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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當何罪?
2013/02/18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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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當何罪?

刑法對於涉及犯罪事實的因素,有「三分法」之學說,亦即:

1.構成事實該當性。

2.違法性。

3.有責性。

對於上開第1「構成事實該當性」,早期德國學者平丁克的觀念是:犯罪,並非對法規的違反,而是對法規所表示之構成事實充足之行為

比如一個人犯了殺人罪,並不是說這個人違反了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而是對應於刑法第271條所示之「殺人者」的構成事實具有充足的行為。

這是一種「該當何罪」的觀念。

其實,這種「構成事實該當性」的概念,可以將它用在工作職場做事的態度方法上,往往可以解決一些難題。

比如,對於某些棘手複雜的工作,心生倦怠疲累時,我總是暫時忘掉目的性,或者不去思考它的未來成敗。只注重構成事實的一點一滴,將這些構成事實點點滴滴拼整齊,就達到了「構成事實該當」的充足行為,事情也就成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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