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八年元月二十一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李永貴 記 錄:蘇龍水
列席委員:
鄭寶聰(1)戚振雄(2)李永貴(3)陶家瑞(4)高憲師(5)
施順剛(6缺席)張忠孝(7)郭文瑜(8)屈竹林(9缺席)
瞿鶯(10)余萬良(11)吳文台(12)林享伯(13)
彭耀文(14)高昌治(15)蔣東生(16缺席)趙文正(17缺席)
孫鵬恩(18)胡方中(19)孫長瑞(20缺席)袁振新(21代理)
劉志嘉(22)楊懷榕(23)王双勇(24)胡大源(25)凌潤山
(26)郭開明(27)黃世堯(28代理)蘇岳龍(29缺席)
本次會議應到29人、缺席6人,實到:23人,合乎法定開會人數
,主席宣佈開會。
壹、主席致詞:
一、今天是第十四次委員會議,合乎法定開會人數,按會議程序
開會。
二、請到健康生活加水屋廠商向各位委員簡報,各位聽完簡報後
可以任意提問,最後再以表決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同意讓廠商
到社區設點販賣。
廠商
(一)在貴社區設立加水屋的目的主要是讓住戶提水方便,用
同樣的錢買最高等級的水。
(二)自我要求一定要提供用戶品質好、無污染的好水。
(三)機台為不銹鋼製,寬
(四)水質每三個月送檢測,加水口設防塵門。
(五)每個月5,000元回饋金,水、電費另計。
委員提問:(略)
主席:
(一)請廠商將各項資料先送來審查。
(二)管委會派員到廠商已在岡山地區設立之加水屋抽測水
質,化驗費用由廠商負責。
(三)是否同意廠商來社區設置加水屋,俟下次委員會議再
做決定。
貳、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一、 管委會的中華電信室內電話以主委名義登記,爾後隨著
主委異動變更登記。
辦理情形:本案已於元月十九日由主委、小幹事至中華電信辦
理變更完畢。
二、按合約規定請廠商重新製作曬衣架。
辦理情形:重佑工程行已於元月12日完成曬衣架更換工程,於
元月14日由副主委率王監委、委員等驗收合格,計
有27棟(除第6、28棟該两棟委不同意裝設外)安裝
曬衣架,按合約支付27棟曬衣架貨款計新台幣17萬
1,518元整。
三、購買揚水泵浦乙台供緊急搶修時使用。
辦理情形:本案經訪價後向民益水電行購買,於元月十四日交
貨經驗收合格,
計支付貨款新台幣2萬6,000元整。
參、工作報告:
主席:合約維護商工作報告的順序為:萬安、弘燿、光宙、
啓元;以下先請合約商報告後再由委員工作報告。
一、 總幹事代理報告(萬安廖副理因參加總公司會議請假):
(一)人事現況:
1.夜勤督導組長霍錦華請辭,由西二門管理員沈永隆升任。
2.北門管理員張靜美離職由李筧秋接任。
3.清潔員無變動。
4.車道哨黃國忠、張德發表現優良各發獎勵金200元。
5.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益,原合約簽定管理員年齡限制55
歲以下(不符勞基法),故懇請委員會放寬此一限制,
以符勞工之工作權益。
(二)督巡及工作執行狀況如附表(略)。
(三)下月工作重點及建議:
1.管理費催收完成存證信函製作計有147份,並將於春節
過後開始寄發,進行第二階段催收作業。
2.春節期間加強督巡工作,並於春節前再打掃外圍乙次。
(各棟底樓之二樓玻璃窗戶均已清洗完畢)
11棟余委員:組長巡邏,是否有至各棟巡查?
萬安呂組長:組長巡邏點有地下一、二層停車場、中庭、
大樓部份有3個固定點、2個不定點。
11棟余委員:
(一)乙區是每乙棟均有巡邏,請萬安公司參考。
(二)乙區柵欄機已快做好了,我們是否也要做?
主席:
(一) 巡邏點希望萬安公司檢討一下。
(二) 乙區柵欄機做了,但還沒做好,等乙區完工且使
用上沒有問題後,
我會請國防部王科長督促新亞公司來社區裝置柵欄機。
文康楊委員:社區環境大掃除,大家都很辛苦,但有幾次
看到北門管理室外死角的地方、堆了很多酒瓶、煙頭
;另外東門管理員抽完煙後、煙頭也不要亂丟,請
萬安公司要注意。
監察鄭委員:
(一)巡邏方式,請萬安公司以書面資料送管委會備查,
俾利随時可抽檢。
(二)保全人員放寬年齡限制部份,在10月初管委會接到
高縣府就服科來函,文中指限制保全人員須在55歲
以下、己違反就服法;管委會在12/18以陳述書說明
,我們不是用人單位。12/31日縣府來函表示:1.依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
平等雇主對求職人員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
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2.管委會雖
非處於雇主地位,唯為確保民眾之公平就業權益,
爾後有關招標契約之訂定,仍不得有前揭歧視之限制。
(三)請委員會表決,保全合約原先有訂年齡限55歲以下、
予以取消,由萬安公司自行篩檢,體能要好、能夠保
護自己又可以保護社區住戶安全的人員。
21棟袁代理委員:住戶的車位是屬於私人所有,是否還需要
填表申請停車證,是否有違法之虞?
監察鄭委員:申請停車證並沒有限定戶籍一定要在社區,只
要填寫車號附上行照影本,不願影印行照者只要核對
正本無誤就發給,並沒有違反政府法令,因為之前警
察曾在地下室查到贓車,主要為避免地下室變成違法
者的天堂。
21棟袁代理委員:不要做完,鬧出很多麻煩,管委會是服務
社區,不是要限制住戶。
主席:地下停車場一定要管理,提醒萬安公司一定要合法。
監察鄭委員:依據停車場管理辦法,使用停車位必須登錄
車號。
21棟袁代理委員:登記車號,管委會能不能保證不會洩露。
主席:
1.地下停車場依據規約要合理管理,請萬安公司要注意適
法性。
2.保全人員不限制年齡,由萬安公司自行篩選體能好、能
夠保護自己又可以保護社區住戶安全的人員。
決議:19票同意並通過,保全人員不限制年齡,由萬安公司
自行篩選。
二、弘燿林組長:
(一)本月份例行性檢查詳如工作記錄簿(略)。
(二)春節1/25至2/1日休年假,此期間每天24小時均有人
輪值,有事情随時有人到場維修。電話為:3907076;0919154112。
11棟余委員:
1. 委員會一個月乙次,廠商一次提報那麼多資料、要如
何消化,建議廠商提報資料提前送辦公室,併同會議
提案資料事先送委員參考。
2. 工作記錄簿所列,1/12日查看排風機,是一下子壞那
麼多項目嗎?還是以前都沒有檢查。
弘燿林組長:是對B
11棟余委員:
1.希望管委會能多注意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