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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繼承!
2011/01/0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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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和大家談談繼承之再轉!

繼承再轉之意思: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取得繼承權,但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取得繼承人之繼承權。

成立之要件:繼承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例:某甲之父親於民國100年1月1日死亡,由某甲取得繼承權。但某甲因悲傷過度,於4日後死亡,則繼承權再轉由某甲之配偶、子女繼承。

此繼承之再轉,曾有一例,某丁無結婚、其父母、兄弟姐妹均死亡、祖父母也死亡,原推定為無人繼承,但從上述繼承人死亡之先後,其哥哥丙較某丁晚過逝,因此丙之配偶、子女則有繼承權。

申報遺產稅時則需先申請丙繼承丁之遺產稅,再申報丙之配偶、子女繼承丙之遺產稅。

以上和大家分享!

蕭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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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 :
2樓. 呂德雲
2012/09/01 20:25
有關再轉繼承
對不起,再看了幾次您的敘述,我搞懂了,重點在最後一句:「先申請丙繼承丁之遺產稅,再申報丙之配偶子女繼承丙之遺產稅」,謝謝。
1樓. 呂德雲
2012/09/01 20:07
有關再轉繼承

再轉繼承時應先申報原繼承人之遺產稅,請問:

1.是申報原繼承人全部之遺產,還是針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申報?

2.代位繼承也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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