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X燉盲目複製上級審不同案情判決見解,連法律明文規定的條文引用都「抄錯」,粗心大意及恣意明顯謬誤,法官候補資格審查竟能輕易過關,難道法官審判書類審查只形式做做樣子「騙很大」?若不是司法院草率放水就是「法冥界」鬼靈動了,司法被罵臭頭其來有自,與烏鴉一般黑異曲同工,上下司法一般污泥噁爛,無腦恐龍果非浪得虛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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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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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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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司法院105年第10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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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5年第10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院長張清埤、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洪佳濱等2人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二)調派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李彥文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院長。 (三)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王金龍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並兼處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林三元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並兼副廳長。 (四)曾任二審法院法官,現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明發,再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若美、法官蘇揚旭等2人,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事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陳金虎、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翁世容等2人,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顏世翠首次調任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 以上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8期分發報到(108年間)前1日止。 (六)同意法官學院律師轉任法官職前研習班研習學員洪韻婷、許峻彬、林翊臻、陳怡珊、張明宏、潘明彥、梁世樺、林昶燁等8人研習成績如經該學院考核及格,由本院依結業成績辦理選填分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名(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缺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名【其中1名調派支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至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56期分發前1日(按:106年9月間)止】、臺灣桃園、臺中、臺南、屏東地方法院各1名事宜,並於106年1月16日至各該院任職。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朱家毅、陳秋君、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廣于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周珮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江彥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黃麗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楊皓潔、梁智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試署法官陳谷鴻、李音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洪毓良、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試署法官吳宗航、朱家寬,試署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伊倫、張少威、何佳蓉、王筑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卓怡君、黃志中、胡修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季緯、陳菊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翁儀齡、葉韋廷、呂世文、張谷瑛(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蔡政佑、張明道、涂光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宗穎、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郭世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玟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洪儀芳、陳斐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佳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康敏郎、吳芙蓉、唐一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余玟慧、游育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饒佩妮、陳美芳、洪韻婷、曾建豪、黃姿育、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徐右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邱瓊瑩(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楊惠如(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蔡立群、郭玉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梁昭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怡安,候補成績均經審查及格。 (九)同意發給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靜雯、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麗芳等2人行政訴訟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邱士賓民事智慧財產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郭淑貞家事類型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同意頒給臺灣高等法院前法官兼庭長溫耀源二等司法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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