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額外需求
A.1 說明
本文之幼兒教育(ECE)是指依據國際教育標準分類(ISCED)等級0開始教育。
ECE本身是一種教育程度,其主要目標是提供兒童身體、情緒、社會與智能上的發展。
A.2 準則
機構應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尊重兒童的權利。
機構應針對ECE當中的兒童,培養其遊戲、自主、情感、合作、創造、愉悅與自信。
A.3 設施
機構建立的設施應包含:
a) ECE學習資源;
b) 遊戲設施;
c) 日間照護設施。
機構在提供ISCED 1或ECE教育時,應給予獨立的空間、專業教師、ECE的學習與教學資源。
A.4 能力
機構應適當提供教育者ECE特殊訓練。
A.5 溝通
機構應建立與家長、教育人員與監護人之間的溝通方式,確保兒童資料與管理上的安全。
A.6 個別學習方案
機構應依據兒童及其家長的需求與期望,及整體兒童,定期闡述個別學習方案,並予文件化資訊保存。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闡述、執行、協調、評估與審視個別方案。
個別學習方案應含:
a) 一般與特別目標,及相對應的指標;
b) 達成預定目標所需的學習者活動、策略、資源;
c) 參與個別化學習方案的人員(例如兒童、家人、員工、夥伴)與參與範圍;
d) 活動執行的截止日期;
e) 相關的風險與解決措施;
f) 個別化方案的內部評估/評審。
機構在說明個別化方案時,應邀請兒童及其家人在場。
應以文件化資訊保存個別化方案評估與評審的結果。
A.7 兒童的接送
機構應建立執行兒童接送的流程,並保存活動相關之文件化資訊。
A.7.1 接兒童
機構應:
a) 指定人員與地方負責接兒童;
b) 鼓勵指定人員與兒童家屬之間的資訊交流。
A.7.2 送兒童
機構應:
a) 指定人員與地方負責送兒童;
b) 鼓勵指定人員與兒童家屬之間的資訊交流;
c) 確保兒童交給經認可的人;
d) 明訂將兒童交給未認可的人時的特殊情形規範;
e) 明訂兒童交給經認可的人之衛生條件。
A.8 衛生照護
機構應:
a) 明訂符合兒童個別需求的衛生照護;
b) 鼓勵兒童在個人衛生方面的自主;
c) 確保每一位兒童皆可獲得個人衛生資源;
d) 保留關於每位兒童個人衛生與照護活動之文件化資訊。
A.9 疾病或意外之照護
機構應明訂兒童發生意外或生病時的照護措施,並予文件化資訊保存。機構應訂定兒童藥物管理規則,並且需經過兒童家長或經認可之人的簽署同意,必要時需含有醫師處方。任何藥物皆需清楚標示,並妥善處理存放。
機構應保留包含劑量、說明、管理流程與時間之藥物管理文件化資訊。
A.10 教學上有趣的材料、設備與空間
教學上有趣的材料、設備與空間應符合兒童的年齡與狀態。
機構應明訂足以確保每項材料、設備與空間衛生的頻率、方法與人員。
機構應保留材料、設備與空間相關衛生活動之文件化資訊。
A.11 行為管理與預防兒童虐待及忽視
機構應保存如何管理兒童行為及促進兒童整體福利的文件化資訊,包含:
a) 預防兒童受到員工或同儕虐待及忽視之預防性措施;
b) 辨明兒童虐待與忽視相關之事件;
c) 處理兒童虐待與忽視相關事件之措施,不管事教育機構或在家裡,也包含通報相關管轄之方式。
備註1:兒童虐待與忽視包含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
備註2:EOMS可以宣導預防兒童虐待與忽視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