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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鑑定」工作探微--2.相關定義(3)
2008/09/12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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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鑑定」工作探微

2.6.「文書鑑定人」questioned documents examinerQDEForensic Document ExaminersFDEs

定義:進行科學化、專業化之「文書鑑定」程序之人員。

一般自稱或被尊稱為「文書鑑識專家」者,在沒有客觀的「文書鑑定專家認證及審查標準」之前,筆者認為,大家最好能紆尊降貴謙稱自己為「文書鑑定人」,一方面是因為『民事訴訟法』第328340條、『刑事訴訟法』第198207208條及『行政訴訟法』157161條已經確定從事鑑定工作者為「鑑定人」,另一方面則因為是否為「專家」其實並不是由名稱來決定的。

當然,如果通過客觀的「專家認證及審查標準」,自然是名副其實的「專家」,就如同通過考試就有及格證書,修習完整課程就有學士、碩士、博士等學位一樣。

即使是在20004月號「法庭科學通訊季刊」發表「文書鑑定工作指導方針」的美國「文書鑑定科學工作小組」(SWGDOC,請參閱《5.2.美國「文書鑑定科學工作小組」對筆跡鑑定工作所訂定的指導方針》)對「文書鑑定人」(FDEQDE)的定義,迄今仍在斟酌之中,無法明確的給予一個比較具有官方色彩的定義[5]



 

[5] -請參照SWGDOC發表的「文書鑑定工作指導方針」第七部(Guidelines for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ation Part 7

 

迴響(1) :
1樓. tired man
2011/07/30 01:03
2011年全新修訂

2011年全新修訂內容請往: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法學文摘-「文書鑑定工作探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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