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6月30日的新聞節錄:
因醫師誤判牙床高度,在陳女左上顎骨鑽洞造成鼻竇穿孔。法院判決書指出:二○○七年五月,豐富從X光片判斷牙床高度足以植牙,在陳女左上顎骨鑽洞時,鑽零點七公分即鑽穿鼻竇腔。法院認為,X光片僅顯示二度空間影像,加上填充的骨粉在X光影像易呈透射狀,增加判讀難度,實難苛求基層診所要有電腦斷層做三度空間判讀,認定兩名醫師已盡基層診所植牙應盡的注意義務。
在這段新聞文字的表面中,就已經呈現了二個邏輯不通:
首先是“豐富從X光片判斷牙床高度足以植牙”,這個社會的新聞文字一概是以“誤判”來做為起始,而法院據以判決的依據說的則是“X光片僅顯示二度空間影像”,意思是這樣的事實會造成“醫師的誤判”?
還是“就應該是這樣”?
那麼,“豐富”植牙多年,用的如果都是X光機,是否代表了“豐富”始終都在“可能發生誤判”的狀態中?
如果答案是“始終都在這樣的可能誤判”中,那麼“豐富”的病患也就始終處在於“誤判”的風險中,請問法官大人,是否愿意接受自己成為“始終在誤判中的病患”的假設?
而同時,法律是否同意一個醫生將自己的病患始終置放在“誤判”風險的可能中?
其次,豐富依據X光片的圖像“判斷”牙床高度為12mm,而實際只有7mm,而以“X光片的圖像及骨粉因素”,辯稱這是造成誤判的原因,那麼反問一個邏輯問題,原來的高度判斷依據的又是什麼?
如果也是X光片,那麼豈不是打從開始就在引用一個“不可靠”的資料來做醫療的判斷?
豈不是有可能初始所依據的牙床高度就已經是在錯誤的判斷下?
一個“著名”的牙醫診所,請問要怎麼來解釋這個“始終在不可靠”的條件下進行醫療行為的辯解?
第三個邏輯問題是;判決書的 “實難苛求基層診所要有電腦斷層做三度空間判讀,認定兩名醫師已盡基層診所植牙應盡的注意義務。”
對於一個沒有明確判斷依據的手術,難道醫生就不應該去經由其它人的設備來據以做出“明確的判斷”?
“沒有設備條件”,這是醫療糾紛中合乎邏輯的當然理由嗎?
第四個邏輯問題:所有的牙醫都堅持已經“告知可能的風險”,但是所有進出過台灣的牙科診所的上顎植牙病患中,有誰曾經被牙醫明確的告知過鼻竇穿孔的可能及後果?
即使忽略病患的言辭,既然所有的牙醫都知道有這個風險,請問:
在植牙的手術過程中。對於避免發生鼻竇穿孔風險的應對手段是什麼?
在手術過程中,萬一風險發生了,在鼻竇穿孔的意外發生時,牙醫的應對手段又是什麼?
如果不是微小的穿孔狀態,不是可以自然恢復的,那麼請問牙醫大人,既然是“明知存在的風險”,而且也立即進行了手術縫合,那麼這個穿孔縫合的收尾工作是誰的責任?
在今天的辯論及判決中,病患簽了“手術同意書”是事實,但這是所有的牙科手術中的必須,更是形式條件,但是病患卻無法舉証以証明今天所發生的“鼻竇穿孔”風險並沒有被醫生明確的告知,
而判決文字中的“認定兩名醫師已盡基層診所植牙應盡的注意義務。”請問法官大人,台灣的2300萬人口中的牙醫界以外的人口及法官本人外,有誰知道今天進出的這個中部著名的牙科診所只是個“基層診所”?
而基層診所植牙和非基層診所植牙,請問差別是什麼?小老百姓們,有誰能夠舉手幫忙回答清楚的?
第五個邏輯問題是牙醫自己說的:
在“豐富牙醫診所天才醫師會客室”文章說的,對於鼻竇相關的考慮中,要“保守植牙”。從我們的膚淺理解中,我們以為這個保守植牙,說的就應該是對於相對應的植牙要做“更加保守的手術必要性的評估”。
其實這不是邏輯問題,而是“醫德”的問題!
在已經知道牙床骨的高度有疑問的先決條件下,豐富采取了牙醫界通用,而手術難度較低的“上頂顎竇增高術”,但是這個手術有個附帶的尾巴:“適用於齒槽脊高度雖不足但不太嚴重的病患。”
這個病患的齒槽脊高度是否算“不太嚴重”的,我們不知道,也無需知道,因為我們認為,增高手術後是否已經達成需要的高度,這是牙醫的職責而不是病患的責任,不是嗎?
“祐X 牙醫診所”在這個醫療新聞上的表態或許是“典範”,他們說的:“許多醫療上的問題並不一定出自醫師疏失,而是在於患者本身的身體狀況。”
或許這就是之所以醫德不再的原因了,因為醫生不再謹慎的去做醫事技術的判斷,卻正忙於“大串連”,忙於互相支援,不是技術的而是口水上的!
“植牙”不是維續生命所必須的必要手術,不是“有時限性”的緊急手術,因此,審慎評估手術的必要應該遠大於它的數字所代表的財富!
只是在笑貧不笑娼的社會中,因為植牙而衍生的血腥文字,連這個都早已經不是難以尋覓的考古文字時,那麼先以民事判決來為刑事造勢的模式,也就更沒什麼好議論的了!
或許,有人吃飽了沒事幹的,還真的拿出考古本事,能夠挖掘出這個社會中,曾經有關牙事所高舉過的法律正義來駁斥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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