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車禍處理一本通】,法蘭客)
民法第318條
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第2項規定,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在處理金錢債務或車禍賠償事件的時候,若雙方當事人達成債務或賠償金額的共識時,有一個要繼續討論的實際問題,就是付款的方式。
最佳的付款方式,當然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當場便履行給付全部金額的義務。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一次交付予乙方收執,不另製據。
次佳的付款方式,則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承諾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將應付金額一次給付完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00年0月0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雖不滿意,但勉強能接受的付款方式,則是「分期給付」。分期給付又有以下幾種分期模式:
1.二次給付模式:也就是分兩次付款的模式,又可細分為:
(一)當場給付+ 一次定期給付:也就是達成付款總額的同時,先付第一筆錢,餘款則於某年某月某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先行交付五千元整予乙方收執,不另製據;餘款五千元整,由甲方於00年0月0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二)分二期給付:也就是某年某月某日先付第一筆錢,某年某月某日再付第二筆錢。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00年0月0日先行給付五千元整;00年0月0日再行給付五千元整。
2.三次以上的給付模式:
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為了保障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的權利,這個時候,當事人就可以參照民法第318條第2項的規定,在和解書或雙方約定的書面上,白紙黑字記明,「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字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自00年0月0日起至00年0月0日止,計分10期,按每月0日每期給付一千元整予乙方,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前項分期給付金額,甲方如有一期未(不)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假設甲方付了前4期,也就是四千元後,第5期就沒有依約付款了,那麼未到期的部分,也就是第5期到第10期的部分,乙方可以一次請求甲方給付六千元 (因後頭還有6期),甲方原本享有分期給付(清償)的利益,就被剝奪,這就是「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意思。
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付款,或是每期付款的金額相同或不相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都有適用。
Q.雙方當事人可不可以約定「二期未(不)付,才視為全部到期」?
A.當然可以。因為法律也沒說不行,只是對於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可能又稍微較沒保障而已。
本來分期清償的付款方式,就存在有不確定的風險。不論是雙方基於彼此的信任,或是體諒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的難處,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願意高抬貴手,承擔此一不確定性的風險,也是不得已但勉可接受的結果。
所以分期給付的時候,通常要特別注意的是~期數的次數(分幾期?)與期間的長短(1個月1期?或是半年1期?)。
「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約)定,是假設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若每一期都不付款時,為了避免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每一期都要透過法律程序去求償的不便或麻煩而設。
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既然因此享有分期清償的期限利益,就要說到做到;若心存僥倖,「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約)定,就是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可以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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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樓. 8樓2016/11/03 01:35想請問一下,我因為被詐騙,在今天3月在新北法院調解委員會已完成調解,法院的調解筆錄我也收到,但是對方卻常常說自己做工,薪水不穩定,有延期還錢,最近兩個月直接沒還錢,對方一直說工作關係,會立刻補上,但是我覺得被對方騙了,但是又不懂,想問這樣該怎麼辦(love_5566164@yahoo.com.tw)
如果你已取得法院當庭製作的調解筆錄,這就是執行名義
但不知執行名義的內容為何?留言未曾提及?
如果筆錄是關於分期清償欠款的記載,理論上,調解筆錄會有一句:
"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 記載
如果對方應每月按期給付一定金額,卻未依約履行,你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當然~你必須先到國稅局查報對方名下有無財產或存款?或是有無工作,以便查扣薪資取償
對方屢以工作忙為藉口,表示應該有機會查扣到薪水,
至於查報後要如何聲請強制執行,你可進一步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1/04 12:18回覆 - 7樓. 訪客2016/10/15 23:07版大你好:
我是6樓的訪客,謝謝版大的解說,想請教一下:
1.(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直沒寄回法院會怎樣?法院會重新審我的案子嗎?因為一直沒收到我的撤回狀?
2.我要如何讓檢察官知道?去法院重新提告嗎?
3.法院有寄來(調解程序筆錄)這張紙,這張就能拿去法院請對方強制執行還我錢嗎?
請版大幫我一下~麻煩你了~謝謝1.(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直沒寄回法院會怎樣?法院會重新審我的案子嗎?因為一直沒收到我的撤回狀?A.你講的應該是地檢署的檢察官,不是法院,因為你沒撤告且檢察官可能也還沒起訴被告,所以案子也還沒進入法院。
2.我要如何讓檢察官知道?去法院重新提告嗎?A.建議你自己寫份陳報狀送交承辦股檢察官,讓他知道你目前的情況。
3.法院有寄來(調解程序筆錄)這張紙,這張就能拿去法院請對方強制執行還我錢嗎?A.應該是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上面有法院的印信及法官的簽名,這就是執行名義。你可以據此到國稅局去查報對方名下財產或薪水,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求償。以上說明~請參酌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20 18:40回覆 - 6樓. 訪客2016/09/30 20:06
版大你好,請教一下:
我跟人家發生車禍以調解好了,但是對方超過期限沒付錢,想請問:
1.(刑事撤回告訴狀)還在我手上還沒寄.請問這張有期限嗎?9/5號寫的....書記官叫我等他寄第一期錢後在郵寄到法院.但是對方超過期限也還沒匯錢給我.所以我還是有對對方提告嗎?因為撤告狀還在我手上.
2.我可以不要和解了嗎?直接對對方提告不要求償了.(如果提告我必須要出庭嗎?可以讓法官判就好了我不出庭可以嗎?)
請版大幫我一下~麻煩你了~謝謝~
(ptoyhaoxx@hotmail.com)調解成立,法院核定後,就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對方逾期未付款,等你收到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後,可以拿調解書去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不可能取消已成立的調解。
至於你還保留對對方撤回告訴的權利,是因為對方沒付款,這部分你可以讓檢察官知道,由檢察官決定要怎麼做。
如果檢察官起訴被告,法官還要傳你出庭作證,你還是有義務要去,不能因為拿不到錢就不去,這是兩回事。
總之,對方不付款,你可以不撤告,但不能取消已經成立的民事調解。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07 14:06回覆調解成立,法院核定後,就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對方逾期未付款,等你收到法院核定的調解書後,可以拿調解書去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不可能取消已成立的調解。
至於你還保留對對方撤回告訴的權利,是因為對方沒付款,這部分你可以讓檢察官知道,由檢察官決定要怎麼做。
如果檢察官起訴被告,法官還要傳你出庭作證,你還是有義務要去,不能因為拿不到錢就不去,這是兩回事。
總之,對方不付款,你可以不撤告,但不能取消已經成立的民事調解。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10/07 14:06回覆 - 5樓. 阿利2016/09/20 17:50法院開完停後...雙方約定後方式!!時間到當天要收錢!!但本票正本在債權人那(距離加上信用問提) 分期攤還 前面有沒信用跑給我們追!!但是要求票要還這期的部分!! 當事人又怕他沒信用跑給我們ˋ追!!有何方式!!謝謝 我的角色是ˋ中間人收帳身份!!(a0927567907@gmail.com)
很抱歉!看了3遍,實在看不懂你在寫什麼?要問什麼?
不知是我變笨了?還是.....
如果你能以時間為主軸,把相關的人(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事 (什麼樣的金錢糾紛?)
交代清楚,或許可以具體回答你的問題。
煩請重新整理好你的問題再留言,敬請諒察是禱!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9/20 23:12回覆 - 4樓. 小嫻2015/10/30 11:29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
我當初幫男朋友借了我個人信貸60萬
現已分手了。錢也不還我了
我該怎麼辦
沒有任何證據
也沒辦法提告怎麼辦
信貸也沒有保證人之類⋯⋯當初是他代我去的
上面的地址是他家的
還有一個是貸款下來了他請銀行直接匯入應該是他弟弟的戶頭而已(我也不太確定)
借錢是因為本來我要和他結婚的。後來我發現不適合所以分手的
他弟弟是在當舖工作的。錢放那裡沒風險也有利息的
可以教教我怎麼辦嗎?
謝謝(xian018@gmail.com)沒有借據或類似的證據資料,用以證明你與曾論及婚嫁的前男友間有借貸關係時,就法律上而言
對妳當然是相當不利的一件事,因法官並不曉得這筆用妳名義借貸的錢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進到你前男友的口袋裡的
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不是不行,一來是要看你有沒有除了借據以外的其他事證資料
例如假設這筆貸款的匯款流向是進入對方弟弟的戶頭,將來訴求中,可請法院傳喚其弟弟出庭作證錢會匯進其戶頭,是因為要借給前男友,故依前男友指示而請銀行匯款
二來~因為表面證據只能證明該筆銀行匯款的流向,因此是否是基於借貸的關係而匯款,可要求前男友的弟弟當庭具結作證,並要求其與被告(即前男友)對質。
這些都是你決定透過訴訟求償時,可以請求法官的做法,不試試看~沒人知道會有什麼結果
如果被告自認有借貸事實,當然你也就無須舉證了。
我會建議你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限期清償借款,看對方有何反應再說
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或反駁無借貸事實時,之後再決定是否起訴;若你決定要起訴求償,建議再依上述方式於法庭上進行辯論攻防。
以上說明~請參酌
同一留言,另於 2015-11-04 21:28 回覆,諒察!
刪 除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11/04 21:41回覆 - 3樓. 小瑞2015/05/06 10:21請問版大,我之前有一個妨礙名譽的告訴,後來法官要我們在庭上和解,對方要賠償我24萬的精神損失。和解書上有明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要賠我錢的那個被告人經常拖延也就算了,上個月開始竟然說自己沒工作沒錢了,所以不付了。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做?我只知道好像應該要先去稅捐處調他的財產,但接下來的程序呢? 需要寫什麼書狀嗎 ? 還是要拿我的和解書去法院做什麼動作嗎? 請版大幫幫忙~謝謝。(kissriko@gmail.com)(kissriko@gmail.com)
接下來便是進入強制程序的程序,如果你已取得執行名義,你便可先到國稅局去查對方名下有無財產或可扣留薪資,有關執行程序的部分,網路上鍵入"如何聲請強制執行"的關鍵字或參閱本人新著: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均有說明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5/06 22:48回覆 - 2樓. 凱2014/01/16 14:49謝謝版大的回答
再請教一下,如果車禍鑑定到時出來是雙方都有過失,那我的過失傷害就會被起訴,那對方也有過失那他也會被起訴嘛,還是要我去告對方才會成立呢
上法院那天檢察官說等將來車禍鑑定出來,若我們在調解委員會把賠償金談妥,我就不會被起訴了,是這樣嘛?
有沒有可能談妥賠償金後,也有照實償還,但對方還是不撤告呢?(aace189tw)沒有被告,就沒有被起訴的問題。有被告且過失,民事部分又未達成和解,檢察官才會起訴。
如果雙方能達成和解 ~ 就依上述原則處理,有提出告訴的人,要多寫一份撤回告訴狀。
未提告的人,若告訴期還沒過,實務上有人會要求未提告的人要先在撤告狀上簽名交給他方備用,免得和解了又被告~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1/17 14:41回覆沒有被告,就沒有被起訴的問題。有被告且過失,民事部分又未達成和解,檢察官才會起訴。
如果雙方能達成和解 ~ 就依上述原則處理,有提出告訴的人,要多寫一份撤回告訴狀。
未提告的人,若告訴期還沒過,實務上有人會要求未提告的人要先在撤告狀上簽名交給他方備用,免得和解了又被告~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1/17 14:41回覆沒有被告,就沒有被起訴的問題。有被告且過失,民事部分又未達成和解,檢察官才會起訴。
如果雙方能達成和解 ~ 就依上述原則處理,有提出告訴的人,要多寫一份撤回告訴狀。
未提告的人,若告訴期還沒過,實務上有人會要求未提告的人要先在撤告狀上簽名交給他方備用,免得和解了又被告~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1/17 14:41回覆 - 1樓. 陳2014/01/15 20:10版大你好: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您
我在去年5月份與人發生車禍
對方要求近90萬的賠償金
對方直接告我過失傷害,雖然目前還是駁回調解委員會處理,對方有去申請車禍鑑定,但鑑定結果尚未出來
我想問說,如果最後還是我要賠對方較多,那刑事部份的過失傷害是否就會成立?
那過失傷害怎樣才會成立?
如果最後雙方談的理賠金額都ok,可是我還是無力償還,是否又會遭到提告?
是不是如果無力償還金額的話,就會只剩民事的責任,就不關刑事責任了?
請版大幫忙一下...謝謝(aace189tw@yahoo.com.tw)留言敬悉:
關於你的問題~
1.如果最後還是我要賠對方較多,那刑事部份的過失傷害是否就會成立?
只要法律上你有賠償的責任,不論賠多賠少,間接證明你在車禍中是有過失的一方,換言之~不論過失輕重,你都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當然會成立過失傷害。
2.過失傷害怎樣才會成立?
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是過失,因過失而造成被害人受傷的結果,就會成立過失傷害。
3.如果最後雙方談的理賠金額都ok,可是我還是無力償還,是否又會遭到提告?
告就告了~只要沒有撤回告訴,就沒有再被提告的問題。雙方談妥賠償金額,卻無力償還?被害人又怎會撤回告訴? 因為撤回告訴就不能再行告訴,還不出錢來~ 一般被害人是不可能撤告的。
4.如果無力償還金額的話,就會只剩民事的責任,就不關刑事責任了?
不清楚你的邏輯何在?!無力償還是事實問題,刑事責任在對方未撤告的前提下,將來還是會被法院判刑,通常是易科罰金,繳不出罰金,就要去作牢。怎會不關刑事責任?沒錢可賠是民事責任,法律不強人所難,被害人只會拿到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等你將來有錢了再去強制執行,但刑事責任還在,還是會留下前科。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1/15 23:5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