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幾個繼承的案件,很多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的項目,大家都還不清楚,雖然網路上都查的到,但我想把這部份單獨列出,好讓大家可以更詳細了解。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本款修正增加「行政院規定標準」,立法意旨在避免管理不善之財團法人未依設立宗旨運作,致扭曲公益捐贈之目的。依此規定,受捐贈之財團法人須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標準,該捐贈財產才不計入遺產總額。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繼承人欲為轉讓時,應先報明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補徵遺產稅,主管稽徵機關對於上列聲明登記之圖書物品,應設置登記簿登記之,必要時並得拍照存查(本法細則§九)。
五、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十四: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