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毫無道理,藍綠白爭相互罷立委及市長與議員〈眾目睽睽知民進黨始作俑〉,此惡例一開,往後將形成無限輪迴之惡性循環,觀街道即景,藍罷綠攤位寒酸,罷免案提議人非但得茶水便當自備,還得防選務辦理及查察扮「愛國裁判」的中選會與司法技術干擾,國民黨稍有失察的「偽造文書」,檢調即風聲鶴唳大規模搜索、約談、聲押,能用的強制處分權一項也不輕言浪費糟蹋,台南、花蓮及台北相繼發生對比不公情事。反觀綠罷藍,到處可見龍蝦大餐誘惑的「自發性」社運團體,他們「死亡連署」偽造情節更誇張,卻是在野黨把申告鈴按燒掉了,檢察署仍摀住耳朵稱沒人檢舉,碰辦藍是千里眼搭檔順風耳,碰辦綠高度近視加重聽,蓄意人為不平等還敢假掰,違法失職已然刑責邊緣,至少該受彈劾懲戒。
中選會與司法檢調執法公平存心傾斜,自以為練就踏雪無痕高乘輕功境界,其實都踩破屋瓦摔落地了還裝瀟灑鎮定,只有耳聾眼瞎才驚覺不出來呢,選民瞧在眼裡清楚在心裡,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偏頗,有執政黨撐腰掩護,政黨輪替前或許奈何不了他,至少罷免投票時選票暫能伸張正義,恰如飽受關稅之害賴總統說至少我們還有音樂,不過選罷程序的司法歪哥話題,筆者僅文章開場附帶一提,不在今日撻伐重點,今天要好好聊的是台灣天龍國法官,是否要比賽烏龍判決呢?
2010年因法官集體收賄遭判十八年刑,前高院審判長陳榮和應該猶服刑中,當年特偵組在陳府搜著九十萬元可疑現金,其辯稱父母奠儀,但鈔票經台銀鑑證係印製在陳的父母過世後,謊言不攻自破,檢方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台北地院卻判決無罪,理由是九十萬疑款不足陳當年二六五萬餘元總收入,故無法成罪。判決離譜指出,《貪污治罪條例》二○一一年修正後「不明財產顯不相當」才須說明。
依刑法從舊從輕原則,判決理由似乎昭示收賄教戰守則,勸告法官貪污要細水長流,莫貪多嚼不爛,只消貪污總和小於或等於申報財產總額即「無法成罪」,壞蛋因糊塗而犯罪,法官焉得跟著迷糊變蠢蛋。案例說明,果然法律死的,人是活的,欲加脫罪何患無辭,法官對法律見解很「活用」,意圖叛亂可槍斃,言論自由則免罰,死刑與無罪刑度兩極化,或許兔死狐悲物傷其類,本判設想幫司法同類解套,誠屬「人性之常」也!
撫胸九秒不算猥褻性騷、罵龜孫子沒損人之意、製販毒油緩刑輕判、黑心董座趁夜交保….,彰化地方法院數不盡的烏龍見解,著實讓人大開眼界,筆者也曾被該法院以「勞公保年資可併計」莫須有論據冤判敗訴!判決見解固屬審判官權限,但按訴訟法規定自由心證不得濫用,不能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例如法官不能認定刀槍殺不了人、不能發明1+1=3、不能硬說台灣現任總統是川普,因為這是普世價值的常識或如地心引力科學之千古定律。依恐龍法官之見,肉販若拿水果刀殺人,難道與拿屠刀日常習慣不符就「無法成罪」?
圖片取自:(wikipedia )
古有賣爵鬻官及連坐九族,今有罰金買刑期之「花錢消牢災」,司法搞花財消災這套要不得也!彰化秀傳醫療體系總裁黃明和家族詐領全民健保費數億,檢方竟以犯罪動機非甚惡,予以繳千萬緩起訴處分金了事,一方划算,一方肥國庫卻瘦了健保基金,「訴外人」阿扁一定跳腳不服,他行蹤成謎的「海角七億」縱真,卸任即被關到頭髮長跳蚤,走進監而坐輪椅保外就醫,御醫黃家涉嫌人則始終逍遙國外〈已身故〉。再說新北八仙塵爆,樂園連帶民事責任躲不了,若是共列刑事被告恐要冤屈,他們與肇事者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出租場地與塵爆發生因果關係早在合約訂明責任自負時「中斷」,就像賣車,過戶即與原車主再無半毛錢干係,交易物瑕疵保證豈有終身沒完沒了之理。
也是離島怪案例!拿菸沒點遭開罰,金門運匠痛批政府搶錢亂來,的確也是,若開車載菸酒算違規、帶萬能鑰匙算準竊盜、多看美女兩眼是精神強姦、戴口罩進銀行即意圖搶錢,那還得了!反觀許多兇案卻找不到兇手致不了了之,例如開車撞死人,正副座互推不是駕駛,法官以罪證不足判兩者皆無罪,難道幽靈開車?1996年9月空軍女童姦殺案尤離譜,冤獄賠償創逾億天價,一堆軍官遭彈劾法辦,最高層級達上將前國防部長,兇手卻至今仍「烏有先生」,無風起瘋狗浪,莫非戀童的「陰間色鬼」幹的好事!犯罪學有所謂無被害者犯罪,如吸毒戕害自己,這會是「無犯罪者犯罪」乎?
司法反應遲鈍與過度皆過猶不及,近來讓人看不懂的怪誕見解相繼產生,「恐龍法官」新名詞即將編入教科書的新課綱。
連一鮑魚負責人鍾文智棄保潛逃,爆出高等法院裁定科技設備監控不必延長的判長邱忠義與受命法官陳勇松涉有重大疏失,司法院究責提請人事審議委員會予以免兼庭長,法官所兼之庭長職務本就不受保障,所以拔官庭長處分無甚意義。過往國民黨執政類似例子,司法院召開人審會決議士林地院洪英花法官免兼刑事庭長職,洪向監察院告狀,認為直屬長官大院長、秘書長說謊及失職違憲,應予糾彈,又綠又獨的自X時報亦借題發揮,強力指控洪法官是因挺扁賈禍方慘遭辣手摧「花」,明明單純公務員任免,卻強要擴大為政治風暴,刻意挑起藍綠對抗,看來「政治迫害」這隻搗蛋鬼還真陰魂不散哩!
不管文武體系,軍公教人員須依法任免,故官等、職等受到法律保障,這就是「鐵飯碗典故」由來,然而這項保障並不包括職務,例如薦任九職等科長,其「薦任官等」暨「第九職等」非依法律不得任意降級,至於科長職位是可以隨時調整為專員等等它職的;又例如中將指揮官,中將不得任意降級少將,指揮官卻得降職為副指揮官或委員。故而憲法第81條之終身職保障僅止於「法官」職,不及於依法院組織法所兼之庭長、院長也。
拔除「萬年庭長」不違憲,業經大法官釋字539號解釋在案,司法人怎能戀棧職務,甚至被害妄想,單一人事命令硬搞成「司法的政治」事件,實在有點扯,難道只因發生時地在馬政府時代?洪法官在司法領域或許堪稱專業,但仔細觀察,她的法律見解與扁金改弊案審判長周占春如出一轍,政黨色彩專業似乎尤勝於法律專業!吾曾服務監所,早期主任管理員和科員升遷權操諸原機關首長,許多連當管理員都幾乎不夠格的不學無術資深科員、主任,全利用那時機公開「標官」,前金加後謝皆有「市場行情」,當然還要找白手套幫忙穿針引線,就因升上去就取得圍牆內呼風喚雨與吃香喝辣執照,導致禍害千年「無法可管」,青天個性的陳定南擔任法務部長,看不過去乃收回「原地升、永久保障」人事權,改為比積分異地升規則〈順勢斬斷土霸王萬年科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