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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案─不要讓法學專家裁判兼球員
2013/03/0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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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5日某大報有問題的短評「我思我見─公投不能打假球」整篇的論述充滿了問號與懸疑,邏輯不通,引用大法官會議645號解釋文充斥推理謬誤;

      唉!要反馬也要有反馬的堅實法理依據。......在此就教於公投法專家。

      文中第五段(照錄)「回頭來看馬政府所推的核四停建公投,儘管大法官第645號釋憲文確認立法院可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交付公投,卻排除了立法院針對法律案之創制複決交付公投;這意味國會有其不可 卸除的憲政責任(如立法),而唯有院際衝突(如行政立法兩院對重大政策有歧異),又不願以倒閣或解散國會等正 面衝突手段解決爭端時,才存在國會交付公投的空間。 」敝人疑問如下:

      1.文中所提"大法官第645號釋憲文確認立法院可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交付公投"上文立論對照645號解釋原文,符合原旨。問題是,核四案屬「核能電廠之興建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經費支出之龐大,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應認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 依照上述大法官會議520號解釋理由書核四案為"國家重要政策";既屬國家重要政策,按照「我思我見─公投不能打假球」當中的論點"大法官第645號釋憲文確認立法院可針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交付公投",馬政府所推的核四停建公投是合於645號以及520號大法官會議解釋的,何來打假球之舉?

      2.依照 「我思我見─公投不能打假球」文中第五段後段:「大法官645號釋憲文......排除了立法院針對法律案之創制複決交付公投;這意味國會有其不可卸 除的憲政責任(如立法),而唯有院際衝突(如行政立法兩院對重大政策有歧異),又不願以倒閣或解散國會等正面衝突手段解決爭端時,才存在國會交付公投的空 間。」

      敝人遍翻645號釋憲文及理由書,甚至公投法從第1條查到第64條,施行細則第1條看到第28條,並未出現"排除了立法院針對法律案之創制複決交付公投"的明確文字及說明;即使有,核四案也不是"法律案之創制複決"而是"國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馬執政團隊將核四案交付公投,符合公投法暨施行細 則;也符合釋字645與520號解釋文暨理由書,何來打假球之論述?

      3.文中所提:「大法官第645號釋憲文......這意味國會有其不可卸除的憲政責任(如立法),而唯有院際衝突(如行政立法兩院對重大政策有歧異),又不願以倒閣或解散國會等正面衝突手段解決爭端時,才存在國會交付公投的空間。」其然乎?豈其然乎?敝人又發揮了"打破砂鍋問到底"的決心 ,執扭地翻閱:公投法暨施行細則、釋字645、釋字520號解釋文暨理由書,突然發現上開文字是"從天而降"的謬誤推理,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公投法暨施 行細則裏完全沒有這些規定,尤其"院際衝突"這四個字更是不曉得從可而來,反而在645解釋文第一段開宗明義說明:「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 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 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馬團隊就核四案交付公投, 是"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完全合乎釋字645號解釋文,並非"巧門",遑論"打假 球"。 ~~~過去一年我也反馬,但反馬要反得有"法理",很多時候必須"明辨、慎思",這年頭連法律專家的話,都要追根究底地去查六法全書、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查原文;不要讓法律專家"裁判兼球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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