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會場規劃與設計》CH.1~CH.3 重點整理
第一章 殯葬會場規劃與設計概論
1. 臺灣傳統漢人的死亡觀而言,深信靈魂不滅來世觀,以及慎終追遠的孝道精神,一直是影響臺灣殯葬禮俗重要的依歸。
2. 人們在面臨死亡之際,透過各項殯葬禮俗的執行,除了表達後世對亡者的追思與懷念,亦具有祈求先祖庇佑之意。
3. 殯葬禮俗的功能:1.死亡(遺體)的處理,2.平息生人的情緒。
4. 殯葬禮俗的功能目的:1.社會的處理:「社會的死」在今日則多由殯葬業者者來負責,2.遺體的處理殯葬最原始的型態,3.靈魂的處理:可謂宗教層次面對死亡的處理。4.悲傷的處理:是為生者所做的處理行為。
5.「殯葬會場」之定義:泛指一連串殯葬禮俗辦理所需的空間及其相關陳設,從對死者身體做一番恭敬的處置及掩藏的「殮」(淨身入棺) ,弔唁死者遺體並安排後續喪俗事宜的「殯」(停棺祭拜) ,以至告別死者進行安頓遺體最終歸宿的「葬」(造墳入土)這些過程,在生命落幕該階段之中,每個環節所需的宗教儀式、禮俗慣習皆在特殊營設的會場內辦理。
6. 空間 的定義:人類透過一定的物質材料從自然空間打造而出,在空間圍隔營造下,讓自然空間成為了具特定目的功能之人造空間。
7. 空間 的應用條件:空間營造大致不外乎是為滿足一定功能的使用需求,還須達到相當的審美基準。前者指出的功能講求的是營造空間是否具有確定的量(大小、容量)、確定的形與確定的質(能避風雨、禦寒暑、具有適當的採光通風條件);後者追求的為是否合乎美的法則,具備統一和諧且富有變化的形式及藝術表現力 。
8. 《殯葬管理條例》所謂「殯葬設施」包含有: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9. 以會場的概念來談,大致含括有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兩大部分。 「殯儀館: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禮廳及靈堂:殯儀館外單獨設設置或附屬於殯儀館,供舉行奠、祭儀式之設施」 。
10. (殯葬會場)屬於非永久性做為殯葬禮俗及宗教儀式、祭祀亡者之用的空間場所。
11. 會場規劃的基本原則:(一)空間的量體大小。(二)空間的造型比例。(三)空間的細部分隔與配置。(四)空間的色彩與材質。
12. 搬舖:當人以達病危階段,家人就會將病人從寢室栘到正廳,人們認為正廳是家中最神聖的空間,亡者若能在這個地方嚥氣,將是最榮幸之事,此空間的儀式行為稱做「搬舖」。
13. 沐浴、 張穿:當病人進入彌留狀態,家人可為病人沐浴、化妝,並更換上壽衣。
14. 做遣爽:在嚥下最後一口氣後,家屬開始圍著亡者痛哭,並將一個亡者生前使用過的飯碗、藥罐等器皿摔破。
15. 放手尾錢: 「放手尾錢」是入殮前重要的禮俗,放手尾錢是為了寄望亡者能庇蔭後世子孫。
16. 腳尾物:於屍體腳部下方奉「腳尾飯」、點「腳尾燈」、燒「腳尾錢」、燒「腳尾轎」(男性用藍色轎,女性則使用紅色轎。。
17. 腳尾經:當亡者往生之後,民間一般也會聘請僧侶、道士法師來到家中為亡者誦經,寄望透過誦經的力量指引亡者步上應行之路,此儀式被稱為「腳尾經」。
18. 示喪:家中若有人往生,除了須在大門上張貼嚴制、慈制、喪中等白紙黑字的標誌以示喪。
19. 發訃:需印製訃文(聞)分送親友,又稱為「報白」(?..)。
20.乞水:幫亡者淨身的水必須取流動的水,在尚無自來水的年代裡,這項儀式必須到河邊進徑行。乞水儀式需由家屬攜帶一只水甕前往河邊,在到達河邊之後,會以投擲兩枚硬幣的方式來判斷,若得到同意的聖筶,則將硬幣投入河中象徵跟河神買水。然後拿著水甕順著水流向取水。
20. 套衫:為亡者沐浴淨身之後,緊接著就是幫亡者穿壽衣的儀式,稱為「套衫」。舉行此禮儀時,需先將準備好的壽衣由內到外一層層的套到孝男手上,然後再把壽衣穿到亡者身上。
21. 抽壽:套衫之後,需端上一盆熱騰騰的麵線,在麵線中添加入許多黑糖,然後由家屬來吃,稱為「抽壽」。所食用的麵線具長壽的象徵,加上黑糖一般也是使用於喜事之物,所以透過抽壽儀式,象徵將亡者的年歲添加到後世子孫之上,並帶給家族好兆頭。
22. 守靈: 「守靈」是亡者在入殮以前,家屬必須持結續續不間斷的一項工作,家屬會輪流在遺體旁守護,不僅能定時焚燒腳尾錢及檢視腳尾燈,並且在親友前來弔念亡者時也有照應。 (?..未入殮前應稱之為「守舖」)
23. 放板:棺木的選購大致在亡者臨終時即開始進行,並在入殮之前送達喪家,當棺木由商家運送到喪家時,稱為「放板」。放板大都選在黃昏時分,在鼓吹的前導下,一行運棺隊伍前往喪家,這時喪家全體著孝服跪地迎接。 (接棺)
24. 磧棺:放板時喪家準備一袋米、桶箍及一支新掃把,將之放於棺木上,具壓制棺煞之意,同時還需在棺木的焚燒金銀紙。
25. 繳庫(還庫、填庫):接獲棺木後,家屬就在大門外行圍庫錢的儀式,全體家屬首先著孝服環坐,再由法師誦經呈疏並來點火焚燒庫錢與紙糊的庫官庫吏。最後再由孝男手持茶壺倒水,並率領全體家屬繞行三圈完成這項禮俗活動。
26. 辭生:在入殮之前,會舉行「辭生」的儀式,意謂著亡者正式辭別在世一切親人與事物,是最後一次為亡者所準備的陽間宴席。
27. 「割鬮」之儀,象徵已與亡者完全斷絕往來,目的是要讓亡者的靈魂不再干擾在世家屬的生活。
28. 入殮:「入殮」又稱納棺,就是將亡者的遺體移入棺材內,關於入殮的時間必須由擇日師選定,待時辰選定後,再依照擇定的時辰進行入殮。
29. 「收烏」也就是蓋棺的動作。之後直到出殯為止,凡是尚未結婚的子孫,夜間必須前來「守靈」,而且只能睡在地下,稱之「睏棺腳」。
30. 臺灣傳統喪葬習俗在入殮後若不立即入土掩埋,而將靈柩停放於家中一段時間者,稱之為「打桶」(殯殮)。
31. 「出殯」為整個喪葬習俗中最重要的活動,當擇日師配合著亡者與家屬的生辰八字,選定出殯的吉日時辰後,便開始為出殯當天的儀式活動做準備。為了告別式當日舉辦家祭(又名家奠),公祭(又名公奠)的典禮會場,並提供為亡者誦經做功德的宗教儀式空間所需,擇一場所搭蓋臨時性的會場或是租借殯儀場所,打造這座告別人生最後的舞臺。
32. 「壓棺位」(壓柩位) :在停放靈柩之處放一大桶子,其內裝上碗筷、紅圓、發粿、蠟燭、白米、鐵釘、火夾、木炭、桶箍等物,另外放置一個盛滿白米的米桶及裝滿清水的水桶,並在桶內放置一些錢幣。
33. 家、公祭結束後,隨即發引出葬,送葬的隊伍可長可短,臺灣傳統民間的送葬行列編組,大致包括:開路鼓、陣頭、孝燈、開路神、銘旌旗、五彩旗、香亭、魂轎、道士、靈柩、全體喪家、親友(葬列)等。
34. 安葬返家後將神主牌供於家中,設宴款待所有前來幫忙的人,又稱為「食三角肉」。
35. 《禮儀師管理辦法》,(1). 具備「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2).「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二十學分以上」、
(3)「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年以上」資格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
36. 《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只有具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37. 禮儀師在殯葬會場的規劃與設計上最主要可區分為四種不同角色:專業者、溝通者、規劃者與執行者。
38. 在告別式的會場設計上,禮儀師就如同室內設計師的角色,須要根據客戶(亡者及家屬)的各項需要來規劃場地。
一般來說,家屬大都有下列需要:(一)實用需求 (二)經濟需求 (三)宗教需求(四)氛圍需求 (五)美感需求 (六)個人化需求。
第二章 殯葬會場與宗教儀式
1. 度亡儀式臺灣民間俗稱「做功德」,在宗教師行內稱為「拔度」、「超度」、 「超薦」、「薦亡」等,是透過宗教儀式以及神佛的力量,來幫助亡者度過魂魄的不安定狀態,並將經懺功德回向給亡者,使其能順利歸入祖先行列,或是跟隨神佛接引而往生西方(淨土)。
2. 臺灣漢人「做旬(七)」的喪禮習俗部分,指出喪禮祭祀有大旬與小旬之分,大旬為一、三、五、七等奇數旬,小旬為二、四、六等偶數旬,並列出做旬與十殿閻王的關係:頭旬祭秦廣明王、二旬祭楚江明王、三旬祭宋帝明王、四旬祭五官明王、五旬祭閻羅明王、六旬祭卞城明王、七旬祭泰山明王、百日祭平等明王、小祥(對年)祭都市明王、大祥(三年)祭轉輪明王,稱為「孝王」。
3. 所謂「做功德」,就是子孫以死者之名施功德,藉以為死者贖罪業,方法就是超度和供養以及做法事。
4. 將法事規模及儀式區分為四大類型:(1). 午夜:從下午三點到第二天上午十點這段時間。
(2). 一朝:也叫「一天」,就是從今天早晨一直到第三天早晨。
(3). 二朝:也稱「二天」,就是從今天早晨一直到後天早晨。如果死者是男人更有「拜香山」(這是客家人,要念觀音濟度經),如果死者是女人就要唸「拜血盆經」。
(4). 三朝:也稱「三天」,就是從今天早晨一直到大後天早晨,在這整整三晝夜內。
5. 目前臺灣拔度法事區分為入木功德(開冥路、開魂路)、做七(旬)功德、出山功德、百日功德、對年功德共五種。
6. 「釋教」所行的功德道場做法,盛行於臺灣北部、中部,以及宜蘭、花東等地區,而道教度亡的功德道場則稱為「齋儀」,則是盛行於臺灣南部、澎湖等地區。
7. 在整個喪禮的程序中,從亡者斷氣開始處理一連串的事物,直到入土為安、返主安靈,也就完成了亡魂的安頓階段;然後歷經「作百日」、「作對年」(小祥)而至「三年合爐」,撤除魂帛、香爐,死者的姓名正式寫入公媽牌,完成了較典型的喪禮程序。
8. 釋教的教義源自於漢人社會的傳統佛教,因此也將佛教的六道輪迴觀念帶進漢人社會中,再經由閻王之審判而轉生於六道(天、人、阿修羅、畜生、餓鬼、地獄),故需藉由佛、菩薩之力量,來使其懺悔並補足功德,終能隨佛祖而往生極樂淨土。
道教或是釋教拔度法事,在法事科儀中依序都必須進行引魂、沐浴、安靈、聞經聽懺、頒赦、還庫、過橋等,也成為臺灣民間拔度法事的主要結構。
9. 道士的宗教性質職務有二:一是「度生」,二是「度死」。
所謂度死,就是指對死者所行的儀禮,也就是指葬儀和做功德等而言。
所謂度生,就是指對生者所行的儀禮,又可分成兩種,一是祈福、祈平安,二是驅邪、押煞。所謂祈福、祈平安的儀禮,就是指建醮、謝平安、做三獻而言;所謂驅邪、押煞的道術,就是指安胎、起立、豎符、補運等而言。
10. 凡禮儀皆須具備三種要素:禮器、禮文、禮義。
「禮器」是指行禮時所須使用到的器物,包括了祭器、祭品,以及參與祭祀者的服裝等。行禮時便是藉著這些器物的陳列擺設,利用具體的東西將抽象的意念引導出來,使行禮者能從這些器物所架構出來的情境中體會出行禮的功能或目的。
「禮文」即行禮的儀節動作,包括禮儀過程中的揖讓跪拜、舉手投足等,主要希望藉由這些動作幫助行禮者或觀禮者,在這動靜周旋之間感悟到行禮的意義。
「禮義」是一種抽象的概念,乃行禮之目的,也就是舉行這項禮節所能或所期望達成的功能,為禮的三要素中最重要的一項,是禮的靈魂,禮器和禮文都只是用來幫助體現禮義。
11. 臺灣道教法壇的布置稱為「結壇」,多由道士團負責。
12. 三清壇為法壇中最重要之所,通常位於最內側,中設立清宮以供奉道教最高神三清道祖一玉清元始天尊、上清靈寶天尊、太清道德天尊。
13. 三界壇與三清壇相對,通常設置於法壇最外側,中設三官亭以供奉三官大帝,左右兩側又分別供奉師、聖壇,師壇供奉龍虎山張天師,聖壇供奉武當山玄天上帝,最外側又分別供奉有朱衣公與金甲神。
14. 法壇的左右兩側在舉行醮典法會供奉有兩班眾神,主要有天京、地府、水國、陽間等「四府」眾神,所有神祇皆作行進朝覲元始天尊的姿態,此即傳統「朝元圖」的簡化形式。
15. 道士團的組成是法事道場活動的主力,有前場和後場之區分,前場為演法之道士,後場則為樂師。文場樂師,負責樂器有嗩吶、蕭、笛等吹管樂器與二弦、三弦、揚琴等彈撥樂器。武場樂師,負責鼓、梆子、鑼、鈸等樂器,其中以司鼓樂師為後場之領導。
16. 高功民間俗稱站中尊,為主領齋醮法事者,多必須具有法籙與道職,在科儀中帶領、掌控儀式之進行。都講在科儀中職司主要的唱唸工作,副講主要職司科儀中文書之宣讀,引班則職司帶領科儀中繞場之引導,侍香則負責科儀中之上香與香之準備。
17. 臺灣的道士在執行宗教儀式時所穿著的服飾,依照其等級的不同主要可區分為罡衣、道袍、海青等三類,「罡衣」又稱為「絳衣」,主要由於早期的絳衣底色為暗紅色之故。罡衣為高功道長(俗稱站中尊)專屬的道服,擔任都講、副講、引班、侍香等職道士所穿的對襟有袖道袍,底色有紅、黃兩包,其上繡有仙鶴、靈龜、八卦、寶塔等靈獸和寶物,俗稱「鶴絳」。
18. 臺灣佛教的拔度法事傳統上以「釋教」法師為主流,釋教為閩南佛教系統的旁支,源自於閩、粵一帶的「民間佛教」。
19. 佛教僧眾又可區分為空門、沙門、緇門三大派別,主要的外在特徵是空門為出家茹素,沙門出家但不茹素,而緇門則是不出家平時亦不茹素(除了法會期間),釋教法師即自稱為緇門僧。」
20. 宗教研究學界稱之為「香花僧」、「香花和尚J。臺灣地區則多稱呼「司功」(昔日俗寫為「師公」 、「司公」)、「齋功」。
21. 十殿閻王之信仰與地藏王菩薩有密切的關連,佛教認為地藏王菩薩以其悲願力救度獄中之罪苦之眾生而示現閻羅王身,而漢人社會的地獄思想受「地藏菩薩本願經」之影響甚深,而視地藏菩薩為地獄之最高主宰,稱之為幽冥教主,其下管轄十殿閻王。
22. 釋教法師進行科儀時多頭戴法冠、身著法服以示莊嚴。在法服方面,釋教法師在進行科儀時身穿海青,中尊法師以黃色為主,其他左右班法師則穿著黑色或紫色海青。
23. 釋教法師所用的法器主要用於科儀中的召請、控制儀節與破穢除障等,主要有木魚、銅磬、法鈴、鐃鈸、鐺子、引磬、淨水缽、金剛杵、念珠等。
24. 喪禮中的「出殯」指的即是奠禮儀式之後,亡者遺體遺柩出發歸葬(?...)的過程,傳統的作法是延請道士或法佛教法師主持儀式,來引領家屬陪伴已有疋元生命最後一程,其宗教儀式主要有「起靈」、「封釘」、「旋棺」、「發引」等。
25. 封釘之後由道士或法師帶領孝眷進行「旋棺」,家屬手持紅色小燈籠,跟在後面繞棺三圈,為亡者照明,此即「旋棺」。旋棺後,再以麻繩緊緊綁起棺木,稱烏「絞棺」(火葬則省略)。
26. 送葬隊伍抬棺啟靈前往墓地安葬,即稱「發引」,有的則是送往火化場要行「火化」。而當天要正式出發前往安葬的墳地稱為「出殯」或「出山」 ,要送往納骨塔安奉者,稱為「進塔」(晉塔)。
27. 佛化喪禮儀式程序內容如次:
1. 著裝:遺族著海青或黑長袍,替代披麻,顯得莊重、素雅。
2. 上香:(1)全體遺族先向佛菩薩上香; (2)全體遺族向靈前上香。
3. 移靈:將遺體或靈柩移至會場內(主壇後方為宜),通常遺族一人代表執香,全體跟隨,大眾一邊念佛,一邊行進。
4. 獻供:借由供養佛菩薩,開啟告別式之序幕,準備花、燈、果,由家屬輪流獻供。
5. 誦經開示:(1)大眾起身,恭請法師入堂;(2)誦經開示,功德回向;(3)禮謝法師;(4)恭送法師。
6. 家祭(奠): (1)家祭奠禮開始,奏樂; (2)司儀依遺族輩分,依次唱名出列;(3)上香、獻果、獻茗、並行三跪九叩首大禮(晚輩對長輩時),平輩鞠躬即可; (4)讀家祭文一古稱哀章,或感恩詞,由家族一人代表或司儀代唸;(5)禮成,復位。
7. 公祭(奠):(1)公祭奠禮開始,奏樂;(2)生平事略介略(由治喪委員會或司儀介紹);(3)團體單位公祭(現場填單或預排均可);(4)恭讀祭文一又稱弔調、悼文,以較高單位的一篇代表;(5)個別來賓自由拈香(排班);(6)遺族一一答謝;(7)禮成。
8. 瞻仰遺容:親屬看亡者最後一面,通常在入殮封棺前,或出殯當天蓋棺前,繞棺瞻仰。
9. 起靈: (1)等靈柩綁好後,舉佛號起靈;(2)法師引導靈柩至靈車前,等靈柩上車後,收佛號;(3)法師上車(法師車排在靈柩車之前)。
28. 天主教的「殯葬禮儀」主要有入殮禮、殯葬彌撒、告別禮、家祭、公祭、安葬禮等六個部分,與殯葬會場直接有關者為殯葬彌撒、告別禮、家祭(奠)儀式、公祭(奠)儀式等四項。
1. 殯葬彌撒:百可在天主教聖堂或殯儀館內舉行皆可。其程序如下: (1)進堂曲, ( 2)聖道禮儀,(3)聖祭禮儀,(4)領聖體禮,禮成式、祝福禮。
2. 告別禮:姐舉行殯葬彌撒,告別禮應在唸完「領聖體後經」後立即開始,如無殯葬彌撒,可在「聖道禮儀」後舉行告別禮,或在「為亡者誦禱禮」後舉行。
3. 家祭儀式:可在告別禮後,起棺前舉行,或在其他合適時間舉行。
4. 公祭儀式:
29. 基督教徒其喪禮形式相當簡單隆重,教長老教會的告別禮拜為列,其程序為:
(1)奏樂(執事); (2)宣召司禮人(長老) ;(3)讚美(會眾) ;(4)祈禱(長老) ; (5)聖經(長老) ; (6)讚美<主啊平安導我至天城> (詩班) ; (7)證道<抓住永生的盼望> (主禮人、牧師) ; (8)祈禱(主禮人) ; (9)讚美(會眾) ; (10)故人略歷(長老) ; (11)靜默(思念故人並為遺族代禱、會眾) ; (12)謝詞(喪家代表) ; (13)報告(長老) ; (14)頌榮(會眾) ; (15)祝福(牧師) ; (16)殿樂(樂隊)。
第三章 殯葬會場規劃與設計之規範
1. 殯葬會場搭設地點通常可以區分為自宅治喪,及自宅以外地點治喪兩種。
2. 《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殯儀館」是指「醫院以外,供屍體處理及舉行殮、殯、奠、祭儀式之設施」。
3.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所稱「公共衛生設施」指「定著於土地,供公眾使用之盥洗設備」。
4. 《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禮廳及靈堂」是指「殯儀館外單獨設置或附屬於殯儀館,供舉行奠、祭儀式之設施」。
5. 自宅治喪搭設臨時靈堂屬於臨時性殯葬會場,涉及到殯葬會場搭設的法律規範與公共衛生,特別是殯葬會場搭設地點本身合法性問題,其中包括搭設位置是否妨礙交通及搭設所受時間的限制。
6. 《殯葬管理條例》第62條明定: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二日為限。
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指道路定義為: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8.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62條第1項之規定者,殯葬會場在道路搭棚的違法行為人,僅限殯葬服務業者,不包括非殯葬服務業者在內。
9. 合法的殯葬會場可以在自宅,也可以在合法的殯儀館;單獨設置的禮廳或靈堂;或在醫院附設殮殯奠祭儀式設施等。
10. 《殯葬管理條例》第68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11. 《殯葬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醫院依法設太平間者,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應負責安置。醫院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前項劃設之空間」。
12. 《殯葬管理條例》第66條規定:「醫院目前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得委託他人經營。自行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委託他人經營者,醫院應於委託契約定明公開展示於明顯處。前項受託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除經消費者同意支付之項目外,不得額外請求其他費用,並不得有醫院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服務業領回屍體;並不得拒絕使用醫院劃設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之空間」。
13. 為了公共衛生理由,《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單獨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
14. 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本條規範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
15. NFDA讓禮儀師在五個核心業務領域: 喪親家庭(the Family,臺灣習慣稱「喪親家屬」 )、亡者照顧(the Care of the Decedent)、公共大眾(the Public)、政府(the Government)、國家禮儀師協會(NFDA),得以維持禮儀師的專業。
16. 臺灣殯葬禮儀服務人員應該須要遵守下列五項基本專業行為準則:
1. 禮儀師應向喪親家庭提供喪葬服務,無論他們的宗教、種族、膚色、族群、性別、性取向(同性戀/異性戀)、身心障礙或特殊疾病。
2. 禮儀師應要保護屬於亡者與喪親家庭的個人資料與私密資訊,只可在業務必要時提供必須資訊。
3. 在其提供喪親家庭禮儀服務的過程中,禮儀師應該誠實,並且從喪親家庭的利益出發,不應該涉入任何可能導致對喪親家庭欺騙、詐欺或傷害的不專業行為。
4. 禮儀師應該遵守所有中央與地方對於喪禮服務業務、喪禮服務消費者保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與規範。
5. 禮儀師在從事喪葬服務時,應該維護禮儀師的專業性,並且盡力提高禮儀師在社會中的職業地位與公眾形象。
17. 禮儀師應俱備的人格特質為何?
(一) 思考縝密,注重細節。
(二) 耐心溝通,毅力執行。
(三) 設身處地,富同理心。
(四) 態度溫和,親切友善。
(五) 誠懇實在,信守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