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罷韓興訟韓國瑜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火速駁回
2020-04-17 13:04 聯合報 / 記者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韓國瑜
高雄市選委會宣布第二階段罷韓連署過關,市長韓國瑜為反制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開庭調查,認為中選會的函是行政處分,但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今上午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
今年1月20日,中選會發函通知領銜人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今年3月9日,罷韓團體提出第二階段連署書。4月7日,高雄市選委會開委員會議審查,確認已過22萬8134份門檻,將展開第三階段罷免投票。
韓國瑜認為「罷免連署偷跑」,宣傳活動在市長任職未滿1年時即開始進行宣傳並簽署罷免提案書,違反選罷法第7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另向行政院提訴願。
合議庭表示,就先位聲明部分,原處分的性質為行政處分。
中選會查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作成符合規定人數的認定,並函告領銜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而直接發生確認領銜人得以進行罷免案的徵求連署程序,且確認連署期間起止及連署人名冊格式,逾期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合議庭認為,韓國瑜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先位聲明不應准許。
韓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且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
此外本件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
換言之,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韓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合議庭指出,就備位聲明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意旨,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故韓請求本院禁止中選會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亦無從准許。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34/449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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