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7歲以下幼童 罪加一等,那七歲過一天呢?
2010/09/0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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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又來了!
「近來連續發生多件兒童性侵案件,出現法官被質疑輕判的情形,引發兒福團體,以及網友的不滿,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上午表示,法官不能造法,只能適用法律,對於兒福團體的訴求司法院感同身受,同時認為是到了啟動修法的時候了,沈守敬說,司法院已發函法務部,建請對7歲以下的幼童性侵,一律以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處7年以上徒刑,而不論是否違反意願等構成要件。」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引自: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27161.shtml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引自: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827161.shtml
台灣法院三級三審制: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而地院、高院法官判案時適用的法條見解,大都視最高法院法官見解為主流,而最高法院的法官大人們,卻又是保守嚴謹且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人,若是法律條文規定不夠明確、若是這些判案的法官大人拘泥在條文之下走不出來的時候,那案子要怎麼判阿?剛剛上面說七歲以下的性侵案件,一律以「刑法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之,那麼請問一下,這是否告訴了那些有戀童癖的人,當你們的精神狀態又有問題時候,要找七歲以上幼童的就可以減刑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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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何小靜2010/09/05 20:46唉
其實版主的顧慮沒有錯,但法律必須有個明確的界定,
就像考試的錄取分數一樣,差1分(甚至0.1分)的就是不能錄取,
中低收入戶的收入也是有門檻,差1元就不算,
否則永遠都會差不完.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
目前性侵末滿14歲刑期是3至10年,
就算再細分為未滿7歲,總是會有不盡人意之處,
難道8,9,10歲都不是兒童嗎?
只能期盼法官對於這類性侵犯,
都能處以"最重"的刑期,
否則在獄中又學到新的犯罪手法,
或是刑期很短,例如最輕3年,結果1年又假釋出獄,
這樣的法律是否保護加害人呢!兒童是國家的希望,就算判最重10年還是太輕了,
希望可以彷效新加坡,
性侵一律鞕刑,打到屁股開花,
如果是兒童的親人刑期更重,
看誰還有膽犯罪?小靜所言甚是,生育率下降,小孩都是寶(宅女未來要靠他們阿),當然是要謹慎立法來保護未來國家主人。 這些立委請多花點時間腦筋多想想怎麼立法吧; 不然選民下次選舉的時候,手抖不想出門投票了。
宅女宅心 於 2010/09/14 01:56回覆 - 1樓.2010/09/04 00:22宅女有遠見
很讚同版主的看法,事情不能只看表面以及被攤在謀體下的才作,應該說整個司法界要有一個完善的深思處理外,全民都有責任啦。
七歲後是否又有另一事件發生,才又被重視?但那對小朋友又是一個長遠的傷害。
現在的人情味淺薄,多的是名利與比較,社會報導也多偏向看別人家八卦,若全民的品性素質都提昇,多為人想,相信社會會更和樂與幸福啦。
社會上的壞人也會少許多,不會任意的作我喜歡、我高興有什麼不可以的舉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