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鑑定」工作探微
3. 「文書鑑定」的主要工作內容
要想明確界定「文書鑑定」工作到底是什麼樣的內容是有相當難度的,就像筆者在《前言》中提到的:『「文書鑑定」技術一直追隨著犯罪的腳步亦步亦趨地發展,這類犯罪甚至被歸類為「智慧犯罪」或「白領犯罪」,意指其犯罪型態並非固定不變,隨時可能受新科技、新方法或新思維等種種因素所影響,進而產生技巧、方法或型態的改變,屬於最難預料及防制的犯罪』,所以筆者在定義「文書鑑定」時就特別強調必須透過『科學化、專業化之檢查、系統化的比對分析等「作為」』,而沒有採取條列的方式就是要讓「文書鑑定」工作的定義有比較寬裕空間。
聯邦調查局在2003年編印的「法庭服務手冊」[14]對「文書鑑定」主要支援工作項目有:
A. 筆跡鑑定(Handwriting and Hand Printing )
B. 變造、抹消字跡鑑定(Altered or Obliterated Writing )
C. 銀行搶案字條鑑定(Bank Robbery Note File)
D. 匿名信檔案比對(Anonymous Letter File)
E. 文件斷代(Age of a Document)
F. 打字機字跡鑑定(Typewriting )
G. 複寫紙或碳膜打字帶鑑定(Carbon Paper or Carbon Film Ribbon)
H. 支票打字機鑑定(Checkwriters)
I. 影印品鑑定(Photocopies)
J. 印刷品鑑定(Graphic Arts (Printing))
K. 紙張鑑定(Paper)
L. 焚後紙張鑑定(Burned or Charred Paper)
M. 鋼印及金屬封印鑑定(Embossings and Seals)[15]
N. 橡皮章鑑定(Rubber Stamps)
O. 塑膠袋鑑定(Plastic Bags)
在15項支援工作中A-D均為「筆跡鑑定」,F-H為打字機鑑定,其他均為單一品項鑑定,O項「塑膠袋鑑定」較為特別,是鑑定塑膠袋的來源或製造商。
「筆跡鑑定」與「文書鑑定」一直有著密切而不可分割的關係,尤其是歐美國家,一方面是因為大量使用支票支付各種費用,必須用手寫文字簽名及填寫金額,另一方面是西方文字只有有限數目的字母及阿拉伯數字,書寫的重複率極高,個人特徵極易顯露。就像前述「中大西洋法庭科學鑑定人協會」所定義的,「文書鑑定人」對「待鑑文書」進行的「檢驗」種類有:簽名或筆跡的比對;打字機字跡的比對;印刷品印刷方法的分析;檢驗文書的字跡包括變造、抹消及壓痕;墨跡的差異;碎片拼湊;文書受損情形研判(請見《3.7.2. 出自網路世界之定義》),其中仍以「筆跡鑑定」為最主要的鑑定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