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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鑑定」工作探微--3. 「文書鑑定」的主要工作內容(1)
2008/09/3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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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鑑定」工作探微

3.  「文書鑑定」的主要工作內容

要想明確界定「文書鑑定」工作到底是什麼樣的內容是有相當難度的,就像筆者在前言中提到的:『「文書鑑定」技術一直追隨著犯罪的腳步亦步亦趨地發展,這類犯罪甚至被歸類為「智慧犯罪」或「白領犯罪」,意指其犯罪型態並非固定不變,隨時可能受新科技、新方法或新思維等種種因素所影響,進而產生技巧、方法或型態的改變,屬於最難預料及防制的犯罪』,所以筆者在定義「文書鑑定」時就特別強調必須透過『科學化、專業化之檢查、系統化的比對分析等「作為」』,而沒有採取條列的方式就是要讓「文書鑑定」工作的定義有比較寬裕空間。

聯邦調查局在2003年編印的「法庭服務手冊」[14]對「文書鑑定」主要支援工作項目有:

A.      筆跡鑑定(Handwriting and Hand Printing

B.      變造、抹消字跡鑑定(Altered or Obliterated Writing

C.      銀行搶案字條鑑定(Bank Robbery Note File

D.     匿名信檔案比對(Anonymous Letter File

E.      文件斷代(Age of a Document

F.      打字機字跡鑑定(Typewriting

G.     複寫紙或碳膜打字帶鑑定(Carbon Paper or Carbon Film Ribbon

H.     支票打字機鑑定(Checkwriters

I.        影印品鑑定(Photocopies

J.       印刷品鑑定(Graphic Arts Printing))

K.      紙張鑑定(Paper

L.       焚後紙張鑑定(Burned or Charred Paper

M.    鋼印及金屬封印鑑定(Embossings and Seals[15]

N.      橡皮章鑑定(Rubber Stamps

O.     塑膠袋鑑定(Plastic Bags

15項支援工作中A-D均為「筆跡鑑定」,F-H為打字機鑑定,其他均為單一品項鑑定,O項「塑膠袋鑑定」較為特別,是鑑定塑膠袋的來源或製造商。

「筆跡鑑定」與「文書鑑定」一直有著密切而不可分割的關係,尤其是歐美國家,一方面是因為大量使用支票支付各種費用,必須用手寫文字簽名及填寫金額,另一方面是西方文字只有有限數目的字母及阿拉伯數字,書寫的重複率極高,個人特徵極易顯露。就像前述「中大西洋法庭科學鑑定人協會」所定義的,「文書鑑定人」對「待鑑文書」進行的「檢驗」種類有:簽名或筆跡的比對;打字機字跡的比對;印刷品印刷方法的分析;檢驗文書的字跡包括變造、抹消及壓痕;墨跡的差異;碎片拼湊;文書受損情形研判(請見《3.7.2. 出自網路世界之定義》),其中仍以「筆跡鑑定」為最主要的鑑定項目。



[15] -或許讀者會質疑Seals為何不是「印章」?因為東西文化不同,西洋人的Seals是「火漆金屬封印」,用法是用火把條狀火漆蠟燒溶,滴到紙上使溶蠟形成一定的厚度及符合金屬封印的形狀後,把「金屬封印」壓印在溶蠟上面,等稍後拿開金屬封印即完成。

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7條規定查封動產時應予烙印或火漆印,早期台灣郵政的郵包也都是用火漆印封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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