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一些看法
2015/06/30 17:18
瀏覽262
迴響0
推薦3
引用0
通常我不干涉同性戀問題,也沒有宗教信仰,LGBT私下如何惡搞不關的我事,但現今似乎有股歪風從西方吹向東方,同性戀被炒作為「流行」?!莫名其妙成了「驕傲」和「進步」?!還要鬧結婚,不接受就是「恐同」(Homophobic)、迂腐、保守?!幾乎沒完沒了。這無理取鬧、咄咄逼人的態度似乎逼著我不管也不行。我知道同性戀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和回教世界確實曾受迫害,強迫「治療」、甚至被殺,最知名的例子大概是艾倫圖靈,但在東亞、中國或至少在台灣,好像很少發生這類事情?台灣有哪家機構或學校徵人會先問性取向的?
華人社會對同性戀雖然接受度也不高,但從未如西方基督教和回教地區對同性戀有刻骨般仇視。傳統中國儒家社會對「性的壓抑」是整體的,不是專門針對同性戀。我們沒有刻意壓迫同性戀的律法,我們關於婚姻的律法主要是解釋何謂夫妻和血緣、姻親關係,不是在禁止同性戀。如今某些隨歐美起鬨要所謂「同性婚姻」(多元成家?)的人,卻歇斯底里地開口閉口就拿同性戀在「西方」受過的迫害說嘴,一張嘴就是「政府不該干涉婚姻自由」?!好像連自己爭取甚麼都搞不清?現在正是你們要求政府立法干涉(給予)同性戀結婚的權利,而非政府主動限制同性戀!
婚姻是先於國家和法律而存在的制度,我們的法律雖沒保障同性婚姻但也沒限制同性婚姻,所以同性戀當然能自認結婚,但是否受法律保障乃另一回事。人類擇偶成家並發展婚姻制度,最原初之目的就是「繁衍後代」(當然不是唯一目的),繁衍後代也是國家保障婚姻和家庭制度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家庭」是人類養育後代最基本最重要的處所,國家當然要予以保障,但同性戀根本就不能自然繁衍,是反常的性向。「領養」和「代孕」都不是自然生育。異性戀能自然生育,同性戀不能;異性戀是人類最自然最根本的繁衍方式,同性戀不是;憑甚麼將同性戀和異性戀一視同仁?只憑句「人權」?或者因他們是「少數族群」所以我非同意不可?少數同性戀要人權,那多數異性戀的人權呢?我們孩子的人權呢?小孩能不能選擇不要被「同性戀家庭」領養?不要被「代孕」的方式生下來?
人有婚姻自由、有組織家庭的基本權利,但自由和權利是有底線的,自由是針對規範程度而比較出的相對概念,不是絕對。若毫無底線,「只要有愛、只要追求幸福、只要是人都能成家」,那亂倫、戀童癖娶幼童等是否也可成家?難道他們不是人?不能追求「愛」和「幸福」?你們以為這是寫三流言情小說嗎?不要以為拿著人權或彩虹當幌子就能為所欲為、別人還非同意不可,否則與那些拿著宗教經典指手畫腳的宗教狂徒沒啥兩樣。人權固然很重要,但不是將一切事物合理化的藉口,更不是扭曲人性人倫的藉口!
從心理層面上講,同性戀的感情是能被理解的,當然也不是疾病,但在生理上看,同性戀本來就是違反自然的反常現象(自不自然與算不算疾病沒有絕對關連)。人類擇偶極大的取決於「性驅力」(Sexual Drive),性驅力發生在心理上就會出現愛情,作用在生理上就是性慾,性就是生育繁衍的本能。當你對根本不能也不該與你交配生育的對象產生性慾時,就是反常。而同性戀無法自然生育就是因為行為反常且違背自然,肛門是排便器官不是性器官,搞肛交無論男女都是反常行為。再從演化上講,人演化出兩種性別是因為人要透過異性交配來繁殖,不是同性。我們的性徵(Sexual Characteristics)是為吸引異性交配而產生,不是同性。人類要以雄性的精子和雌性的卵子結合才能誕下後代,不是同性。人是有性生殖(Sexual Reproduction)的動物,交配最原始的目的就是繁殖,不是只為滿足肉欲和愛情。同性交配不能繁殖甚至根本不能稱為性交,嚴格意義上的性交是指「性器官間的交媾」,同性間性器官是抵觸的而不是交媾。
同性戀並非罪大惡極之事,是否為疾病、需不需治療亦非本文論重點。但不意味著他們的行為是正常的,更不等於他們與異性戀是相同的。說他們反常也不是故意歧視,因為性反常(Sexual Perversion)普遍存於不同性別和性向的人身上,不是只有同性戀,需不需治療通常取決於是否造成傷害或痛苦,而非是否反常。
總之,有無人權與性向正不正常不能化等號,同性戀當然有人權,因此我反對迫害同性戀,但我也堅決反對將異性婚姻與同性伴侶等而視之,「不同事物不同處置」這是「平等原則」的根本,同性戀、異性戀兩者不相同,不能待以齊頭式平等,否則是創造另一種更加惡劣的不平等,這就是反人權了。人當然有擇偶的自由和權利,但不能沒有底線。沒有底線的自由不是真自由,壓迫而來的平等不是真平等。你們要搞男人女人或野獸是你家的事,但不等於你們的一言一行所有人都非同意不可。我容忍同性戀的存在與權利,但不等於我非支持同性婚姻不可。我不支持同性婚姻,但也不是沒有迴旋空間。我贊成同性戀能有「伴侶權」之類的權利,政府可立法處理其伴侶權益及財產分配、繼承等問題,但不能完全等於異性戀的婚姻權。
華人社會對同性戀雖然接受度也不高,但從未如西方基督教和回教地區對同性戀有刻骨般仇視。傳統中國儒家社會對「性的壓抑」是整體的,不是專門針對同性戀。我們沒有刻意壓迫同性戀的律法,我們關於婚姻的律法主要是解釋何謂夫妻和血緣、姻親關係,不是在禁止同性戀。如今某些隨歐美起鬨要所謂「同性婚姻」(多元成家?)的人,卻歇斯底里地開口閉口就拿同性戀在「西方」受過的迫害說嘴,一張嘴就是「政府不該干涉婚姻自由」?!好像連自己爭取甚麼都搞不清?現在正是你們要求政府立法干涉(給予)同性戀結婚的權利,而非政府主動限制同性戀!
婚姻是先於國家和法律而存在的制度,我們的法律雖沒保障同性婚姻但也沒限制同性婚姻,所以同性戀當然能自認結婚,但是否受法律保障乃另一回事。人類擇偶成家並發展婚姻制度,最原初之目的就是「繁衍後代」(當然不是唯一目的),繁衍後代也是國家保障婚姻和家庭制度最重要的理由之一。「家庭」是人類養育後代最基本最重要的處所,國家當然要予以保障,但同性戀根本就不能自然繁衍,是反常的性向。「領養」和「代孕」都不是自然生育。異性戀能自然生育,同性戀不能;異性戀是人類最自然最根本的繁衍方式,同性戀不是;憑甚麼將同性戀和異性戀一視同仁?只憑句「人權」?或者因他們是「少數族群」所以我非同意不可?少數同性戀要人權,那多數異性戀的人權呢?我們孩子的人權呢?小孩能不能選擇不要被「同性戀家庭」領養?不要被「代孕」的方式生下來?
人有婚姻自由、有組織家庭的基本權利,但自由和權利是有底線的,自由是針對規範程度而比較出的相對概念,不是絕對。若毫無底線,「只要有愛、只要追求幸福、只要是人都能成家」,那亂倫、戀童癖娶幼童等是否也可成家?難道他們不是人?不能追求「愛」和「幸福」?你們以為這是寫三流言情小說嗎?不要以為拿著人權或彩虹當幌子就能為所欲為、別人還非同意不可,否則與那些拿著宗教經典指手畫腳的宗教狂徒沒啥兩樣。人權固然很重要,但不是將一切事物合理化的藉口,更不是扭曲人性人倫的藉口!
從心理層面上講,同性戀的感情是能被理解的,當然也不是疾病,但在生理上看,同性戀本來就是違反自然的反常現象(自不自然與算不算疾病沒有絕對關連)。人類擇偶極大的取決於「性驅力」(Sexual Drive),性驅力發生在心理上就會出現愛情,作用在生理上就是性慾,性就是生育繁衍的本能。當你對根本不能也不該與你交配生育的對象產生性慾時,就是反常。而同性戀無法自然生育就是因為行為反常且違背自然,肛門是排便器官不是性器官,搞肛交無論男女都是反常行為。再從演化上講,人演化出兩種性別是因為人要透過異性交配來繁殖,不是同性。我們的性徵(Sexual Characteristics)是為吸引異性交配而產生,不是同性。人類要以雄性的精子和雌性的卵子結合才能誕下後代,不是同性。人是有性生殖(Sexual Reproduction)的動物,交配最原始的目的就是繁殖,不是只為滿足肉欲和愛情。同性交配不能繁殖甚至根本不能稱為性交,嚴格意義上的性交是指「性器官間的交媾」,同性間性器官是抵觸的而不是交媾。
同性戀並非罪大惡極之事,是否為疾病、需不需治療亦非本文論重點。但不意味著他們的行為是正常的,更不等於他們與異性戀是相同的。說他們反常也不是故意歧視,因為性反常(Sexual Perversion)普遍存於不同性別和性向的人身上,不是只有同性戀,需不需治療通常取決於是否造成傷害或痛苦,而非是否反常。
總之,有無人權與性向正不正常不能化等號,同性戀當然有人權,因此我反對迫害同性戀,但我也堅決反對將異性婚姻與同性伴侶等而視之,「不同事物不同處置」這是「平等原則」的根本,同性戀、異性戀兩者不相同,不能待以齊頭式平等,否則是創造另一種更加惡劣的不平等,這就是反人權了。人當然有擇偶的自由和權利,但不能沒有底線。沒有底線的自由不是真自由,壓迫而來的平等不是真平等。你們要搞男人女人或野獸是你家的事,但不等於你們的一言一行所有人都非同意不可。我容忍同性戀的存在與權利,但不等於我非支持同性婚姻不可。我不支持同性婚姻,但也不是沒有迴旋空間。我贊成同性戀能有「伴侶權」之類的權利,政府可立法處理其伴侶權益及財產分配、繼承等問題,但不能完全等於異性戀的婚姻權。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