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工作前科相關紀錄
2016/04/03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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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工作前科相關紀錄
發問:
請問 97/05月ㄉ時候我因為打工ㄉ書店內有販賣色情光碟 所以被判妨礙風化 40天役科罰金40000 請問我這種情形可以做保全人員ㄇ?
最佳解答:
╮★╰╮ㄚ傑╭☆版大您好,阿萬提供以下資訊供參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俗稱良民證) :係指內政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所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第3條規定:該紀錄係指「員警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亦即紀錄範圍限於法院所為之判決。申請方法:可採網路申請與現場櫃臺申請兩種,檢附身分證正、影本、工本費每份250元,至本局外事課辦理,約六個工作天可收到。申請人應備證件: 1.申請書乙份。 2.本國人:身分證正、影本及護照影本乙份。 3.外僑: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4.工本費新台幣貳佰伍拾元。 5.非本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 版主申請的良民證上應無刑事犯罪紀錄!因為依據第三款的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要當保全人員只要符合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之規定就可以了,無需申請良民證;除非是大公司或公家機關或捷運等才會要保全人員附上良民證;但是即便如此,版大一方面可以申請無刑事犯罪紀錄的良民證上,二方面也符合保全業法的規定是可以當保全人員的。保全人員適用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五、曾犯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或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殺人罪、重傷害罪、妨害自由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贓物罪、詐欺罪、侵占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嚇罪或擄人勒贖罪,經判決有罪者。六、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
其他解答: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役科罰金也是會有前科的,加上保全人員應徵時都需附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所謂的(良民證)...所以可能不是很樂觀喔... 不過建議你還是親自去應徵看看,順便把這個情形跟他們說吧,加油~ 2010-07-14 00:02:22 補充: 保全業法10-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 未滿十年者。 2010-07-14 00:06:08 補充: 可參考刑法第39條、第59條、第61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等規定即可明白,故若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依保全業法依然不得擔任保全人員。08BB6EBEAAF52C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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