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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性侵,法官成為「眾矢之的」?
2010/09/0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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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件事情的開始:' _ ' '''

「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227條第1項與準強姦罪判處3年2月徒刑」
引自: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9/5807633.shtml

唉!現在罵聲連連,明星們包括大S也來助陣,殊不知判案的
法官大人們,聽到這些指責作何感想?先來看看這個法條吧!

有關於「妨害性自主罪」(1990年之前叫做強姦罪)相關法條共有三條(刑法第221、222及227),宅女先看這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就是刑法227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刑法222加重強制性交罪刑責是最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此案法官認定「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此乃恐龍法官一詞之緣起),所以法官們才依這個刑度較輕的「準強姦罪」刑法227第1項輕判。

大家注意喔,就算是法官有「重判」──就算是用最重的那條222,處「七年以上」之徒刑,一個小小幼童在心靈極度受創下,在以「極度的暴力、脅迫下」受到的身心傷害,一個七年之上的徒刑(還可能會減刑),傷害彌補的回來嗎那些犯罪行為人減刑期滿出來後,又是一個社會不定時的炸彈。

大罵法官的時候,那些立法的委員們,你們在哪裡?在修訂法條的時候,有沒有想到這些 語意不清或刑度不夠重的法條,可能會造成的社會問題?


有誰推薦more
迴響(2) :
2樓. 平安書苑《Godnews》果願.溥化
2010/09/08 13:30
眾屎之地

利委豬公才懶得理會

免得沾了一身屎

妳要陳情

標準答應

於法不合  礙難辦理

立法防治  瀆職貪贓枉法    

摘奸懲惡  似乎遙不可期   

政客們  它馬的  總是

坐領高薪  動口動手動腳動第三隻腳  就是不動惱筋

狗吠火車  你奈我何 

give me five

你說得沒錯
就是立委不動腦筋

還好科技有blog這檔東西
大家來發聲吧

新聞除了只會罵罵住在深山的法官外
還有很多人都要負責說

如果台灣人都冷漠看待、視而不見。
結果就是
惡人更惡
弱勢更弱


宅女宅心2010/09/08 13:51回覆
1樓. 小楊
2010/09/08 12:59
幼兒性侵,法官成為「眾矢之的」?
很多法條都是經過教訓才修改的.....當初在訂定時都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都是碰到才東補一個、西補一個....補到最後還是有破洞,在學校看到也是這樣,很多我們身心障礙學生的權益都被忽略了.....無奈我們只是一個老師,講話都沒有會聽......
小楊老師所言甚是 現在性侵被害人多有的是身心障礙的學生, 保障他們權益的應該是國家社會的大家共同責任; 立法時候可以對弱勢者的傷害,予以加重刑度, 這些立委沒有好好做的話,選舉時候就看還選不選上?
宅女宅心2010/09/14 01:41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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