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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與慈愛,缺一不可──基督徒看死刑
2010/03/13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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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廢,近日又成為社會爭論的焦點。基督徒應該贊成廢除死刑嗎?

從聖經來看,死刑符合上帝公義聖潔的屬性。綜觀整本聖經,最重要的精神就是神與人立約。神為了祂選民的好處,頒佈了十誡及舊約的律法,其中包括許多可判死刑的罪行。神是信實的,人守約,神就賜福;人犯罪違約,就必須接受刑罰。但神也是慈愛的,人若誠心悔改,離棄罪惡,神也會改變心意,不降罰於人。聖經中贖罪的觀念非常重要,舊約中人向神悔改時,要用牛或羊獻贖罪祭,用動物的血來代替人本來應該為自己的罪所流的血。

聖經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三:23)「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六:23)人必須為自己的罪付上代價,這裡的死不但是肉體的死,也是與聖潔的神隔絕。神愛世人,因而差遣自己的獨生子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來到世上,為世人的罪受了死刑,成了最偉大的贖罪祭。

由此可見,神的屬性是公義的,祂要人為罪付出代價,絕不縱容罪過。但神又是慈愛的,只要人悔改接受耶穌的代贖,罪必蒙赦免,可以再度與祂和好。公義和慈愛是神的兩個屬性,兩者缺一不可。這才是神對人真正的愛,也是建造一個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

因此,我不贊成廢除死刑,因為犯罪必須付上代價,社會才有公平正義。近日有些基督徒也聲援人權團體,主張廢除死刑,說應該有人道關懷,給予死刑犯自新的機會。我認為他們只偏重慈愛,忽視公義,不符合聖經的原則。

那基督徒的愛心在哪裡呢?對一個死刑犯,我們應做的,是祈禱他的靈魂得救,這是比肉身的生死更重要千百倍的事。聖經告訴我們,人死後並不是一了百了,死後乃是有審判。「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希伯來書九:27)聖經又說:「那殺身體,不能殺靈魂的,不要怕他們;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正要怕他。」(馬太福音十:28)可見人要怕的不是肉體的死亡,而是會毀滅靈魂的罪惡。

有些基督徒又說,十誡中說「不可殺人」,所以基督徒不應該容許由人來執行死刑,殺另一個人。事實上他們沒搞清楚,十誡中這一條的原意是Do not murder(不可謀殺)。社會中代表政府執法的人都有上帝賦予的權柄,「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配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十三:1,4)這裡很清楚地記載,執法的人是神的用人,是替人伸冤的,不可推諉責任。

所以,從聖經來看,基督徒不應該贊成廢除死刑。不過,有些人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是不信任台灣的司法能公正審判,怕冤枉好人,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自古以來,神為人設計的是一個善惡分明,有秩序而和諧的社會。可是文藝復興以來,人本主義發展,人權思想抬頭,人們不要神的治理;只要愛,不要分辨是非善惡。這真的是人類之福嗎?

不過,我們也要知道,律法的功效是有限的,「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羅馬書七:18,19)所以無論有死刑或無死刑,都不能阻止人犯罪。惟有福音能改變人心,使人脫離罪惡,不再做罪的奴僕,而做義的奴僕,以至於成聖。願神憐憫台灣這塊土地,使更多人回轉歸向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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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瑤瑤
2011/03/29 12:38
上帝的公義,不代表人也公義
"死刑符合上帝公義的屬性", 我是基督徒, 但不認同你說的.罪的功價乃是死.有是指靈性死了.不完全是身體的死亡.不能單用舊約去佐證你的看法,新約呢? 太危險了
罪的工價乃是死(人人都有罪,人人都有一死),是包括肉體和靈性的死,這我在第三段已經說明了。神是本質是公義而慈愛,從舊約到新約都一樣,並無改變。再說一次,我主張保留死刑不是因為死刑有嚇阻犯罪的作用,或讓被害人覺得安慰,而是因為執法者是神的用人,是替人申冤的,不可推諉責任,他可以使用神許可的刑罰來治理這地。但執法者執行正義時是否真的公正,卻是基督徒應該一起來監督的。 金玉梅2011/04/25 02:4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