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
案號:102年度員簡字第272號
承辦股別:廉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
上訴人:呂00〈即原審被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
性別:男 生日: 職業:無
住:510 彰化0000000
電話:04-000000
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審原告〉
住: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
為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272號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的判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原告起訴無理由部分一審答辯已詳提〈前上訴附證〉,此不贅述,僅針對原審判決文一字一句“判讀”,茲因新發現異常疑點仍多,乃逐一論述有應廢棄及應變更判決之理由,除原起訴狀列舉者外,敬再補充上訴理由如下:
一、法律位階的探討 法律體系之概念,係純粹法學派學者凱爾遜教授所提出,即所謂之「法律位階理論」。基本規範係最高位階之規範,亦是法律秩序之最終效力依據(憲法)。一般規範則指源自於基本規範之法律規範,同時為個別規範之效力的依據,例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及不成文之習慣、法理、判例、學說等屬之,法院之裁判則屬針對具體個案情形而設立個別規範。故就國內金字塔法律體系而言,「法律」是由憲法賦予效力,以實現憲法之意旨;命令是由法律賦予效力,以實現法律之規定,法院之裁判亦復如是。因此法律不能牴觸憲法,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而法官則須依法律或命令來判決。
二、原審判決違背法令部分 按判決違背法令包括概括的違背法令與當然違背法令。前者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民訴468〉,法令包括實體法、程序法、習慣、法理、經驗、論理法則;後者指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舉之各款事由。又,基於法律優越原則,法院審判的行為及依據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否則即為判決違背法令,甚至明知有法律依據而故意不予適用,偏要以無拘束力又法位階低的判決先例優先援用,以法官專業素養之本職學能,恣意妄為恐涉「枉法裁判」罪責。
1.勞保優惠補償當初公營企業宣導清清楚楚,只有再投原保險讓年資延續沒「權益損失」的才須繳回。晚唐詩人李商隱名句:「不問蒼生問鬼神」,原審獨鍾情於解釋契約,卻捨法規「正神」去追逐「奇門遁甲」判決例。本系爭勞保補償切結文係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所擬具,該要點則依據公營企業移轉民營條例訂定,簡言之,切結典出要點→要點典出條例,要點是母親,條例乃切結之始祖。確認親子關係當然要找直系驗DNA,小孩認祖歸宗當然要以血緣近親優先,吳憶樺事件是例子。故「解釋契約」這種探源尋親事,有特別法暨行政命令雙重依據的系爭切結文,為何不從法源觀點切入,偏執著於邏輯不通的判決先例做「全篇幅報導」,到底是法的效力強還是高院判決的效力強?法官非大法官,故法律明文規定的事 ,法官即不許再「發明」一號見解驟予推翻,而且自以為是的「自我感覺良好」。觀原審判決書一招半式闖江湖,援引一則上審判例打通關,依樣畫葫蘆卻似鸚鵡學舌,完全看不到個人「高見」,這種判決功力只有喝倒彩沒有掌聲,寧信見解不信法律,乃明顯的判決不適用法規兼適用不當之「概括違背法令」。原審依主觀好惡恣情歧視法律 、藐視命令,被告若要按鈴申告原審法官「枉法裁判」恐不為過,因為以法官的法學認知 ,這已不是見解歧異可以牽強辯解了!
2.「勞工保險條例放寬老年年金給付資格」究竟與領取老年給付的被告本案有何干係,需要原判理由如此“大肆宣揚”?反倒民營條例重心論證付之闕如,何等重要的主證據不予審認,漏未斟酌,卻在爭議的判決前例裡走迷宮、繞漩渦,硬把勞保補償訴訟帶入狹隘死胡同,居心可議!原審或許不知被告依勞保條例第76條、59條及58條第二項規定只能「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根本別無選擇,而訴訟標的亦定位為「老年給付」,判決書直在老年年金多所著墨有何意義呢〈盲目抄高院判決所致〉?而且把被告申領保險給付依據的法條搞錯,勞保條例第78條是施行區域,應是第76條吧?錯引法條只涉專業觀感,不生影響判決結果,但不免損及判決可信度,況判決書以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理由引述,竟演繹出「被告已領取老年一次金給付即負有返還勞保補償金義務」之結論來,中國夫婦生出洋娃娃,有違論理法則也 !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判決所載理由前後抵觸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79.03.06第一次民事庭會議〉,原審判決書彼此抵觸不符情形可謂“連中雙元”,判決理由矛盾者「當然違背法令」,上訴審應廢棄原判決自為適法判決。
三、原審枉法裁判罪嫌呼之欲出
上訴人辦理退職的民國84年,勞保「保留年資條款」新制已行之有年,沒再參加該保險一樣領得到老年給付乃各家公營事業家喻戶曉事,判決書原告卻主張:「被告於簽立系爭切結書時,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已修正,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之年資依規定得保留至退休時請領老年給付,原告方要求被告簽立系爭切結書」。這段話充滿語弊,除非「雙重人格」,依常理推斷,既知勞保年資可保留,卻要多此一舉補償,再大費周章要求切結待領老年給付時追繳,簡直脫褲子放屁 !且原告推稱之勞保補償純顧慮勞工將來領不到,豈非自打嘴巴?顯而易見違乎經驗法則的原告舉證,法官竟也能論斷「核屬有據」,究竟心證形成專業在哪?解讀切結文所傳達真意,勞保補償根本不純粹補償已投保年資目的,就算暫償之說姑妄聽之,那立約雙方也該遵守「補償與繳回」遊戲規則協議,這個規則就是一法一令的公營企業移轉民營條例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搞不懂為何原審法官視民營條例為「禁忌遊戲」,判決文避諱絕口不提?若是「再參加勞工保險並領取老年給付」與「領取老年給付」同一意思,為何條例、要點、切結、行政解釋、判決會不約而同“畫蛇添足”呢 ?法條與切結書強調「有『再參加』同一保險」乃因它攸關補償需否繳回條件成就要件,法律明確規定的「補償與繳回」準則,民法條件成就的立法定義,絕不是區區一判決先例足以放肆否決,畢竟法官無權解釋法令。判決書施障眼法把「再參加勞保」變不見了,儼如「劉謙第二」!我國屬大陸法系,判決以成文法為依歸,原審以判例都談不上的先例為規範基礎,不啻橫生枝節,尚且枉法裁判之故意。立法院長關說案近例,檢察總長涉嫌違法監聽遭起訴,本案原審涉嫌「枉法採證」又寫判決書荒誕不經,違刑事法與否?似有另案探討空間。
四、綜合論議判決書總體缺失
判決引據薄弱,採證草率,判決當兒戲,不把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當一回事,缺乏「視被告如親」同理心,司法最後正義防線已然潰堤!被告答辯諸多有利主證都被刻意「束之高閣」,漏為斟酌要證頗多〈原審答辯有案可稽〉。反觀原告呈據,不管有理無理,皆鉅細匪遺認定「有據、准許」,司法天平明顯傾向原告。關鍵證據閃來閃去,認事用法超級不當,判決書第六點竟違心之論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這段結語雖屬如法炮製於一般制式判決尾音,一旦列為判決理由就該承受二審檢視其真實性。不信公理喚不回,法律依據論述是二審辯論重頭戲,被上訴人無可躲閃 ,也難以賴「跑龍套」份量的高院見解再度簡易矇混過關。本案需否繳回勞保補償,上訴人理解以原審智商當心知肚明,「不甘心判」的緣由上訴人亦略懂幾分,但大是大非問題不容法曹摻雜法制外不理智思考,「皇后的貞操」是建立在依法裁判,擱著六法全書窮炒兩年前判例冷飯,執法者率先違法,怠忽職守莫此為甚!
此 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員林簡易庭轉送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 公鑒
中華民國 102年 12月 24日
具狀人: 〈撰狀人同具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