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幾則與未成年男學生姐弟戀、且發生進一步關係的新聞,此類違反法律規範相戀的雙方,通常一方是還在就學的國中男生,另一方則是已成年的二十多歲至三十多歲的熟齡女子。
在過去民風保守的台灣社會,若是戀愛的對象女大男小,不但雙方家庭會有一些意見,當事人也多少會有一些顧忌。
不過隨著時代改變,只要戀愛的雙方真心看待感情,且兩人皆有締造幸福的共識,即使女大男小,有時候小幾歲的男方因為顯得比同齡男人更成熟、負責,如此顛覆傳統的戀愛或婚姻模式,白頭偕老、牽手一生的比率還是很多。
但,在我引用新聞裡的這位國中男學生(行為當時未滿十四歲),因為自稱愛上二十九歲已婚女子進而發生關係,雖然他在法庭上一直向法官求情『是我誘惑她,是我的錯』,但是,二十九歲女子不但熟齡且已婚,對於未成年男孩子的誘惑不但沒有極力拒絕與避免,反而與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的孩子發生關係,於情不合理,於法也不容,實難讓人認可她是如何看待自己的情感?
雖然國中男學生說:
『兩情相悅也有錯嗎?唯一的錯,就是女方已婚和年齡差太多』。
青春期的孩子血氣方剛,如果沒有談過戀愛,初戀的甜蜜和難捨之情,往往會愛戀如癡到「直教人生死相許」。這是一個成長的過程,也是蛻變前的苦悶。隨著年齡的成長,人、事、物的改變,思慮與想法也會有所不同,當然,當十四歲的孩子也成長到如對方的二十九歲時,這長達十五年的身心變化,也非此時未成年的他所能預測的啊!
以下一段盛行於網路,且被多人流傳轉貼的話,倒很能詮釋情感相遇的心境。
『 在對的時間,遇見對的人,是一種幸福……
在對的時間,遇見錯的人,是一場悲傷……
在錯的時間,遇見對的人,是一生嘆息……
在錯的時間,遇見錯的人,是一種無奈……』
不知此話出於哪位作者之語?我不但經常在網路看到,連精於兩性分析的幾個友人也常隨口說出,為周圍深陷情感困擾的苦情花們解疑釋惑。
我也希望以此段的第四句話告訴這位身陷苦情海的少年,兩情相悅沒有錯,錯是錯在『在錯的時間,遇見錯的人』,這不僅是一種無奈,也是一段不得不狠心揮斬的情絲。明知難以相戀的姐弟戀,又何苦為情所困?
孩子,還是快踩煞車吧!
~~~ 蘋果蘇打 201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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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NetSpider2010/12/19 12:50也是某一種「兵變」
法官考慮到:
X女因丈夫在外島服役,‧‧‧才會「深談」到發生關係,
應該是主因。以前看過的「兵變」太多了。不過女老師和「未成年」男學生之間?真多。
有興趣的看看:
女老師男學生之戀的「他山之錯」兵變而產生情變的例子太多了,只是此類兵變太讓人「錯愕」。 蘋果蘇打 於 2010/12/20 00:20回覆 - 2樓. blue phoenix從張文北捷隨機殺人看台灣社會2010/12/19 11:46幾年前美國有類似的例子
多半都是女老師和年輕男學生
沒想到現在的台灣也有類似例子
這真是考驗老師家長和社會的智慧與耐心
老師自己真是該有所節制
blue phoenix
- 1樓. 路人Juno2010/12/19 04:12別犯法
姐弟戀沒有關係,但是做了那件事,就跨過了法律的界限。
其實她們可能真心相愛,但法律之所以這樣寫,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少年(尤其是少女)不受成人掠奪,法律保護的人比妨礙的人多的多。
過去在美國華盛頓州也有一個例子。 女老師有家庭有子女,但是愛上了她班上的男生,做了那件事生了孩子,被逮到,當然以法定性侵論處(statutory rape,理論上雙方情投意合,沒有強迫,但一方未成年,法律視為性侵),抓去關了幾年。 假釋時法官警告不可以和這個男生見面(好像這個時候男生已經成年),結果又被警察發現兩人在當車床族,女老師又懷孕進了監獄。 這次沒假釋,出獄後法官本來又想加上限制,但最後沒有,因為兩人都已成年,女老師又已經服過法律規定的刑罰。
兩個人還是結了婚。 女老師身上帶著一個性罪犯的標籤,不可能再當老師,也不可能有甚麼好工作。 兩個人苦哈哈,但目前為止有情人終成眷屬,至少兩個人都很快樂。
有時候想一想,這兩個人的違法戀情比較真,還是好萊塢那些簽婚前財產協定但兩三年後就離婚的明星戀情比較真? 很難的問題,不過別犯法,我們應該很容易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