,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縣市政府(民政局、社會局及殯葬管理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外交部、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國防部、國稅局、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來逐一說明: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一)勞工家屬死亡之給付
1.家屬請領給付要件: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2.給付標準 :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半月。
(二) 勞工本人死亡之給付
1.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4.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的死亡,又無勞保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5.自民國87年3月9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65調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予負責埋葬者,10個月喪葬津貼
(三) 外籍勞工死亡之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2年7月28日於台82勞職業字第44501號函的規定如下:
1.查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5條第2項,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者,雇主應負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所謂「雇主應負責處理有關喪葬事務」,再責雇主對於該外國人之死亡,有處理其喪葬事務之義務。
2.次查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既謂「喪葬津貼」,自係用以貼補辦理喪葬事宜所須支出之費用。
二、縣市政府相關單位
(一)民政局一戶政單位:以下就針對「死亡、死亡宣告」此規定作一說明:
1.申請人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申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之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宣告登記。
(5)受委託人。
2.應繳付件書件及注意事項
(1)死亡診斷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應為 相驗屍體證明書) 、死亡宣告判決書(留存正本) 。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配偶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最近一年內拍攝符合新式規格之照片一張換領新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3.申請期限:
戶籍法 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4.相關法規
(1)戶籍法 (民國94年06月15日修正)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9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2)民法 (民國97年01月09日修正) (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二) 社會局
1.無名屍處理
無名屍被發現後依現行處理規定須先經警政單位公告招領6個月,期滿前未被認領者均由各地檢署保管,存放於當地之殯儀館,超過公告期間則發交醫學院解剖教學或轉請縣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火化。
第5章 遺體與公共衛生
第1節 公共衛生的定義與研究範圍
一、公共衛生的定義
「公共衛生是一門預防疾病,延長壽命,增進身心健康與效率的科學與藝術;經由有組織的社區力量從事環境衛生、傳染病管制、個人衛生教育、組織醫護事業以早期診斷與治療疾病,進而發展社會機構以保障人人均有足以維持健康生活的水準。」
世界衛生組織(WHO)也認為健康是: 「每一個人在其生理上、心理上和社會上的完全安寧美好狀態,而不僅只是免於疾病和虛弱。」
第2節 殯葬環境設計
一、空間上的設計
(一)流暢性
(二)隱密性
(三)感染區與非感染區的劃分
(四)殯葬人員與行政人員之區隔
一、空調上的設計
(一)獨立空調與中央空調
(二)正壓與負壓觀念
以負壓隔離病房為例,病房內應被假設為含有傳播病原存在的污染區域(也稱為阻隔區) ,必須隔離內外空氣以保障隔離區外人員安全。
(四)空調引發的相關疾病殯儀館的空氣品質可以用以下幾點改善:
1. 加強換氣
2.改善空調
3.過濾空氣
4.消毒空氣
三、消毒上的設計
(一)環境消毒
環境的消毒一般只需要以含1000ppm之水溶液直接噴灑,一般如手部接觸的門把、遺體處理室、庭院與水溝、垃圾儲藏室及其他潮溼處所,把它當成一種例行性常規去做好環境消毒。
(二)人員消毒
殯葬人員在遺體處理時必須直接接觸屍體,所以處理屍體後要特別注意自身的消毒。如果遇到感染性的屍體要穿著防護衣(隔離衣) ,並以消毒噴器噴灑全身之後脫除全身防護裝備,並將脫除之防護衣(隔離衣)及口罩放置通風日曬處晾乾(?...)。
(三)器械消毒
所有解剖器械先用清水沖洗,再以2% Glutaraldehyde C如Zidexin、Cidex)消毒浸泡後再用清水沖洗放乾。至於解剖台或停屍台要先用水清理乾淨,再用1%次氯酸鈉消毒,30分鐘後用清水沖洗之。用過的針頭、空針應視為其傳染性物品,應該分開丟棄於特定的容器內。(感染性廢棄物)
(四)屍體消毒
因為死亡後屍體會有不同程度向環境散發出細菌、病毒,造成直接或間接危害工作人員的健康,所以屍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消毒工作,透過嚴格的消毒才可降低工作人員的污染。
四、防護上的設計
(一)屍體的防護
(二)人員的防護
(三)配備的防護
(四)器材的防護
第3節 殯葬與環境衛生
一、殯葬污染源
(一)空氣的污染
(二)水質的污染
一般所的水污染,主要是指由於人為因素直接或間接的將污染物質介入於水體後,使其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的改變,以致影響水的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第4節 傳染病與法定傳染病
一、何謂傳染病
傳染病則是一種可以從一個人或其他物種,經過各種途徑傳染給另一個人或物種的感染症。
二、傳染途徑 ( 內容請參考課本 P.115~116 )
(一)空氣傳染 (二)飛沫傳染
(三)糞口傳染 (四)接觸傳染
(五)垂直傳染 (六)血液傳染
三、台灣地區法定傳染病現況
(一)定義 : 所謂法定傳染病是指有些傳染病因為散佈快速且傳染性強,很容易造成開發中國家的許多人民的死亡,即使是先進的國家如果稍微疏忽也會造成嚴重災情,為了避免這些傳染性強及死亡率高的病情蔓延,每一國家會依發生傳染病特性及生活環境不同,國家會以法律規定來限制這些帶來嚴重災情的特定傳染病。
(二)法定傳染病之分類及ICD碼 ( 內容請參考課本 P.117~118 )
四、法定傳染病重要相關法規(參考傳染病防治條例)
傳染病防治法 ( 內容請參考課本 P.118~119 )
第5節 殯葬人員與職業疾病
一、前言
我國的勞工保護法規有二種,分為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是以保護勞工生命健康為目的;但勞動基準法是以保護勞工生活為宗旨,其立法精神不同,手段及方式無異,均透過政府的公權力要求雇主善盡照顧勞工的責任。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二)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對職業災害之認定分為二類,一為職業病,另一為職業傷害。職業病之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附表一內容,共有八大類六十九項作為給付對象;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
二、何謂職業疾病
凡因職業或工作的關係,與有害健康的不良工作環境接觸,或經常重複危害健康的作業方法,因而發生之疾病,即稱為職業病。
這些危害因子種類及可能的影響如次:
(一)化學性危害因子:勞工暴露於粉塵、有害氣體、有機溶劑、金屬類、氧氣缺乏等危害因子,藉由呼吸、皮膚接觸、或食入進而造成特定疾病的發生。高危險群如:礦場人員、油漆人員或化工人員等。
(二)物理性危害因子:冷凍庫中低溫工作、煉鋼廠的高溫環境、異常氣壓、噪音、振動、非游離輻射、放射線、紫外線等因子。高危險群如:建築人員、導遊人員或殯葬人員等。
(三)生物性危害因子:有病原性微生物、有害生物蛋白、動植物或有機粉塵。高危險群如:醫護人員、研究人員或殯葬人員等。
(四)作業性危害因子:長期在固定的環境工作,由於身體做相同的動作過久,如果再加上工作時間安排不當,很容易引起職業性肌肉骨骼傷害或全身性疲勞。高危險群如:作業人員、打字人員或操作人員等。
殯葬人員常見的職業疾病
(一)肺疾病
(二)肌肉骨骼疾病及神經系統傷害
(三)意外傷害
(四)聽覺受損
(五)皮膚疾病
第6章 遺體防腐處理
第1節 遺體防腐處理的緣起
一、何謂遺體防腐處理
遺體防腐是一種應用化學原理讓屍體可避免腐敗達到保存遺體的一種方法。所謂遺體防腐是在人死後將化學物質(防腐液)注射到遺體裏,利用這些特定的化學藥品來抑制屍體內微生物的生長,進而防止遺體進入腐敗的階段,以保持屍體原來的外觀與形狀。
二、遺體保存與遺體防腐的差異性
所謂遺體保存(preservation of dead body)也是利用某些化學物質對遺體進行暫時抑制屍體腐敗的過程,而遺體保存不像遺體防腐那樣有長時間的效果。
遺體保存通常指可以在短時間內暫時維持屍體外觀的過程,而遺體防腐卻可以讓屍體維持較長的屍體外觀及形態。
遺體保存 → 短期性
遺體防腐 → 長期性
第2節 遺體防腐所運用的原理
人死後遺體之所以會產生變化成腐敗現象,主要的原因是體內的複雜物質在死後會被體內細胞酵素或外來細菌分解成更簡單的物質,換言之,就是體內複雜的物質會被自己體內細胞酵素或外來細菌轉變成簡單的分子。
一、影響遺體防腐的因素
影響屍體保存時間的長短,一般可區分為內在因素及外在因素兩種;
所謂「內在因素」包括死者本身因疾病導致的循環障礙因素、屍體本身內部的乾溼度因素、屍體與防腐藥劑所產生的反應因素及防腐過程中防腐藥劑分布是否均勻等因素。
所謂「外在因素」是包括防腐劑使用的種類強度、防腐劑本身灌注的體積容量、防腐處理當時的天候因素(如環境溫度)、屍體防腐後所保存的空間以及環境中細菌的分布狀況等因素。
二、屍體防腐的原理
(一)防腐劑與蛋白質的作用原理
(二)防腐劑與酵素的作用原理
(三)防腐劑與細菌及微生物的作用原理
遺體防腐的原理就是要讓體內的蛋白質產生轉變,這個轉變會使屍體內部的蛋白質及酵素無法活化,進而降低或毀壞外來的細菌與微生物。
三、遺體防腐的運用
防腐技術除了可以延長屍體的保存外,其實也可運用在遺體的修復和美容工作上,臨床上的運用可以由下列 3 點來做說明:
(一)可以恢復原來的容貌外,也可以讓皮膚的顏色恢復原來的光澤,讓屍體恢復原來的外觀且看起來能夠栩栩如生。
(二)防腐技術也可以運用在遺體修復上。
(三)遺體防腐除了恢復生前容貌外,也可透過防腐的過程試著去清除掉因疾病而改變的身體外觀。
第3節 遺體防腐於臨床上的分類
遺體防腐在臨床上可區分為 4 類:
一、動脈性防腐 (arterial embalming)
動脈性的防腐主要是把防腐的化學藥品打入主要的動脈之中,利用血液循環中的的血管網路灌流,而將原本存在於身體內的血液同時從靜脈端引流出來。臨床上比較正確的用法應該稱之為動脈灌流防腐(arterial embalming) 。
二、體腔性防腐 (Cavity embalming)
體腔性的防腐大部分是在動脈性防腐之後實施,主要是是處理體腔(腹腔和胸腔)內的內容物,這兩個體腔內的器官大部分都是中空性的,因為在這些中空的器官裡面有很多的液體及氣體腔,使得這裏面的內容物很難完全被防腐劑所浸泡到。利用防腐的方法,我們可以將存於體腔內的物質吸出來,接著再把高濃度的化學物質打入體腔內來進行體腔性的防腐。
三、皮下性防腐 (Hypodermic embalming)
皮下防腐指的是將防腐液注入皮下組織,而使組織產生防腐的狀況;皮下注射的防腐處理可能是局部性的。
四、體表面防腐 (Surface embalming)
體表面防腐是將防腐的化學藥品直接倒至組織的表面,這些化學藥品可以直接透過噴灑的方式將他散佈到皮表的表面,然後防腐人員再以刷子將這些化學藥品刷成一個很均勻的液體或者是膠質層表面,接著再以棉花在皮膚表面做按壓的動作,如此就可以讓防腐的液體直接與體表皮膚做直接的接觸。
遺體防腐的處理模式可以用單獨性防腐或合併性防腐:
所謂單獨性防腐是指如果有屍體需要防腐時,我們可以只用其中一類來做屍體的防腐處理。
所謂合併性的防腐是...當屍體進行防腐時,過程中我們會運用一種以上的技術來進行防腐,譬如在一般未經解剖的屍體在進行防腐時,第一階段先做動脈性的防腐隨後,第二個階段再進行體腔性的防腐,如此就會達到更完整的防腐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