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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外债史稿
中国财政小史
刘秉麟编著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中国财政小史/刘秉麟编著;刘秉麟著.—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4
武汉大学百年名典
ISBN 978-7-307-05493-6
Ⅰ.①近… ②中… Ⅱ.刘… Ⅲ.①外债—经济史—中国—近代 ②财政—经济史—中国 Ⅳ.F812.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7)第034937号
责任编辑:杜七红 责任校对:刘 欣 版式设计:支 笛
出版发行:武汉大学出版社 (430072 武昌 珞珈山) (电子邮件:cbs22@whu.edu.cn 网址:www.wdp.com.cn) 印刷:武汉中远印务有限公司
开本:720x980 1/16 印张:20 字数:284千字 插页:4
版次:2007年4月第1版 2007年4月第1次印刷 ISBN 978-7-307-05493-6/F·1041
定价:36.00元
版权所有,不得翻印;凡购我社的图书,如有缺页、倒页、脱页等质量问题,请与当地图书销售部门联系调换。
目 录
出版前言
再版说明
刘秉麟先生遗著《中国财政小史》及《近代中国外债史稿》重印本序
第一编 清政府时期的外债
第一章 甲午以前的外债
第一节 外债的起源
第二节 甲午以前各种外债的内容
第二章 甲午之役的战费和赔款与外债的关系
第一节 战费借款
第二节 赔款与外债
(一)赔款
(二)俄法洋款
(三)克萨镑款与瑞记洋款
(四)英德洋款
(五)续借英德洋款
第三章 庚 子 赔 款
第一节 赔款的性质
第二节 赔款的内容与勒索的过程
(一)总理事务衙门与各国公使关于赔款的谈判
(二)辛丑和约第六款(即关于赔款内容)的分析
(三)赔款如何偿付问题
第三节 镑亏借款
第四章 清末其他各种政治外债
第一节 清理财政与本时期中外债情况概述
第二节 各省滥借的地方外债
第三节 币制实业借款之准备及垫款
第五章 本时期中路政借款(电政借款附)
第一节 铁路借款的一般情况 (一)中国铁道年表 (二)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铁路网
第二节 铁路借款内容的分析
第三节 电 政 借 款
第二编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外债
第一章 辛亥革命与外债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外债
第二节 北京临时政府的外债
第二章 五国银行团与善后借款
第一节 银行团的成立与交涉的过程 (一)善后借款的由来 (二)善后借款的磋商时期 (三)银行团的变化 (四)借款条件的苛刻与洋员问题 (五)袁世凯之发动内战与善后借款合同的迅速签订
第二节 善后借款的内容与其损失 (一)善后借款合同的内容 (二)善后借款的损失 (三)盐税权的丧失 (四)善后借款的风潮与全国人民的反抗
第三章 赣宁之役前后的各种外债
第四章 帝制运动与外债及本期第一阶段
外债的综合
第一节 帝制声中的美国借款与援助
第二节 一九一六年以前的各种短期零星外债 甲、外交部借款 乙、财政部借款 丙、陆军部借款 丁、海军部借款 戊、教育部借款 己、汉口商埠事务所借款 第三节 本时期中第一阶段外债的综合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外债 (二)北洋军阀政府前期的长期外债 (三)北洋军阀政府前期的短期外债(四)帝制期中向美国借入的外债
第五章 西原借款与当时其他日本借款
第一节 西原借款的发生 (一)西原借款的实质 (二)西原借款之投资机关
第二节 西原借款与其他日本借款的内容
第六章 新银行团的成立与对华借款
第一节 新银行团成立之过程
第二节 新银行团之目的及其失败
第七章 庚款余额问题
第一节 庚款余额的取消 (一)德国赔款 (二)奥国赔款
第二节 庚款余额偿付办法的改订 (一)美国赔款 (二)英国赔款 (三)日本赔款 (四)荷兰赔款 (五)按约照付之葡萄牙、西班牙及瑞典、挪威四国的赔款 (六)杂费(即系未列名各国)之提前清偿
第三节 金法郎问题及继起的要索者 (一)法国赔款 (二)比国赔款 (三)意国赔款 第四节 庚款余额的抛弃
第八章 军阀混战期中之外债问题与本期第二阶段外债的综合
第一节 各种外债之类别与国别
第二节 本时期中第二阶段外债的综合
第九章 路政借款(电政借款附)
第一节 本时期中铁路借款的经过
第二节 本时期中铁路借款的内容
第三节 电政借款
第三编 国民党反动政府时期的外债
第一章 十年内战时期的外债
第一节 南京卖国政府对旧债的承认与整理
第二节 九一八事变与债务措施
第三节 反共反人民的战争和美国借款
第二章 抗战时期的外债
甲 借款
乙 租借物资
第三章 抗战结束后美国借款与租借物资
(一)美帝独占中国的企图
(二)美国借款与军事援蒋
(三)各种借款和租借物资内容的分析
第四章 本时期中路政借款(电政借款附)
第一节 本时期旧有各路外债情况
第二节 本时期新筑各路债务情况 (一)新路建筑经费之分析 (二)新的铁路公债之募集 (三)新路借款之中外各债权机关及建筑铁路贷款
第三节 本时期中铁路与铁路债务情况的小结
第四节 电 政 借 款 (一)本时期中电政方面的一般情况 (二)本时期中电政方面的债务情况
中国财政小史目录 自 序
第一章 第一时期(秦以前)
第一节 财政原则 (一)关于税收方面者 (二)关于国用方面者 (三)关于国富方面者
第二节 财政组织
第三节 租税制度
第二章 第二时期(秦汉至南北朝)
第一节 富 国 政 策 (一)桑宏羊之盐铁均输平准及榷酒酤法 (二)郑当时、桑弘羊之漕运法 (三)王莽之五均六管法
第二节 财 政 组 织 (一)财政官厅 (二)审计方法 第三节 租税制度 (子)田赋 (丑)各种杂税
第三章 第三时期(隋唐宋)
第一节 财政家 (一)刘晏 (二)杨炎(三)王安石
第二节 财政组织 (一)财政上之官制 (二)官俸 第三节 租 税 制 度 (子)田赋 (丑)杂税
第四章 第四时期(元明清)
第一节 财政上整理之方案与典籍 (一)《黄册》、《鱼鳞图册》 (二)一条鞭法 (三)《赋役全书》 (四)《会计丈量赤历》诸册
第二节 财政上之组织(一)财政上之官制 (二)官俸 (三)币制 第三节 租税制度 (子)田赋 (丑)杂税
出版前言
百年武汉大学,走过的是学术传承、学术发展和学术创新的辉煌路程;世纪珞珈山水,承沐的是学者大师们学术风范、学术精神和学术风格的润泽。在武汉大学发展的不同年代,一批批著名学者和学术大师在这里辛勤耕耘,教书育人,著书立说。他们在学术上精品、上品纷呈,有的在继承传统中开创新论,有的集众家之说而独成一派,也有的学贯中西而独领风骚,还有的因顺应时代发展潮流而开学术学科先河。所有这些,构成了武汉大学百年学府最深厚、最深刻的学术底蕴。 武汉大学历年累积的学术精品、上品,不仅凸现了武汉大学“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学术风格和学术风范,而且也丰富了武汉大学“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学术气派和学术精神;不仅深刻反映了武汉大学有过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辉煌的学术成就,而且也从多方面映现了20世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成就。高等学府,自当以学者为敬,以学术为尊,以学风为重;自当在尊重不同学术成就中增进学术繁荣,在包容不同学术观点中提升学术品质。为此,我们纵览武汉大学百年学术源流,取其上品,掬其精华,结集出版,是为《武汉大学百年名典》。 “根深叶茂,实大声洪。山高水长,流风甚美。”这是董必武同志1963年11月为武汉大学校庆题写的诗句,长期以来为武汉大学师生传颂。我们以此诗句为《武汉大学百年名典》的封面题词,实是希望武汉大学留存的那些泽被当时、惠及后人的学术精品、上品,能在现时代得到更为广泛的发扬和传承;实是希望《武汉大学百年名典》这一恢宏的出版工程,能为中华优秀文化的积累和当代中国学术的繁荣有所建树。
《武武汉大学百年名典》编审委员会
再版说明
刘秉麟是著名的经济学家,武汉大学教授,兼任法学院院长。《中国财政小史》是刘秉麟先生研究中国财政发展史的专著,内容简明扼要,颇具学术价值。其遗著《近代中国外债史稿》是研究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和对外经济史不可多得的参考书。我社将这两本书纳入《武汉大学百年名典》丛书系列,再版时合为一本,其中《近代中国外债史稿》以三联书店1962年版、《中国财政小史》以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为基础,再版时以简体排印,在内容上力求保持原貌,只在少数地方稍作修改。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3月
刘秉麟先生遗著《中国财政小史》及《近代中国外债史稿》重印本序
刘秉麟(1891年6月~1956年6月),字南陔,湖南长沙人。1881年入北京大学经济系,1920年出国留学,先后在英国伦敦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班和德国柏林大学经济系研究生班毕业。1931年后,到武汉大学任经济系教授,1937年兼任法学院院长,多次代理校长之职。 南陔先生在经济学领域中,涉猎广泛,著作甚丰,在财政学的教学和科研中,贡献尤为突出。从现在重印的两本遗著中,可以看出他的学问的博大精深。由商务印书馆列为《万有文库》之一的《中国财政小史》把中国财政历史断代为4个时期;秦以前、秦汉至南北朝、隋唐宋和元明清。在每一时期中都重点分析了财政原则、财政组织、财政制度等几个方面、读该书后对中国上下数千年中国财政的变化过程,可以一目了然。遗著《近代中国外债史稿》对晚清以后至新中国外债情况作出了简明扼要的概述,从中揭示了贫弱时期的中国在外债往来中一直处于不利地位,往往为了战争赔款而乞债于人,以致条件苛刻,又因内政腐败,而将债款任意挪用或挥霍浪费,这些情况都是后世之鉴。 先生对学生身教言传,爱护备至。1944年,我准备去美学习,他热情推荐,很快得到几所名校的入学许可书。1948年,我受聘回母校任教时,他正在法学院院长任上。记得在当年3月1日,我由二区拾级上珞珈山,准备去一区拜见先生时,远远望见他拄杖踽踽独行,由东向西而来,他非常高兴地欢迎我回到母校并带我下山,再走上当时校部所在的文学院要总务长安排住处,先生当时已57岁而不辞辛劳,上下两山,爱生之切,久铭我心。1956年,先生久病医治无效,在寓中逝世,弥留之际,我随侍在侧。随后又陪护遗体至宝通寺火化,种种情景,犹在目前。先生逝世时年仅65岁,我当时在经济系主持部分工作,未能对先生的健康更多关心,没有尽到弟子应尽之责,每念及辄为之泫然。 学校为已故著名学者重印遗著,体现了慎终追远、缅怀先贤之德意,也彰示了珍惜传统、尊重人才的宏旨,在校史中是一件大事。我作为先师的学生能得到写此小序的机会,也与有荣焉。
谭崇台 2007年2月
第一编清政府时期的外债
第一章 甲午以前的外债
第一节 外债的起源 中国外债的起源,有下列各说: (一)一八四二年,中英江宁条约中规定偿补鸦片原价六百万元,水陆军费一千二百万元,以外尚有行商积欠洋款,曾酌定三百万元,作为商欠,由中国官府为之偿还。三项合计洋银二千一百万元,分四年交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每年每百元应加息五元。有认此为中国外债的起源。按此项条约所规定各款,前二项系偿补鸦片与军费,后一项系代还行商借款。清政府向例禁止行商向外人负债,事见一七六〇年所颁布之严密规则第七条,此次系被迫准明由中国官府为之偿还。其中所列各费,不能视同外债,而一般著作亦未认为外债之起源。 (二)一八五六年中英亚洛号事件发生时,福州地方官以关税作担保,托英领事募集月息三厘之外债五十万两(1)。按此项借款为时较早,但系地方所借之债。 (三)一八六〇年第二次英法联军战争之结果,规定对英之赔偿各款计八百万两,对法之赔偿各款计八百万两,并约定以关税收入五分之一充赔款之用,分数年摊还。事见一八六〇年《中英续增条约》即《北京条约》第三条,《中法条约》第四条中。按此性质与江宁条约所纳赔款相同,当时并未作为债款,故通常亦不采用此项起源说。惟外人瓦格尔在所著“中国财政”一书中,认此为中国外债的起源。此项赔款,研究外债者自应提出,即不认为起源,亦当认识到帝国主义者勒索关税抵押的开始。(四)一八六一年(清咸丰十一年)年底,清军淞沪各防军饷,本以厘税为大宗,时上海给太平军重重包围,各路梗阻,商贩裹足不前,上海市贸易停顿,以致厘捐无收,军饷来源断绝,因无法维持,便由江海关道吴煦经手借款,以江海关出票担保,并于同治元年(一八六二年)江海关洋税中摊还,其数目为三十万两(2)。按此项借款,虽系为淞沪防军之用,由上海道吴煦经借,与第二项所述福州借款之事相同,但其重要的意义,是指明列强曾帮助清政府军队,镇压太平天国革命。 (五)一八六二年(同治元年)福建巡抚瑞瑸先后向英法各国商人两次借款,计连息银共为四十万四千八百八十两。继任巡抚徐宗干续向洋商借银十万两,内贴息银一万一千两,共计五十万四千八百八十两,都由闽海关担保,其中粤海关摊还二十万两,闽海关摊还三十万四千八百八十两。同年,江苏因军饷支绌,复向洋商借款,仍由江海关道吴煦向洋商垫借,数目为二十五万四千零五十五两,也是在该关洋税项下摊还(3)。按此项借款与上面所述第二项第四项相同,其属于地方债之性质亦很明显。 (六)一八六五年(同治四年),向英国借英金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镑二先令分、二十年偿清。清朝续文献通考国用篇中谓中国订借洋款实始于是年(4)。 (七)一八六七年三月(同治六年)左宗棠为筹充西征军费,用海关税票担保,向上海洋商借银一百二十万两(5)。民国行政统计汇报财政篇认此次为中国外债的嚆矢。日人高柳松一郎亦认此次为起源。。 (八)一八七四年(同治十三年)沈葆桢因台湾事件向外商借款二百万两作海防费。《皇朝掌故汇编》谓中国息借洋款实始于是年。外人科笛尔在所著《对外关系史》中,亦认此次为起源(6)。 因此,关于中国外债的起源,论者纷纭,各执一见,其中以第六说较普遍,因为前五说有性质上的不同,后二说有时间上的先后,主张第六说者系从外债本身事实方面着眼,清人刘锦藻倡之,近人贾士毅从之,贾士毅在所编《民国财政史》中,谈到中国长期举借外债亦从同治四年起。范文澜所著《中国近代史》,亦认清政府借外债,开始于一八六五年。外人克恩斯所著《中国外债》中亦以一八六五年为中国外债的起点,这是一般的看法。
第二节 甲午以前各种外债的内容 (一)一八六五年(同治四年),清廷以伊犁被围日久,军情紧急,向俄国借入粮食火药及若干资金,由俄国派人送至伊城,其时因需费甚巨,向英国借入英金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镑二先令,以偿还俄国(7)。关于此项借款,各家所载不一。刘锦藻谓系与俄国订立伊犁条约,赔偿损失,需费甚巨,向英国借英金如上数(8)。瓦格尔谓此项借款,系为筹充伊犁之战费,由俄国借入军费弹药及若干资金(9)。二者间之不同,有债权国之不同,与用途上之差别,而且内容均不详。故欲明此项借款的真相,须研究此项借款的用途。依据新疆建省事略:“新疆全境旧不与俄罗斯毗,自乾隆朝平定后,抚驭咸宜,边卫以肃。道咸之间,中原多故,不遑恤远。俄罗斯于是乘间蚕食哈萨克布鲁特诸部,而伊犁塔尔巴哈台乌什喀什噶尔边外之地,尽为所吞并,紧与我邻,于是有同治三年分界之举。”(10)其时伊犁被围。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当时清廷曾与俄国公使筹商汇兑伊犁饷银。上谕中有“军营用项以粮食火药等项为大宗,该国既不能多汇现银,如肯赊借各项,即与汇兑饷银无异。惟伊城被围日久,恐乏员迎提,必须由俄国派人送至伊城,方免疏虞。……该国接到该公使公文,如果照办,其赊借各款应如何酌议价值,及日后如何分别归还。”(11)由此可见此项借款的用途纯为当时对付新疆军事,而俄国占伊犁,要求偿兵费、割沿边要隘,事在同治十年,约隔六年以后,与赔偿俄国战费事尚不相关,而应归还上述之赊借各项,则系事实。质言之,即向英国银行借入,偿还俄国所赊欠,以应付新疆军事上之用。至伊犁条约,其事更迟,事在光绪七年即一八八一年。在中俄改订条约第六条中,规定中国允将俄国自同治十年代守伊犁兵费及俄国商民被害抚恤金共九百万卢布,合银五百万两。因此伊犁偿款系指同治十年之事,与同治四年之借款相差很久。 (二)一八六七年(同治六年)左宗棠因需饷孔殷,各省协解不能如期,停兵待饷,于军事机宜,未免延缓,奏拟照成案,于上海洋商借银一百二十万两,由各关税项下拨还,仍饬各省藩司将应解甘饷,按月发交各关以清款项(12)。与此次借款性质相同者,尚有三款:一为同年十二月之借款。因左宗棠军饷待用甚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称:“照案借银,行息太重。四成洋税一项,不妨转为通融,请将左宗棠原拟代借之款,划分为二,一半提用洋税,一半由各海关向洋商借用。……曾国藩等按照该衙门所拟各节,先由应解部库四成洋税项下提出银一百万两,飞速解交左宗棠军营支用;其一百万两,由各海关出具印票,由各督抚加盖关防交胡光墉,应宝时向洋商借用,由江宁等各省各藩司于应协甘饷项下拨还,并委解部库交纳归还。四成洋税之款,仍足二百万两之数。”(13)二为一八七七年即光绪三年,左宗棠因出师塞外,各省协解征饷银未能足数,致有积欠口粮之事,拟借洋款一千万两以备应用。清政府以“该督既以肃清西路自任,何惜筹备巨款,俾敷应用以竟全功,加恩著于户部库存四成洋税项下,拨银二百万两,并准其借用洋款五百万两,各省应解西征协饷提前拨解三百万两,以足一千万两之数。该督得此巨款,务将新疆军务早日蒇事,迅奏肤功,国家经费有常,似此竭力凑拨,可一而不可再,万勿虚糜帑款,日久无功。洋款如何筹借,着左宗棠自行酌度奏明办理。……筹借洋款本系万不得已之举,因西征大局所关,是以允借五百万两,俾利军行。”(14)按洋款五百万两,原借英金,由英商汇丰银行承借,年息一分。继恐英金价值无常,归款增累,特加月息一分二厘五毫,改用银两,由德商泰来银行承借,均由道员胡光墉经理其事。此外尚有左宗棠订借之一项债款,计三百万两,即一八七五年所举借,内容不详。总共有四项。 (三)一八七四年(同治十三年)“谕:据总理衙门奏……据李宗羲咨称,日本兵船于三月有驶进厦门海口者,英水师亦选兵船往台湾迤南巡查。并闻日本购买轮船,装载军粮,法国及日本兵船均已抵厦,日本兵共八营俱在台湾东海旁起岸,欲攻生番。本月初始据李鹤年函称,日本水师官抵琅柴城一带,查看牡丹社等处形势绘图,并声称牡丹社系番界,彼自寻衅势难禁止等语。生番地方,久隶版图,与台湾唇齿相依,日本相距尤近。且各国均有兵船驶往台湾道,视为番界寻衅,势难禁止,实属不知缓急。见日本兵船已赴台湾,且有登岸情事,亟应迅筹办法。沈葆桢著授为钦差,办理台湾海防,兼理各国事务大臣,以重事权。福建镇道各官均归节制,江苏广东沿海各口轮船准其调遣。俾与日本及各国按约辩论,而于征调兵弁船只,亦臻便捷。”(15)沈葆桢奉旨后,因需用饷银甚急,即以筹办海防费名义,借用洋款二百万两,分十年偿清。以上系说明台湾事件之经过及此次举借债款之原因。至于债款之用途,据纪事本末所载:“沈葆桢莅台后,筑炮台于澎湖设海电于台湾厦门间,购枪于德,议购铁甲于丹,调淮军来台。防务既备,戒谕生番遵约束,日人为之气夺。……八月,参议大久保利通来议台事,两旬不决,阳言归国,而阴托英使威妥玛出任调停,要偿军费三百万,总署以日本无理势横坚执不许,军机大臣文祥执议不给一钱。葆桢亦疏言倭备虽增,倭情渐怯,我但厚集兵力,无隙可乘,自必帖耳而去。……英使居间再三,乃终许之抚恤银五十万两,遂罢兵归国。”(16)这是说明英帝国主义者支持日本侵略中国的开始。 (四)一八七八年即光绪四年,为创设海军向德商借入二百五十万两,一八八七年即光绪十三年,为加筹海军经费,又向德商借入五百万马克。一由德华银行承借,年息五厘五毫。一由柏林汉堡的德国银行团承借,年息五厘(亦作五厘五),分十五年还清本利。此两项借款均见大英百科全书第十一版第六卷第一八八页中,克恩斯所著《中国财政》及潘某之书中均记载此二项借款。后一款详见《皇朝掌故汇编》外编,卷三十二“华洋借款”第二页。至于此二项借款的用途及当时创办海军的经过,则首见于左宗棠、李鸿章、沈葆桢奏折中,次见于张佩纶、许景澄奏折中。左宗棠谓洋防一水可通,轮船闻警可赴。东南北三洋各驻师船,常川会哨,自有常山击蛇之势。李鸿章亦谓沿海口岸林立,处处宿以重兵,所费浩繁,意在以全力扼要害,而尤戒散漫分防。其意在巩固其北洋的势力,要害之说系打官话。沈葆桢有轮船聚操上海之奏。至张佩纶、许景澄等之所陈,大抵以中国海疆绵亘之长,四倍于英,六倍于法,十倍于德,埒于美而长于俄。如此而不再为海军之备,则沿海粤疆将尽陨失,束手梏足坐以致敌。因之清廷亦以海防重要,“派醇亲王奕总理海军事务,所有沿海水师,悉归节制调遣,并派庆亲王李鸿章会同办理,善庆兵部侍郎曾纪泽帮同办理,其应行创设筹议各事宜,统由该王大臣等详慎规划,拟立章程,奏明次第兴办”(17)。随即订购英德等国船炮,文书旁午,糜费以千百万计,经营十有余年,甲午之役,铁甲化为齑粉,论者咸以是为海军病。同时此中尚有一段历史,即创设海军,名不符实,因奕拨建海军经费三千万两,供那拉氏(慈禧)大建颐和园之用,因此海军费绌,设备不全。这是说明清政府之腐朽透顶与封建剥削。 (五)李鸿章经借的洋款中,在甲午以前,见诸户部档案内者有三款,一为一八八四年即光绪十年所借大东英金五十万镑,年息九厘,期限十年,分二十次还清。其用途系因广东财政枯竭(18)。一为一八八七年即光绪十三年,因郑州河工紧急,命李鸿章息借洋银一百万两(19)。一为一八八八年即光绪十四年,郑州河工续借款一百万两,年息七厘。 以上共十一项,尚有一八七九年即光绪五年,因所谓兴办要政,向英商订借一千六百十五万两,内容不详(20)。又有一八八八年即光绪十四年因完成津沽铁路,订借一百万两,内容亦不详。但津沽铁路的借款,曾见之于光绪十二年李鸿章筹修津沽津通两路奏折中,有北洋垫银一百万两之事(21)。连前总计十三项。克恩斯在所著《中国外债》一书曾合计中国甲午以前之债款数目,谓由英商汇丰银行经借之款共八项,合计英金四百四十八万六千镑,现银七百五十五万零七百两,由英商东方银行及怡和洋行所订借之款,约计三百万两,由巴林公司所订借之款计一百五十万镑。再由德国银行所订之款共二项,计现银二百五十万两,德金五百万马克。约共十二项。又谓此时期内,自一八六五年至一八七四年,其数目至多不过九百万镑,不过此系估计之数。李某所著之小册中(22)谓一八九四年以前即甲午之役以前,中国外债共计十二项(他的表系从一八七五年起)。《中国百科全书》中谓共七项,《大英百科全书》中则列为八项,其项目与李某所列举者亦不尽同。英文《中国年鉴》(23)则谓一八九四年以前其数目共合英金四百九十一万二千镑,次数则未载明。按这些借款,其债权即属于外国银行,并无所谓持票人,故所借各款均未发行债票。 还有须说明者,即当时各项洋款息率一般很高,但各款不同。从一八七四年之八厘起到一八八七年之五厘半止。除一八八五年之债为七厘,一八八六年为六厘而外,最普通的是八厘。最高曾达到一分五厘,例如一八七七年汇丰银行所借之款(见《大英百科全书》中及英文《中国年鉴》)。瓦格尔在其所著《中国财政》一书中,谓息率之高,并非由于银行之要挟,乃是出于中国借款者自提之条件,因当时中国金融市场有如此之高。至于抵押品之规定,则不若后来之苛刻。手续费不详,无可查考。究竟清政府每次实得多少,亦不得而知。惟一八七五年所借之债,系九五发行。截至一九一七年为止,以上各债均已完全偿清。克恩斯曾综括各债的用途,谓主要的是用于军事上。曾调查五千七百万元之中,用于海军者四百五十万元,用于军事及战时用者二千七百九十万元,用于政治方面者二千四百二十万元。外债之用,以军事与政治为主,生产之用,实谈不到(24)。
【注释】 (1)高柳松一郎:《中国关税制度论》,李达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2编,第27页。
(2)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纲》,第126页。引见汤象龙:《民国以前关税担保之外债》,《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1期,第4页。
(3)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纲》,第126页。引见汤象龙:《民国认前关税担保之外债》,《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1期,第4页。
(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65。
(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考8262。
(6)高柳松一郎:《中国关税制度论》,李达译,第2编,第27页。
(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考8262;又,卷70,考8265。
(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65。
(9)S.R.Wagel,Finance in China,p.22.
(1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42,考10843。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考8262。
(1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9,考8262。
(13)《清朝续文献通考》考8262~8263。
(1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65。
(1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2,考10714。
(16)《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2,考10714~10715。
(1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27,考9732。
(1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69。
(1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0,考8270。
(20)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四),第39页。
(2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64,考11083。
(22)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 Intro
第二章 甲午之役的战费和赔款与外债的关系
第一节 战费借款 清政府的财政方面,平时国库收入,只能维持国内行政经费,一遇战事即支绌万分。惟一之方法开始是想募借商款。各处募借商款办法不同,就北京言,募额为一百万两,年息八厘四毫,偿还财源为内务府流用的经费。就广东言,募额为五百万两,利息同前,偿还财源为广东关税、土药厘金税及藩库收入。但因为政治上之腐败与贪官污吏之故,弊端百出,因而中止(1)。最后不得已只有乞灵于外债之一法。在甲午战争开始时,曾举行两次外债,一为公砝净银一千万两,合英金一百六十三万五千镑,年息七厘,每年分两次偿付,折扣九八,以海关债票作抵,并以各通商口岸之关税,为海关债票之担保。期限为二十年。是项借款,统以银两计算,而经理之机关为汇丰银行,故名曰汇丰银款。次年因战事迁延,随再需款,又向汇丰银行订借英金三百万镑,年利六厘,每年分两次偿付,折扣九八。除以前已将关税作抵而未清偿之各债外,即以关税之余额作抵,并以海关债票为担保,期限为二十年。在债务期内,有随时按照该债平价偿还之权,但必须六个月前,通知银行。是项借款概以金镑计算,而经理之机关亦系汇丰银行,故名曰汇丰金款。这两种借款的用途虽未表明,实均为战事而用,可名曰战费借款。按这两次借款直到一九一四年才陆续还清(2)。所以这次战争,其开始是因战费无着,以外债始,到后来是因赔款无法偿付,以外债终,始终均靠借款应付的。
第二节 赔款与外债 (一)赔款 甲午战争失败后签订的马关条约,规定赔款的总额为二亿两,限七年内分八次偿还。每次偿期及偿额如后:第一次 五千万两,定约后六个月内,即一八九五年九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二次 五千万两,定约后十二个月内,即一八九六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三次 一千六百万两有奇,定约后两年内,即一八九七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四次 数目同上,定约后三年内,即一八九八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五次 数目同上,定约后四年内,即一八九九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六次 数目同上,定约后五年内,即一九〇〇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七次 数目同上,定约后六年内,即一九〇一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第八次 数目同上,定约后七年内,即一九〇二年三月以前应行偿讫。 这是赔款本身按期归还之约。至于利息,除第一次五千万两不计利息外,余一万五千万两,则于期限以前,每百两年加五两,作为利息。惟中国能于三年以内将总额全还,利息一概豁免。在偿款未清以前,日本驻军队于威海卫以为保证,兵费由中国供给。此为马关条约第四条所明定。又因俄法德三国干涉日本,还我辽东,补回三千万两为赎辽之费,限三个月即光绪二十二年(一八九六年)元旦以前交讫。统计赔款及原定七年分还的利息,共计二万一千一百万两有奇。以外尚须加赎辽之费,及威海卫驻兵之费(按威海卫守费,三年共一百五十万两)(3)。 一八九五年夏,即第一次五千万两应偿还之时,当时清政府财政困难万分,真是“司农仰屋”,不得不议借外债。时拟派总税务司赫德专理债款事宜,沙俄恐英人独专其权,抗议不许,而各国欲贷款者纷纷至,结果由俄法两国任借,故以俄法洋款名。同时又另向麦加利银行、瑞记洋行各借一百万镑,前者名曰克萨镑款,后者名曰瑞记洋款。 转瞬至一八九六年春,日本第二次偿款之期又迫,而清政府又已不名一钱,于是复商借款于外国,经过五个月乃告成。初则各洋商麕至,争欲承揽,然其人率非素封,不过冀得清政府之许诺,乃凭以为号召,从中取利。至一八九六年二月间,已一而散,清政府方徬徨无所为计,而法使忽起递陈节略,一、中国贷款由法廷作保,二、中国各新关事宜,改托法人经办,三、将桂粤滇三省特别权利,让与法国。总署睹此无所为计,正思谢绝,而俄使又从而助其焰,总税务司赫德亦恐议成,而法人竟夺其席,乃与英德两国银行代表协商,分任承借,故以英德洋款称。 迨至一八九八年春,第四次偿款之期又迫眉睫。马关条约第四条规定于本年六月以前,能将赔款总额悉数偿讫,可以豁免利息,且并第二次所交出之利息,亦可退还,而威海卫戍兵亦可早撤。初拟募集昭信股票,以备抵偿,未能收效。故清政府毅然欲募外债以结此案。沙俄以贷款自任,其条件为折扣九三,年息四厘,其报酬则为北省之铁路权,及罢总税务司赫德,以俄人代之。英使出而抵制,以九四折五厘息之条件,提议于总署,其报酬则系监督财政,及由缅甸达扬子江之铁路权等项。正在磋商之间,俄法两使抗议大起,清政府只好宣告各国,谓无论何国之债皆不借。并要求日本将偿款期限延二十年。时日本伊藤博文为首相,正值财政困难之时,复牒拒绝。最后仍向汇丰、德华两银行订借,为别于前次之英德洋款,名曰续借英德洋款。兹将甲午之役七次借款列表于后(前二款内容已详前节):
![]() 统计各债,本金为公砝银一千万两,法金四亿法郎,英金三千七百万镑,共约合银元六亿四千万元(4)。 (二)俄法洋款 俄法借款之动机,由于沙俄以英国在借款方面,处处均占先着,因此监督中国财政,海关总税务司一职亦由英人赫德担任,也就是利益均由英国方面独占。马关条约签订后,第一次就要交出八千万两(合赔款与赎辽费),清政府决无偿付能力,除了大借外债再不能有任何办法。过去借外债,多委托赫德主持,以海关税收作担保,期限短,利息重(至少八厘),是英国在华银行一宗好买卖。这次清政府急需巨款,赫德又建议大借外债,沙俄为夺取英国的经济利益,愿单独借银一亿两。但俄系贫国亦无此实力,以法国银行团之帮助,四亿法郎之借款因而成立。法国银行团由六家法国银行组成,俄国银行团由四家俄国银行组成。其借款之条件:一、以中国海关所入税项及存票为抵押,关税收入有首先担保归还之义务。二、此项借款摊分法,由俄法德荷兰各银行按期交付。三、每年掣签由中国驻俄使经理,亦可由办事人代理。四、分三期付给,每次付三分之一。五、年息四厘。在当时认为最低之利率。六、分三十六年还清,即一九三一年还清。七、折扣九四零八分之一。按此项借款除上述条件外,在合同第四条尚有下列之规定:“中国政府决定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利益,关于中国境内税收之行政及管理事项,让与任何一国。假若中国政府对于列强中之任何一国,给以此种利益,则此种利益,俄国亦应参与。”(5)这种条文的意思,沙俄对于当时英国的独占以及它们中间的矛盾,是昭然若揭的。按四亿法郎合金卢布一亿,合英金一千五百八十二万镑。本利合计共三千零十一万五千二百九十八镑。(三)克萨镑款与瑞记洋款 一八九五年,尚有两种数目较小的借款,每种均为一百万镑。一由英国麦加利银行承借,名曰克萨借款,一由德国的Arn-hold, Karberg & Co.承借,名曰瑞记洋款,亦名一八九五年南京借款。这两种借款,实开后来英德合作之先声,亦即英国拉拢德国以抵制俄法方面的进展。其借款条件,年息均为六厘,分二十年还清,自第五年起开始还本。两者均以关税收入为担保,但瑞记洋款加上以江苏厘金与盐课收入为担保(6)。当时认为这两种借款比较俄法借款有利于中国,因俄法借款把还本摊于三十六年每年之中,而这两种借款则还本从第五年起。实则这种看法是不对的,迟还早还,其关系并不顶大,其条件之苛刻在折扣,一为九五五,一为九六。按这两种本利合计三百五十万二千零一镑。 (四)英德洋款英德两国银行团系由汇丰银行与德华银行所组成,其目的在政治上供给中国之借款。在一八九五年时,英德两国银行在远东之利益,有互相均沾之规定。加以德国为上次借款被俄法摈弃后,极为愤恨,是以与英合作。当一八九六年清政府应付第二次赔款之时,法国还想继续出借,以俄国公使之支持,与英德二国相竞,其目的在海关总税务司由法人担任,并给法国以广东、广西、云南之特殊利益,其保证在使中国稍沾优惠,发行价格亦可略高。因两方面互相竞争之故,闹得总理衙门像一个大拍卖场。翁同日记叙述英法公使忿争的情形,说英公使“咆哮恣肆,为借款也,此等恶趣,我何以堪”。说法公使“无耻无餍,日在犬羊虎豹丛中”(7)。结果还是英德成功,订立一八九六年之英德洋款。按此款又名五厘英金借款,总数计一千六百万镑,按百分之九十四实收,即实交一千五百零四万镑。在伦敦交款,比前议之百分之八十九点五的实交数,可使中国政府多得七十二万镑,但把前议之按年还本法,改为按月摊还,这也就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抵押系以关税收入为担保,而关税收入除本款外,尚有前述之五种债款,均系以关税担保者,按月扣还自比按年摊还为稳定与可靠。而且清政府同意在本款发行之后六个月内,不另借其他债款。其合同中最重要之一项,即中国海关制度,在本借款未清偿以前,按照现状,不作任何之改变。这就是保证了英国人担任总税务司的现行组织不变更。这笔债款要到一九三二年才能还清,期限三十六年。统共本利三千四百六十六万零二百四十六镑(8)。 (五)续借英德洋款 清政府截至一八九六年止,综括上面所述四项借款,共计英金已近三千四百万镑之数,以之归还日本赔款,相差已有限,但实在所付之数,只合赔款五分之三,其余均由经手人的回扣佣费及清政府本身提用,所余无几,无法付清赔款,一八九七年时,又预备再借一亿两,因此引起各国第二次大争闹。“李鸿章亲俄,主借俄款,张荫桓(代表翁同等亲英派大臣)主借英款。……清政府亲英派借口‘英款利息低而期限长’,与英国商订草约。俄公使坚决反对,亲到总理衙门提警告。翁同日记中述俄使语:‘若中国不借俄而借英,伊国必问罪,致大为难之事。’俄使走后,英使又到。……英俄两国争殖民地,而清政府中之帝后两党各依靠英俄争政权。”(9)结果仍屈服于英国方面之压迫,订立续借英德洋款。 按此款又名一八九八年中国四厘半英金借款,年息四厘五,发行价格按百分之九十发行,其交付中国之实数则按百分之八十三成立,八三折扣是骇人的盘剥。由承借银行言,得百分之七的利益,清政府实得之数计一千三百二十八万镑,分四十五年还清,至一九四三年还清。仍按月由关税收入项下,扣还本息,即每月六万九千六百零二镑。与前项借款不同之点,即前项借款中国可随时偿还,而此种借款则在四十五年之内,每年应摊还之数不能改变,亦不能增加,即不能随时偿还。此种借款之其他负担,即各银行为支付持券人的本息,说是工作繁重,每年应按清还数目,索取手续费百分之点二五即二千零八十八镑。此数总计四十五年之中共十一万四千镑,均算入本款总数之内。按此项借款系以关税收入为担保,其不足额加以苏州货厘八十万两,淞沪货厘一百二十万两,九江货厘二十万两,浙东货厘一百万两,宜昌盐厘并加价一百万两,鄂岸盐厘五十万两,皖岸盐厘三十万两,共为五百万两作抵。因之把厘金亦置于海关管理之下,并规定如果上项各种收入不能清还洋款时,总税务司得要求另提其他可靠之收入以凑足。同时以厘金作为借款担保之故,如有修改,须得银行的同意。至于现行海关制度,仍参照前项借款同样之规定,在本借款未清偿以前,不得作任何之变更,而且在一九四三年以前,中国不能提出预先偿还之方法,即改变关税管理之方法。总共本利计三千七百五十八万五千四百五十四镑(10)。 按此项借款的内容如此之苛刻,而当时清政府尚认为此项借款可以稍纾财力,比较有利,实则损失之大,彰明较著。他们究竟是愚昧无知咧?这是自欺欺人咧?下面所举,即关于经办此项借款之总理衙门的奏案,我们由此可以窥见单根据官方材料,即官样文章,实不足以说明当时之事实,并不足以窥见其损失之真相。 “总理衙门户部会奏,前借英德商款一千六百万镑(指第四项所述),约计库平银一亿两,经陆续提付日本赔款及威海卫军费七千七百五十九万余两,加以订购炮船等项,仅余银三百数十万两,而日本赔款尚欠七千二百五十万两。若不续借巨款,款,照约于二年内还清,则已付之息不能扣回,威海之军不能早撤,中国受亏甚巨,且本年应付之一千七百余万两亦尚无从筹措。上年英俄两国使臣迭向臣等商议,借其国家之款,息扣虽较商款为轻,而所索利息互相关碍,难以允从。臣等筹思至再,只可仍借商款以免。然不先指定偿款则借款仍归无着,中国借款向指关税作抵,关税每年约收二千一二百万两,内提出使经费各关经费船钞等项,并提还以前借款本息,所余无多,不敷抵借。至盐课地丁虽皆有着之款,均系每岁正供,不宜作抵,且所收数目,洋商无从周知,若准令照看,更碍于俄法借款一体均沾之条,恐别生枝节。通盘筹划,拟将苏淞沪九江浙东等处货厘,宜昌鄂岸盐厘等项,酌照广东六厂办法,札派总税务司赫德代征,以便按期拨付本息,不致迟误。此项货厘盐厘每年约征银五百万两,抵偿借款,当可取信洋商,而他国不致借口。当将此意面告赫德,令向英德银行商办。经赫德与该行往复商论,定期续借英金一千六百万镑,仍合库平银一亿两,开具草合同,呈送前来。查合同所开,周息四厘五毫,八三折扣,四十五年还清,每四百镑用费一镑。虽较前次英德借款折扣较重,然前项周息五厘,三十六年还清,现款周息四厘五毫,四十五年还清,每年少还本息银十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余镑,亦可稍纾财力。其余各款,与前次合同不甚参差,较诸俄英两国同时商借之款,利害相悬甚远。既无误日本偿款之期,亦免诸多要挟。臣等公商自可照此定议,谨抄合同底稿呈览,一面饬总办章京户部司员与该银行董事画押,订期交款,一面札总税务司并咨行江苏江西湖北安徽等省督抚遵办。从之。”(11) 按最后一次清政府借洋款以先期清还赔款的办法,实受五种重大的损失,为当时统治阶级所掩蔽者。第一,清政府认为赔款先期清偿以后,可以罢威海卫日兵之驻防。这是他们认为最充足的理由,也是他们最蠢的想法。实则威海卫的日本驻兵撤退以后,后来仍由英兵驻守,主权之不在我相等。第二,清政府认为先期清还日本赔款,可以按照马关条约规定,豁免六年的利息。这也是他们认为最充足的理由,实则日本赔款的利息,按照马关条约,订以五厘,分六次摊还,还一次即豁免一次之息,实计不过千余万两,而后来借债之息四厘半,即以最初五年计,约二千一百五十余万两,是坐亏一千余万两之息。第三,日本偿款无折扣,而借款按百分之八三交付,即借债百两仅得八十三两,一转移间又要损失一千万两之数。第四,债款还须加百分之点二五的手续费,即银行为经理支付本息时,每一万镑须取二十五镑的手续费,亦名经理费,每年以八十三万镑计算,即须支付手续费二千余镑。第五,马关条约载明以库平银两交付,而借款以镑价计算。中国归还借款之法,系在上海交银,在欧洲付金镑,金银比例以当天两地之行市而定,用银购金,即刻增加金之需要,势必使银价跌而金镑价涨,历年所受镑亏之损失甚巨,而此种损失,还是无法预先估计的。当时汲汲于清还,尚自以为得计,结果又加上五种损失。
【注释】 (1)《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4页。
(2)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 p.5.
(3)《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20~21页。
(4)《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25页。
(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56,考11000;又见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6;又见《皇朝掌故汇编》第32卷,第12页。
(6)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8.
(7)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86页。
(8)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10.
(9)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第287页。
(10)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11.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1,考8274。
第三章 庚 子 赔 款
第一节赔款的性质庚子赔款其本身本不是外债的性质;因为庚子赔款,系向外国赔偿之费,不算是外债,与甲午之役各种借款不同。庚子赔款其本身是赔偿各国的,并不是向各国借来的,其债权人并未付给一丝一毫的款项,实不能名之曰借款。为什么要列入外债史中来说明呢?因为帝国主义列强照外债一样的办法,公然分成五种债票形式,加算利息,按期摊还,规定抵押品等等,事实上等于一种借债,而从中国人民说来,其负担也是与外债一样的。若再进一步就其本质来说,这种赔款,不仅不是外债,根本上也不是赔偿的性质。因为赔偿,一定要有相当之损失,而帝国主义列强在一九〇〇年八国联军之役中,人力物力均无重大的损失。所以赔款四亿五千万两之勒索,是按照中国当时人口四亿五千万计算,来处罚四亿五千万中国人民的。除应偿本金四亿五千万两而外,每年按四厘息计算,至三十九年偿清之日止,尚应付利息五亿三千二百三十余万两。因此庚子赔款名义上虽为四亿五千万两之负债,而实质上则近十亿两,此为我国人所深知的。所以这种赔款,是帝国主义列强用来大大榨取中国人民膏血的,他们自己也承认实在所用军费及官商民教应请抚恤之款浮溢甚多(1)。并且挖掘各坟建碑及抚恤教民等费,尚另有规定(见辛丑和约第四款),外部另有核销京内教案收支各款数目奏折并附有清单(2)。这种凶恶行为,对于腐败之清政府来说,它无所谓,它是以人民为牺牲的。对于这次直接造祸之那拉氏(西太后)来说,她更无所谓,她认为借此出去看看世界,浏览风景,亦一乐也(3)。而实在受此项赔款负担的痛苦,致生活日陷于水深火热之中的,是广大的中国人民。
第二节赔款的内容与勒索的过程(一)总理事务衙门与各国公使关于赔款的谈判各国联军自战胜了腐败的清政府后,气焰嚣张,各提出自己所适意的条件。在一九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初步的由清政府降旨全行照允,足适各国之意以后,及辛丑和约尚未正式签字以前,在这个中间,于光绪二十七年三月一日总理事务衙门曾与各国公使开过一次关于赔款问题之重要会议。在中国方面是告苦,即筹款困难,在各国方面是怎样按期付款,即怎样筹付。会议的内容分三部分:一为总数的商讨,二为偿付的来源,三为赔款的摊还。其中以第二部分讨论最详,所有中国财政上的收入均包括进去,由此可见帝国主义者对于监督中国财政一点,已原形尽露,并充分地表现了对于中国人民之仇恨与恶毒。例如主张按人口抽人丁税是。同时还可以从他们谈话中,看出法使之凶横,英使之盘剥,以及清政府官吏委曲求情的丑态。现依据《清季外交史料》,加以整理后,作如下的纪述。“三月初一日徐星使寿朋、那侍郎桐、周方伯馥同至德馆,晤法使毕君、德使穆君、英使萨君、日本使小村君,由联芳传语。毕曰:今日系为赔款事,请示中国,每年可能摊还若干?徐曰:请问各国共索赔款若干?毕:赔款截至西历七月一日止,计银四亿五千万两。徐:中国财力不足,各国既有顾全交情之意,应恳将赔款数目减少?毕:此数各国并不多索,但所亏之数必须索偿。将来或多几日,少几日,仍须核算,此数不过约计。今日系专为要知中国有若干款项,可以作抵?徐:中国近年库帑入不敷出,各位谅已尽知。我想海关进口货税,核计原定税则时,与现在镑价增订,商人仍可将多出之数加入货价之内。于洋商无所亏损,而中国办理赔款大有裨益。毕:我等亦曾议及,似属可行,计中国每年约可多得银一千万两以上。中国常关税每年共得银若干?徐:如交税务司征收,每年约可得银四五百万两。毕:果能交给税务司否?徐:常关多归海关道管,与海关相连,可交税务司代征。毕:洋货进口加税,及常关税归税司代征作抵,我等皆以为然。但所差尚多。徐:请问各国之意,可缓至若干年摊还?毕:摊还年分暂且慢说。须考究再有何款能以作抵。闻中国盐课为大宗入款,如能变通办法,更可得多。然否?徐:盐法变通甚难。毕:盐款每年若干?徐:盐款盐厘每年收数共约一千三百万两,已有宜昌鄂岸皖岸三处抵还洋偿,共应除银一百八十万两。又长芦每年销盐五十万引,自去年乱后,洋兵将盐任意销运,闻逾二百万引之多,以后三年芦盐无从行销,国课从何征纳。故以现在而论,盐课盐厘两项,每年只可作一千万算。毕:然则此款可抵一千万矣。徐:不然,我中国有若干应用要款,皆取给于此,只可挪出四百万作抵。毕:闻漕粮改办法,每年可余银七百万两。徐:所谓改办法,是折漕之说也,然则改收折色,断不能余七百万之多。(按以上系讨论增加关税、盐税及漕粮改折,亦即抵偿赔款之主要部分收入。中略)萨:京城进出货每年收税银若干?徐:崇文门向来只收进城货税,其出城之货例不征税,每年约收银七十万两左右,为数无多。各口常关既拟改归税司征收,崇文门一处似可不必算入抵款之内。毕:总理衙门所设之同文馆及出使各国人员所需经费,实无他款可筹,皆取给于海关税项,似可改由他处筹付。徐:同文馆费用无着,出使经费实无他款可筹,断无因赔款不敷,将使馆撤销之理。毕:学堂本系应设,若因此赔款致裁减出使人员,亦非各国所愿,此节可不论矣。闻裁减旗饷,每年约可省三百万?徐:旗饷裁减甚难,即能裁减,而每年须付赔款,因而缺用甚多,此项节省之银,亦只可为自己补亏之用矣。毕:水陆军饷项每年可省若干?徐:水陆军不无可省,但难预定确数,且裁减之款,究属空名,似可不必指明款目,但酌定每年摊还若干,除盐课常税及洋货加税,其不敷之数,由中国设法解足可矣。毕:每年究能摊还若干?徐:至多一千五百万两。毕乃持洋笔算之,左右顾英德使而言曰:如此须六十年,为期太远,能三十年摊还更好。徐:一年三千万断不能筹。(按以上系讨论节省各项经费,亦即挪移其他经费以抵偿赔款。)毕:人丁税可办否?如每人每年征银五分,即可得二千万两。徐:从前本有丁税,后来并入地粮,是以田亩赋课,名为地丁钱粮,若再按丁抽税,是重征矣。萨:地亩亦可加税。徐:各省多有瘠薄之处,所获本属不丰,若再加征,恐贫民更多苦累,地方难期安庆矣。萨:然则办房捐如何?徐:房捐亦有省分办过,总未办成,因一经收捐,其店家则歇业罢市,其居民则诉屈呼冤,地方官无如之何,故此事甚不易办也。萨:闻土药较洋药多至三倍,如每担征银六十两,可得一千余万。徐:土药出产处多散在内地,并无扼要稽征之处,若税厘太重,偷漏更多,恐无实济。萨:印花税似可行。徐:此事亦曾筹度,似只可于通商口岸,先行试办。因通商口岸风气略开,商民或肯遵行,若内地居民习故蹈常,视印花为无用,如派差随时随地稽察,徒为差役开索扰之门,于国课恐毫无裨益也。(按以上系因摊还期短,加税的收入仍苦不足,讨论另筹新税,以抵偿赔款的办法。)毕:请问赔款如何偿法,将分年摊还乎?抑借款总付乎?徐:借债甚难,能宽定年期摊还最妙,若内有一二国愿得现银,各位为难,则请代为公保借债,亦无不可,应请各位酌之。毕:是否托肯行缓期之国代为借债。徐:不敢指定,必须肯行缓期之国代为借债,我想其急需现银者必不肯代为借债,又想现在应得赔款巨款者,均系富国,亦不至急需现银,故莫若宽定年限,容中国摊还为妙也。毕:愿摊还不愿借债是何意?徐:愿摊还不愿借债者,因各国既重友谊,不必为借债再独承一二国之情,且银若由一国借出,款数既巨,必不肯多宽年限,故不若分欠各国之为妙也。(按以上系讨论借款以偿付赔款之法。)”(4) 综合这次谈判而观,赔款之要求与赔款之数目,各国均早已商定。这次谈判之目的,在如何偿付及抵押品问题,而偿付方法之决定,实取决于赫德之条陈,故赫德之条陈,对于赔款数目及偿付赔款,均有影响。
(二)辛丑和约第六款(即关于赔款内容)的分析.按照辛丑和约第六款所列,其中最重要之点,可分为下列六项。(1)赔款总数之规定。按当时各国所要求之数,沙俄以调军较多,列为第一,德国以公使被杀,列为第二。其所开之数,据和约上所载,表面上系“各国各会各人及中国人民之赔偿总数。”(此处所指中国人民是指教民,可参阅外部奏核销办结京内教案收支各款数目折。)(5)且以各国武官之刁难,几经磋商,始削减畸零,将原来所提出之四万六千零二十九万六千三百九十三两,定为四万五千万两整数。(2)各国分得之赔款数目表(单位海关两,利息系照年息四厘计算):
(3)五种债券之规定。由清政府发出债券,按数交各国收执。又以负债既重,更为之设法延长,分为五种,以便计算。第一种,七千五百万两,自一九〇二年至一九四〇年止。第二种,六千万两,自一九一一年至一九四〇年止。第三种,一万五千万两,自一九一五年至一九四〇年止。第四种,五千万两,自一九一六年至一九四〇年止。第五种,一万一千五百万两,自一九三二年至一九四〇年止。其所以必分为五种者,目的是调剂旧债,使每年负担之额得平均。(4)归还赔款之限期。此项赔款连同四厘年息,分三十九年还清,其各年度应摊还之本息,分列于后:甲、自第一年至第九年,每年应付一千八百八十二万九千五百两。乙、自第十年至第十三年,每年应付一千九百八十九万九千三百两。丙、第十四年,全年应付二千三百二十八万三千三百两。丁、自第十五年至第三十年,每年应付二千四百四十八万三千八百两。戊、自第三十一年至第三十九年,每年应付三千五百三十五万零一百五十两。统计本利共为九万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还本自一九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每年还本一次。付息自一九〇一年七月一日起,每半年付息一次。首次之息即一九〇一年七月一日至一九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可展到一九〇二年一月一日起,分三年付清,仍按每年四厘付息。(5)银两市价之规定。和约上所定之赔款是指关平银,这是规定很明白的。不仅中国方面了解如此,即各国方面亦有如此了解的(克恩斯亦说赔款是规定用银的(6))。依据和约第六款第十三号附件甲所载,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下:海关银一两,即德国马克三·〇五五,美国金元〇·七四二,奥国克勒尼三·五九五,法国法郎三·七五,英国先令三·〇〇,日本元一·四〇七,荷兰弗乐林一·七九六,俄国卢布一·四一二。(6)担保品之规定。保证此赔款之财源,明载于和约上的计三款:一、新关各进款在前已作为担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给后,所余剩者。又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二、常关各进款,所有在各通商口岸之五十里内常关,均归新关管理。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归还续借英德洋款一宗外,余剩之数一并归入。(三)赔款如何偿付问题赔款之如何按年偿付,此为研究赔款之最重要关键,亦与中国人民之负担,有密切不可分离之关系。就清政府当时财政而观,真是“捉襟见肘”,就当时中国人民经济状况而观,真是“竭泽而渔”。在此无路可走之时,究竟怎样办呢?甲、中央筹措的办法户部奏:“据全权大臣先后来电,此次赔款共本利银九万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中国财力万不能堪,然和议既成,惟有减出款,增入款凑偿,庶几不误大局。谨将增减各款开列:一、虎神骁骑护军各营津贴,一、神机营经费及步军营练兵口分,一、满汉官员八旗兵丁米折,一、南洋经费及沿海沿江防费,并各省水陆勇营绿营一律酌裁(按以上系属于减出款)。一、房捐,一、地丁收钱酌提盈余,一、盐斤加价,一、各省土药及茶糖烟酒,就现抽厘数,再加三成(按以上系属于增入款)。统计裁款可省三百余万,各省裁减及加增之数,约计当有一千数百万两。惟各省情形不同,即照章筹办,凑款需时,仍恐有误还期。拟先就赔款二千二百万两之数(按此系指每年应摊还之数),令各省关将应解部库西征洋款改为加放俸饷一款,抵京饷改为加放俸饷一款,京官津贴改为加复俸饷一款,自光绪二十四年起加边防经费一款,向未有漕省份循案解部漕折一款,以上约共银三百余万两,全数提出留作赔款外,尚有一千八百余万,即摊派各省,按省份大小财力多寡为断。拟派江苏二百五十万,四川二百二十万,广东二百万,浙江、江西各一百四十万,湖北一百二十万,安徽一百万,山东、山西、河南各九十万,福建、直隶各八十万,湖南七十万,陕西六十万,新疆四十万,甘肃、广西、云南各三十万,贵州二十万,共计一千八百八十万两。自派定后,应按臣部单开办法速筹。倘各条与该省未能相宜,自可量为变通,另行筹措。惟必须凑足分派之数,如期汇解,迟延贻误,惟该督抚是问。再各海关税银,拟取足值百抽五,见已商办有成,将来关税增出数目,专为赔款应用,各省分摊之数,尚可酌减。”(7)此系户部筹措偿还赔款及各省分摊之办法。同年十二月一日,又有“上谕”一道如下述。上谕:“此次赔款载在条约,必须如期筹偿,万不可稍涉迁延,致失大信。着各直省将军督抚,务须遵照全权户部会议办法,竭力筹措,源源拨解,按期应付不准丝毫短欠,致生枝节。倘或因循贻误,定惟该将军督抚等是问,懔之慎之。”(8) 依据上面材料,清中央政府每年筹还赔款之办法,可分为二点:第一,即政府紧缩,将各种重要的军饷裁减,抵拨赔款;第二,令各省负责分摊,或开源,或节流,由各省自决,但规定每年呈缴一定数目,按期汇沪。关于前者由户部将各省关应解部库之款,如俸饷漕折等一律留作赔款之用,每年计得三百九十万零五百两。关于后者,则各省筹划情形不一。富庶省份多由藩库、运库、道库三机关分筹,来源为地丁、厘金、盐斤加价、常税、捐输等项。贫瘠省份则由他省代拨,如新疆、甘肃等省。总计各省筹划之款项,每年为一千八百八十万两,合户部改拨者共二千二百七十万零五百两。再加以一部分关税每年凑足数目,当在二千五百万两左右(9)。照这种分摊的办法,各省是否能担任呢?现再根据当时各省报告的材料中,挑选几个省份较大财力较多者为例说明。乙、地方凑足的情况一、署浙抚余联沅奏详述浙省民穷财尽、摊派赔款为难情形电:“浙江之宁波一关,自洋药并征后,税厘二项,光绪二十四年四结止,计征银百三十万,按时完解尚可敷衍。迨奉拨英俄洋款,数目太多,已形竭蹶,近又杭州设埠,商货前趋,茶叶之税已不及半,自二十五年十二月至二十六年七月止,四结期满,仅征银六十八万两,而开销税务司薪俸十二万八千零,又北卡局洋人薪水二万四千两,奉拨京饷十万两,内务府二万两,常税京饷二万两零,加放俸饷二万两,四国洋款二十万两,共需银八十三万三千余两,已不敷十五万两。虽洋税由杭关协解,而本省旗绿各营俸饷十万两,防营十万两,拨补浙东厘金十万两,以及正税项下应拨南北洋四成防费,与一成半出使经费,均归无着,统计积欠已逾百万。现在和议未定,将来洋款必奉摊派,罗掘俱穷,每一念之,兴嗟仰屋,而到处民穷财尽,真有不可终日之势,不得不详述情形,以备参考。伏乞圣鉴。三月初六日。”(10) 二、闽督许应骙致总署闽省裁兵筹款亦无济于事电:“筹款一事,闽省岁入不过二百二十万左右,解款一切须二百五十万左右,而本省开销,尚不在此内,十分竭蹶。现惟有裁兵一法,岁可得十万,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四月初七日。”(11) 三、各省督抚张之洞等致枢垣,各省分派赔款为数过巨请减免四成以纾民力电:“各省分派赔款为数过巨,筹措万难。方今民生困穷,商业雕敝,经去年之变,各省商民元气大伤,种种筹款之法,历年皆经办过,久已竭泽而渔,若再痛加搜括,民力既不能堪,赔款仍必贻误。且沿江沿海五省盐厘货厘,久已抵还旧案洋债,拨补大半无着。今年加拨各款,多系有名无实,无法筹解。而自去年以来,南北各省闹教赔款,多者二三百万,少者数十万,即不闹教省分,摊派直隶教案赔款,亦二三十万至十数万,此又出于各项饷需之外,民怨已深,正苦无从设法。自新案大赔款经全权定议后,数月以来,屡与司道各局筹商,无不焦思束手,虽勉强搜罗,断难如数。且即所拟议奏明筹捐加收之数,将来亦恐难收足,实无把握。间有议加货厘者,乃是无聊之极思。窃恐驱鱼驱爵,徒归洋旗子口,收数转不能多。若按粮捐,输少则无益,多则必然扞格。房捐为数有限。此外各种筹款之法,无一易办者。总之,无论如何,筹加筹捐,无非取之于民。当此时势,民心为国家第一根本。以民穷财尽之时,倘再尽力以搜括追呼,以供外国赔款,必然内怨朝政,外愤洋人,为患不堪设想。否则商挂洋旗,民入教堂,国势何由固结。之洞等渥承厚恩,分膺疆寄,若因筹赔款之故,以致稍生事端,罪戾滋重。若百事俱废,专凑赔款,将兴学练兵,农工商务,一切养民治民卫民之自强要政,概行搁置不办,则民心日涣,士心日离,国势日微,外侮日甚,内乱将作,大局亦必难支。惟赔款岂能失信,窃拟一稍纾民力之法;盖各省赔款数巨,筹足困难,而尤以明年上半年一期为更难。筹款甫经试办,尚无端绪,期限已迫,必然贻误。查十月初一起,现办洋税加足值百抽五一条,据上年二月赫德条议,每年可增加三百万。向来免税洋货亦按抽五纳税一条,据上年二月盛宣怀条议,每年可增加一百万。常关归税司代收一条,据德国穆使自天津来与之洞面言,津海一关,每年可多收三十万。准此类推,除粤海关外,各海关监督兼管之常关税司代收,每年必可多收一百五六十万,有盈无绌。现在饬办折漕一事,电询漕督张复称,每年可省百余万。四项合计已有六百六十万。又查张春发、陈泽霖两军去秋裁汰八营外,每年可节省银二十八万,董军余众无多,已归他人接统,每年可节省银四十余万。六项增收款及裁省款并计,共得银七百三十万。就每年赔款一千八百万之数,核计正得四成之数,尚多十万。伏思洋货加足抽五,免税之货完税,常关税归司兼办,全漕改折四款,乃各国公使所指定者,本议明专为赔款而设,拟吁恳圣恩俯念民生困苦,巨款难筹,准将各省赔款减免四成,将上项所指加增裁省之款凑足,上半年只解一成,下半年解五成,以纾民力而免贻误。此减剩六成自必如期筹解不敢延欠。惟所指抵凑四成之款,必须明年十一月方能收齐,而明年上半年五月还期万不能缓,拟请敕下户部盛宣怀及上海道向外国银行如汇丰德华之类,商借七百二十万,约定明年五月半交银一年归还,酌给利息,能只借八个月尤善。国家只借此数并不为难,年限既少,则利息稍重,亦属有限。俟明年十二月间,核计所指增收裁省各款实得若干,如足敷四成及息银,即请于光绪二十九年起,令各省以后即照此六成之数筹解。如洋常两税于抵足四成外,能再多收一成一百八十万,各省即再减一成,能再多收半成,即再减半成。如尚不敷四成及息银,则请由各省照数分摊,解部补还,限后年二月解足。盖减少四成,薄海商民固感朝廷宽恤之恩,且展至下半年始解巨款,亦可从容妥筹,免致操切从事。此外西北各省尤为瘠苦,情形亦必相同。之洞等为仰体皇仁抒民力固邦基起见,不得已勉筹此策,仰恳圣裁施行,不胜迫切待命之至,请代奏。十月初二日。”(12) 四、直隶总督袁世凯请贷款电:“略称财政支绌,京外略同,欲集巨金,舍贷款外别无良策。惟募集洋债,利息轻重常受挟持,镑价涨落复多亏损。中国历来办理官债,半由官吏鲜克践言,以致民多观望,即或勉集巨资,亦视为报效,不冀偿还,利国便民之政,转为误国病民之阶。臣私心痛之,今欲开募债票,宜公家严守信实,俾民间便利通行,方足挽浇风,服天下……”(13)依据上述各种材料而观,各省财政困难情况与凑足之难,可以概见。浙江、福建为富庶之区,湖北、直隶为较大省份,其情形尚如此。尤以各省督抚联衔电奏中所陈:“无论如何筹加筹捐,无非取之于民”,尚有“民怨已深,内怨朝政,外愤洋人”,以及“百事俱废,专凑赔款”等语,自是刻画当时实际情况。但各省关实际应付的情形,究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两方面分述。即(一)由各省摊还之数,(二)由关税摊还之数。由关税摊还之数,计分关余,增税,拨部改作赔款与火耗四种,关余系指摊还外债余款及五十里内常关税两项,增税系指切实值百抽五,拨部系指军饷等原应解之款现改作赔款,火耗系指各关节省之倾熔折耗等费。四项共计,就一九〇二年至一九一〇年统计观之,每年约三百余万两,有三年超过四百万两,其中以实行切实值百抽五方面收入最多。由各省摊还之数,其主要来源为地丁、盐课、厘金、漕项、常税、捐、杂税等项,即加征加赋与苛捐杂税是,其摊还数与户部原定之计划虽无甚出入,但其中亦略有改变之处(14)。就一九〇二年至一九一〇年统计观之,每年约二千一百余万,其中以江苏、江西、广东、四川等省较多。这样巨大的负担,全部加在从事生产的农工肩上,自然人民生活愈益穷苦,社会经济愈益雕敝。当时所谓“民生重困”,这个“重”字,就表示殖民地化又进了一步,清政府灭亡的时期又迫近一日了。第三节镑亏借款镑亏借款亦名赔款补充债款,因系向汇丰银行等订借,又名汇丰新借款。按庚子赔款之本息,已达关平银九万八千余万两,后以金价日涨,银价日跌,损失更大。自一八八〇年以后,银价已逐步下跌,到一九〇〇年时,其下跌之情形更甚,在一九〇一年辛丑和约签字时,英金一镑尚只值关平银六两六钱六分,至一九〇三年还本付息之时,英金一镑,涨到关平银七两五钱(15)。中国资源之收入均系用银,即关税亦系用银两计算。银价日跌,金价日增,则此加增无定之镑亏,实为庚子赔款之余毒。按辛丑和约第六款第十二号附件甲项之规定,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金钱之价,即海关银一两,易英金若干,美金若干(见前)。这种规定是很明白的,即中国赔款是按海关两计算,即用银计算,同时因各国所用之钱系用金计算,因此即按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以便支付,中国总是交出这些银两来,按市价折成金款多少,这是收款人的事,不是付款人的事。如银两不能交足,是付款人的责任,如银两交足后,因汇兑上吃了亏,这不是付款人的责任。当时不仅中国人心目中均认定赔款是关平银四亿五千万两,所欠外国人的是关平银,不是金款,即外国人心目中,自要求以至定议,亦认定中国赔款为关平银四亿五千万两,也不是指金款,此征诸前后交涉情形可以概见。这种见解,当时帝国主义者中间例如美国方面,亦认定赔款是规定用银支付的(16)。乃帝国主义者专恃武力,一味横蛮,强谓中国赔款是用金计,如此则当时订和约之时,为什么不说明对英赔款为若干镑,对德赔款为若干马克,而只照关平银计算,这种很显明的事实亦置之不顾。而且美国既认定赔款是用银付的,为什么要钱时,又跟着各国,一道勒索,此中实可表明帝国主义者之欺诈与贪婪。当时清政府官吏亦不敢据理力争,惟知屈服,其媚外惧外之心理,更可表现其成为十足之帝国主义代理人。甚至事隔二十余年,贾士毅编《民国财政史》时,尚认为当时未知银价下落之趋势,及未下正确之解释,一切都是为外人说话(17)。银价下跌不是从一九〇〇年开始的,甲午举借外债时即知之,而且甲午以前,即有“镑价涨落后多亏损”之辞,是中国人何尝不知之。至未下正确之解释,其责不在中国人,而在帝国主义者。此点可由他们后来一律改为各国金额折成数可以证明。他们为什么原先不如此,而到后来始如此?这就证明原先是以关平银计算,而后来始以金款计算。这是帝国主义者之狡猾,不是未下正确之解释。按镑亏问题之争执,三年有余,其中交涉经过,见外务部奏折:“查辛丑和约所载赔款关平银四百五十兆两,各国不允还银。臣部另议办法三端,迭与各使商议,今始就绪。缘与议和约者十一国,势如连鸡,诸多牵掣,稍未平允,群谋不易佥同。前所拟三端,一金价按月折中,一镑亏免再计息,一每月付款扣还息银。各使俱谓前三年已付之款,早经本国兑收拨用,碍难照办,只允嗣后设法通融,而前欠仍须索还,此在彼为有词,难与争辩。惟查各国银行每届还款之期,不免浮开镑价,此三年内付过本利六期,据其银行公会结算,亏欠已至一百四十余万镑。经臣等详核指摘各银行所定镑价之不公,各使始允以一百二十万镑,合和约关平银八百万两,作前三年亏欠之数,于议定后清还,此议结从前镑亏之情形也。至以后还款,欲免巨亏,必筹善后,原拟每月匀付之款,未届还期,按月扣还息银,各国已允照行。金价折中之议,各使亦以为公允,惟谓上海金价不能划一,恐滋争论,因议或照伦敦市面银价用银付还,或以金钱期票或电汇票,听各国择定其一。其期票电汇票由中国不拘在何处及何银行任便自购以后,每届还期,照各国分票所载应付之数付清,自无镑亏。此议定嗣后还款之办法也。以上议定各国皆愿用电汇票,惟俄日愿照伦敦市价付银,而俄款最巨,尤宜详订,所有俄之卢布与伦敦之金镑比较,伦敦之温司与中国之关平比较,饬江海关道与该国银行董事详细议定。又日本在伦敦需用,请将应付该国之款,电汇伦敦,按日币合成英镑,均行照允。此则各国各有分别之办法也。美国之款前允照银数付还,此次各国已一律还金,美亦须照办,自未便因其曾经允许而强与争论,此又美国亦照各国办理之缘由也。窃维还金还银,辩论数年,迄无定局,处不得不转圜之势,借此整顿还款办法,亦可稍资补苴。现所议定者,或由中国自购金钱汇票,则取舍之权,操之在我。或照伦敦市价付银,则价值划一,银行无可居奇。至按月扣还年息四厘,其数积少成多,计算至三十九年终,所节省约在一千万两以上。又查赔款所欠首六个月之息九百万两,照约应展在三年内带还,二次以八百万两偿清前三年欠款,所有展息九百万两亦计在内。故从本年起,每年付数较前三年已减三百万两,即可以此款为弥补镑亏之用。至第十年以后,赔款应付之数渐增,而旧日之洋债渐减,其款仍可移挪。倘镑价不至异常腾贵自无庸再加摊派各省之额。臣等筹议已妥,即会同各国使臣在部签字,互换照会,俾各遵守。”(18) 按奏折中所陈,一为议结镑亏情形,一为议定嗣后还款办法。清政府官场的“奏折”及“上谕”,对外无论吃亏到什么地步,他们总要自己安慰一番,并认为可以“稍资补苴”,而事实上不得不将三年来镑价所亏,照数补还。至所提三项办法,第一,每年镑亏之款,不再算利。这是当然的,问题尚未解决,利息从何说起,而且他们自己早已兑收拨用。第二,中国方面交银行收存之款,按月扣还利息。这也是当然的,现款存入银行,自存入之日起,当然计算利息,因为付款之期未到,先期所缴,当然以存款计,即所谓回头利息。第三,以前镑价按月折中计算。这就是根本上吃亏之原因。已过去之事,还须按月折中计算,不知中国方面有何利益可言,难道还要按照镑价最高的一天计算吗?当时清政府自认为满意,实则此项损失,计八百余万两,约合英金一百二十万镑。以外各国在何地需用款项,即汇往该处,例如应付日本之赔款汇往伦敦,具见资本主义国家之盘剥无微不至。赔款本息之外,又突然增加这一笔常额以外之款,且为期迫切,计无所出,不得已只有乞灵外债之一法。因向汇丰银行及德华银行(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中无德华银行,克恩斯著作中有德华银行(19))订借英金一百万镑,借作弥补镑亏之用。年利五厘,发行价格百分之九十七,以崇文门关税及山西厘金为抵押(贾士毅财政史中无崇文门税作抵之记载,克恩斯著作中有之。)(20)借款期限为二十年,每年还本五万镑,直至一九一五年始还清。
【注释】 (1)《财政年鉴》下册,第1430页。 (2)《清季外交史料》卷150,第5页。 (3)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第206页。 (4)《清季外交史料》卷146,第7~11页。 (5)《清季外交史料》卷150,第7页。 (6)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17. (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1,考8276~8277。 (8)《清季外交史料》卷150,第11页。 (9)汤象龙:《民国以前的赔款是如何偿付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2期,第275页。 (10)《清季外交史料》卷146,第11~12页。 (11)《清季外交史料》卷146,第12页。 (12)《清季外交史料》卷149,第15~18页。 (13)《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1,考8277~8278。 (14)汤象龙:《民国以前的赔款是如何偿付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2期,第275~277页。 (15)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17. (16)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17. (17)《民国财政史》下册,第4编,第30页。 (1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1,考8278。 (19)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18. (20)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18. 第四章清末其他各种政治外债 第一节清理财政与本时期中外债情况概述自清光绪三十二年(一九〇六年)改革官制,三十四年下九年预备立宪之诏,于是发布清理财政章程,派财政监理官驻各省,当清理之职。从事二年,编有三十四年岁出岁入额清查报告。岁入约计二亿三千四百八十余万两,岁出约计二亿三千七百余万两,比光绪二十九年前后,岁出入约增二倍。仅五年之间而增加二倍,这是一个待考虑的问题。有人认为当时每岁征税实额,为贿赂上官,收入私橐,其超于报告总在五成七成之间,故前此岁入如此之少。但新政浩繁,物价翔涌,其征税额之大部分消费于行政,亦事势之所必然。按照本表,出入相比,短缺不过三四百万两,似乎光绪二十九年以来,财政上并不艰难,不过这种报告实有疑问,或系凑合,或系虚造,证之事实,年短二三千万两,为中外所共见,无庸置疑(1)。欲补岁入之不足,惟有仍借外债而已。除上述清查报告而外,日人根岸佶另有一段记录。谓自庚子后,岁亏二三千万两。洎筹备立宪及扩张军备同时并起,岁出愈多,岁入愈少,不敷至三千七百万两。据政府细算,中央所短每年二千四百八十万两,各省所短每年二千九百万两,因筹备立宪追加预算,又二千四百万两,合计七千七百八十万两。此后岁出将在四亿二千六百余万两以上,而岁入不及三亿六千七百万两,每年短少五千九百万余两。欲补此缺额,舍募借外债外,实无他术(2)。关于清末财政情况及筹备预算的经过,当时官方尚有许多文件,综括来说,其关于收支方面,有三种不同之数目字。一为各省汇报之数,二为度支部核减之数,与京内各衙门拟提拟拨之数,三为资政院修正之数。惟汇报之数不尽可凭,复核之数亦嫌未确,修正之数但求表面上之适合,均不能据为信案。总之收支不能相抵,则是事实,舍借外债外无他途,亦系当时的事实。兹把历年来之旧债,作一综括之叙述。后面所录,即截至一九〇七年(光绪三十三年)年底止清政府之外债所现负之数(即把已还者除外)。
按照上表所记,铁路外债(表中有漏列的,参阅铁路借款部分)约合二亿九千余万元,而甲午庚子两役负至十一亿五千余万元。其算法系将各债合成英镑,再由英镑合成银元,其折合率不详,无由考其本身之是否准确。此数虽巨,但从克恩斯所记载者而观,单庚子赔款折成英金已有一亿四千七百三十三万五千七百二十二镑,截至一九〇八年时,所付还者有限,此款合成银元已超过其政治外债的总数。若再加上甲午之役的外债(据克恩斯所记,折成英金计五千四百四十五万五千镑(3),在一九〇八年时所付还者亦比较有限),这两笔共计为英金二亿零一百七十九万零七百二十二镑。与日人根岸佶之四项外债总数英金一亿五千八百四十三万二千镑尚超越甚多,以此简单之一事观之,可见历年之记外债数字者,均不精确。此中最大的原因是利息问题,因为日人表中所列,只有本款而无息款,既曰现负数,则息款自应加入。再各债名目各人所采用者亦间有不同,例如克萨镑款与怡和金款,即有同一款而各用各的名称。而前表中之英法金款疑为邮传部借款之重复,此点当于随后再详述之。其中所列,比较重要者,即关于铁路外债,与克恩斯书中所附之表相差很大。本表中之所有者,有为克恩斯附表中之所无,克恩斯附表中之所有者,有为本表之所无。以外在克恩斯的附表中,多系根据合同之所载与当时之事实,例如津浦铁路借款本系四次,在清代时共二次,而本表中把前两次并为一次。至于债款中之数目字,则相差更远(按克恩斯所作之表,截至一九二二年为止,不是专记载清朝时期之外债,总数更无从比较)。除这些不确实之处,尤其是清朝外债总数上不确实之处应予校正外,总之当时清政府所欠之外债未还者从政治外债言,即甲午庚子两役之赔款合计已达英金二亿零一百七十九万余镑,以每镑折成十元计,约合银元二十亿一千七百九十余万元之多,所付还者有限(见表中)。铁路与实业外债,即以日人根岸佶所列举者而言,已达银元二亿九千余万元(克恩斯系截至一九二六年止,计英金四千九百六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四镑。再按每镑以墨洋九元五角计,合成四亿七千一百五十一万二千七百元)。在此种现象下,为弥补每年行政上之亏空计,又另借新债,实等于“饮鸩止渴”。第二节各省滥借的地方外债清政府偿还洋款与赔款的方法,均由中央责成地方分摊,即由各省按期汇解。历代从未区分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并以同为民财同归国用相传授。至举办新政后,地方经费开支更大,求之中央,中央以库储奇绌不能应,为了挽救统治政权的崩溃,一方面用新政欺骗人民,一方面训练新兵镇压起义,这就是地方经费增加的原因。经费既有中央与地方之分,则收入亦不容混合,所以各省竞行借洋债,以图扩充收入,弥补支出。现将各省借债经过的材料,分别叙述。一、直隶省(河北)。“直隶总督袁世凯欲开内债之端,创为新法,募四百八十万,许债权者以种种权利,必欲集事而终不能成,不得已由正金银行借三百万两以实其言。”(4) 二、江南省及湖北省。“度支部奏议江督请以轻息议借重息还清略称,原奏内称,‘宁省上年维持市面,蒙准借洋款三百万两,七厘行息。又光绪三十四年江北灾赈,借正金银行一百万两,八厘行息,已还五十万,见尚欠五十万。宁省财政困竭,平时已入不敷出,乃遽负此三百余万短期重息之债,而抵款皆本省行政之需,其竭蹶自较平时为更甚。况历年以来,补助创办各项实业,如大生纱厂、印刷厂、电灯厂、宁省铁路、云南铜本、赣州铜矿、阜宁煤矿等一百数十万,亦无非将行政之款,挪为实业之用。是因市面及实业而行政受其影响。如海军处经费预备检阅秋操建造兵房以及新政调查等局经费,赈饥平粜劝业会亏耗等项,约增支银一百六十七万。需款巨而待支迫,行政固已不敷,而每年须备还款,约七十余万,尤无可措。背期不付,失信外人,更恐别生枝节。惟有先将重息短期之洋款,设法全还,并酌筹余款,以抵历年维持市面补助实业之款,使洋债不致失信,市面实业不致摇动,而行政亦不致堕坏,庶几稍纾喘息。然去年借款,专为维持市面,见在元气未复,借款之流存市面者尚多,若悉数提还,则恐慌更甚。而历年创办补助之实业,一经抽本,危险尤多。查湖北省因历年借欠洋债,请借轻息还重息,借长期还短期,业已奏咨允准。江南情势相同,拟请以轻息议借五百万两,将两次借款一律还清,稍有所余以抵市面及实业不便抽回之款。如蒙照办,见已探有五厘周息,十五年期限之的款可借,每年以财政公所之行政费,鄂、湘、赣、皖四岸收回复价八成盐厘,江南要政盐斤加价等项财款作抵,无须另筹等语’。臣等查上年两江总督奏借洋款三百万两,奉旨允准。市面暂时恐慌,由公家借款接济,平靖自应速还。盖借款以便流通,并非给资以弥亏空,前项究竟放给何人,为时已久,似不得以元气未复为言,久令公家受累。此次该督拟以轻息借五百万两,将两次借款一律还清,以所余抵市面及实业不能抽回之款,借轻息还重息,在该督未始不亟意筹维,然展转套搭,使暂时维持之款,变为长年亏累,为数又复加巨。近来各省每因财政支绌,辄假借外资为取给目前之计,揆之理财原则,殊多不合。惟该督迫切电陈,并援湖北借款还债办法,似亦必不得已之举。查湖北新借之款,未逾旧欠之数,事前又经臣部电令,交谘议局议决。此次借款亦属地方公债,应令照章由该督先交该省谘议局议决再行核办。”(5) 按湖北借外债办法内容不详,只从此折内可以窥见一二。其相关之文件,另见陈夔龙电奏中:“又湖广总督陈夔龙奏鄂省财政支绌,善后局积亏甚大,挹注无从。拟援直隶成案试办公债票以资弥补。”由此可见湖北募债办法亦系援引直隶,先拟办公债,后来仍借洋债。三、东三省。“谕:东三省总督锡良等电奏,添设医院检疫所,经费浩繁,请饬度支部在大连税关拨银十五万两,解应急需,著照所请。”次年春又“向各国银行借二百万两”(6)。四、江西省。度支部奏,江西“抚谘商臣部,筹议借款……臣等公商该省如为扩张政费起见,则应另筹经常入款,万不宜轻议借债。若为整理旧债起见,苟能减重息为轻息,易短期为长期,办法尚无不合。惟所指统税抵款,于预算原额外,能否增筹,所拟章程有无流弊,请饬该抚妥慎规定,仍交本省谘议局议决,再行咨部核办”。(7) 五、广东省。两广总督张鸣歧电奏,“订借外国银行现款五百万两,周转市面”,“著照议行”(8)。按地方外债多系各省径向外商承借,以上所记,系依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中央方面有案可稽者。其未报告中央者,据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下册所述,调查不易,每多遗漏。兹将贾氏所编地方外债一览表,附录于后(一九一二年即民元以后未录入,两家即刘与贾所载不同):
以上所述,系指京外各省纷纷议借洋款以应急需,并省与省之间互相援引成案,债与债之间辗转套搭等情况。同时京内各衙门,即各部之间亦有借洋债者,据日人根岸佶所述:“中央各署及直省督抚因紧要而向外人银行私贷者亦不少,即以日本论,已在二千万元以上,则合诸国总在亿元。”(9)这种混乱的局面,自非从速解决不可,因之中央方面最后提出统一财权之办法,其中第一项即关于外债方面者。以下系度支部原奏。“奏清理财政以统一财政为先务……一、外债流弊,言之疚心,若准各部各省自为商办,是放任仍旧,益滋其患。请嗣后各部各省必不得已募借外债,须由臣部出名订借,各部各省领用,不得径向外国订借。”(10)以上系各省各部滥借洋债的情况,到清政府灭亡之前夕,以库空如洗,军饷无着,例如上述湖北各省均请加借洋债,中央亦只好“着照所请办理”。第三节币制实业借款之准备及垫款封建的腐朽的清代统治到了溥仪(宣统)即位的时候,财政上实已到了山穷水尽之秋,中央与地方官吏的惟一指望,就是借外债以苟延残喘。但欲进行大借款,必须找一个大题目,而改革币制与振兴实业,原为当时朝野所主张,于是表面上借币制与实业之名筹借外债。美国资本家闻之,决拟单独借款,以五千万金元为额,事见度支部奏折中。度支部奏:“与北京华旗银行会议,借款总数不逾美金五千万元,年息五厘,每百元扣五元,已由美国资本家摩根公司、昆勒贝公司、第一国立银行、国立城市银行四家联合承办。先拟草合同六条,该公司等公派在京花旗银行总办梅诺克与臣部所派左丞陈宗妫等签字,请饬外务部照会美使,以便照合同所订各事,续议条款。”“从之”。(11)此系币制实业借款第一阶段。自美国借款发表后,日俄间有违言,尤以日本反对较激烈,因之美国资本家遂联合汇丰银行、德华银行、东方汇理银行组成四国银行团,向清政府磋商借款事项,即由一国单借,改成四国银行团共借。此事亦见度支部奏折中。度支部会奏:“拟定美英德法四国银行借款合同二十一款,为画一币制及兴办扩充东三省实业事务之用,总数一千万金镑,利息五厘,折扣九五,还本以四十五年为期,由发售债票之日起,第十一年始还本,每半年一次,二十五年内欲全还或分期多还若干者,每百镑须加付二镑半,二十五年后无须加价。四国银行因合同第十款所定无汇兑之利益,又无购料扣用之处,故允于首次售票所得之款,扣支七万五千镑以作酬费。”(12)按此项合同,系于一九一一年旧历三月十七日签字,其主要条件,除度支部奏折中已载明外,尚有担保与特殊条件之规定。担保品为东三省烟酒税、出产税、销场税及各省盐斤新加价,每年共计库平足银五百万两。特殊条件共分为二:一、银行团关于东三省之实业,所关投资及合办两事,对于他国资本家有优先权。二、银行团关于币制改革,得派监理官监督之。此系币制实业借款第二阶段。由币制实业借款合同中,可见美国资本家已准备扩充其势力范围于东三省方面,并日本为什么亟力反对之原因。清政府为缓和日本方面反对计,又另向日本单独订借一千万元(此款为整顿铁路之用,另详铁路外债中)。此事另见当时“上谕”中。“近来国家财政竭蹶,由于币制不一。民生困苦,由于实业不兴。朝廷洞鉴于此,不得已饬部特借英美法德四国银行一千万镑,日本横滨银行一千万元,专备改革币制,振兴实业,以及推广铁路之用。”(13)合同签字后,当时四国银行团曾垫付十万镑。后延宕未付。清朝灭亡以后,原合同以未履行之故亦作废。后来一变而为善后大借款之张本,并将垫款本息,亦规定于该善后借款合同附件内还清。此为币制实业借款第三阶段。以外在清代,尚有一项借款,名为英法借款,又名振兴实业借款。按此项借款,原因芦汉借款订约后,英使忽以俄国与是项借款有关,提出抗议。遂另向英法两国,订借五百万镑,名曰兴办实业借款,又曰英法借款,以赎回前项借款。清政府“上谕”中,系由邮传部经办,故又名邮传部借款。以此款用途为偿回铁路之用,故有一部分人把它归入铁路外债。但五百万镑借款之中作赎款之用者,仅四百万镑(即八成),其余一百万镑(二成),名义上作为自办实业之用,或即政治上之用,故有人把它归入政治外债。本篇仍认它为铁路外债,不过在此附带说明。 【注释】 (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考8249;又该书卷72,考8293~8294。 (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考8251。 (3)A.G.Coons,The Foreign Public Debt of China,p.14,16. (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考8251。 (5)《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2,考8292。 (6)《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2,考8291。 (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2,考8293。 (8)《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2,考8296。 (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考8251~8252。 (1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1,考8281。 (1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2,考8291。 (1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2,考8295。 (13)《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2,考8295。 第五章本时期中路政借款(电政借款附) 第一节铁路借款的一般情况(一)中国铁道年表中国铁道年表之作用,在了解铁路发展之过程及筹借外债之简单的记录。此项年表之预备编制,始于清光绪三十一年(一九〇五年),当时清政府曾有“上谕”,饬商部编纂全国铁路表(1)。但是只见命令,并未实行编制。邮传部初成立时,虽有九年筹划书,亦系一篇官样文章。英文《中国年鉴》上虽有铁道表与铁路借款的情况,但毫无系统,不管已成未成之路,及假铁路名义之借款垫款,事实上并无开工勘路之准备者,均混在一起,好像一本流水帐。另有湘乡李仲光所编之中国铁道年表,按铁路修建与借款成立之时间先后,扼要分列。其表列至一九一六年为止,本篇只录其清代一段;其中亦有错误与不详之处。一八七六年(光绪二年),上海吴淞间铁路告成。按此为中国境内最早之铁路。据两江总督沈葆桢奏,系由上海英商于租地内擅筑,实则当日发韧,虽在租界,而所经之线,什九属内地。其动议实在一八六三年(同治二年)开始计划,建筑则在一八六五年(同治四年)。后经迭次交涉,始由中国买回,共计规平银二十八万五千两,至一八七七年(光绪三年)九月十五日由中国收管,即于是年撤废。在此以前,一八六五年(同治四年)七月,英商杜兰德在北京宣武门外,曾筑一里许之小铁路,但开行未久,旋即拆毁(2)。一八八〇年(光绪六年),唐山炭矿铁道竣工。按一八七七年发现开平炭山,李鸿章创设开平煤矿公司,聘英人金达为技师,从事采掘。金既就职,患无输送石炭之路,奏请在开平塘沽间布设铁道。当时满清官吏群起沮之,金不得已,乃开凿运河,仍诸多不便,由是更布设人车铁道,以人力推挽车辆于铁轨之上,然终不堪其劳。乃再三上奏请设铁道,当局许之。嗣后设立中国铁道公司以伍廷芳为社长,自塘沽延长至天津,自一八八六年起工,至一八八八年完成。当时已完成之线路总延长八十一哩(英哩),即天津塘沽间二十七哩,塘沽芦台间二十五哩,芦台唐山间二十九哩。一八八七年(光绪十三年),台湾铁路开筑。按台湾铁路起于台北府,东北通基隆,西南通新竹,计七七公里。工程起讫时间不详,《清朝续文献通考》认为在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年)升改行省后,《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表中列为一八八七年。一八九五年中日战争后和台湾一并割给日本。一八九二年(光绪十八年),大冶铁路着手工事。自大冶县铁山铺起,至长江南岸石灰窑止,计十九哩(英哩),以搬运大冶铁矿石为目的。其支线自得道湾至狮子山约二哩,建筑费约二百八十五万余元。一八九五年(光绪二十一年),津榆铁道由唐山延长至山海关。(亦作一八九三年)。一八九六年(光绪二十二年),龙州铁路合办契约成,法人得滇越铁路敷设权(一九〇三年组织滇越路公司)。沙俄得东清铁路及一切支线敷设权(一八九七年开工)。一八九七年(光绪二十三年),京汉铁路比国借款成。京津铁路成。一八九八年(光绪二十四年),正太铁路借款成(此系草合同,正式合同系一九〇二年),京汉铁路比国借款改订,英国得道清铁路敷设权,上海吴淞间铁路再开通。京奉铁路借款成。粤汉铁路第一次借款合同成(美国)。一八九九年(光绪二十五年),津浦铁路借款成(指草合同,续通考为一八九八年德国得胶济铁路敷设权)。一九〇一年(光绪二十七年),东清铁路全通。一九〇三年(光绪二十九年),沪宁铁路第一期借款成,粤汉路支路广东佛山线开通,商部奏重订铁路简明章程二十四条,汴洛路(即陇海路一部分)借款成。一九〇四年(光绪三十年),西陵铁路竣工,胶州铁路竣工,粤汉路佛山三水线开通(即广三铁路)。安奉铁路成(日俄战争后成为南满铁路一部分)。一九〇五年(光绪三十一年),道清铁路竣工(一九〇二年先由英人直接经营),政府收买,同年本路借款成。萍株铁路(即浙赣路一段)全通,京汉路全线竣工,俄国以南满铁路让诸日本。赎回粤汉路借款成(该路于一八九八年与美国订借款合同,一九〇〇年又订追加条约)。一九〇六年(光绪三十二年),粤省铁路公司成立,沪宁路沪锡段开通,潮汕路开通。新宁铁路开工。一九〇七年(光绪三十三年),广九铁路借款成(此路光绪二十四年即允许英人修筑,另一说三十二年借款成)。吉长铁路协约成(三十四年借款成)。津浦路第一次借款成。南浔路借款成。正太铁路完成。一九〇八年(光绪三十四年),沪宁路完成,沪杭甬路英借款成(亦作一九〇七年),邮传部借款成,即英法借款及京汉赎路三项外债。一九〇九年(宣统元年),京张铁路竣工(一九〇五年筹办),胶沂线敷设权收回(一八九八年德人得承筑权),南京城内铁路开通,汴洛路全通,齐昂轻便铁路竣工,吉长路开工,三十三年协约成,三十四年借款成。新奉路借款成。一九一〇年(宣统二年),滇越铁路全通,洛潼铁路开工,南浔路一段开通,津浦路第二次借款成,津浦路得达泰安,广九路一段竣工,漳厦路得达石义。一九一一年(宣统三年),开海路一段开通,粤汉路长株线开通,广九路全通,津浦路南段得达利国。邮传部正金银行整顿铁路借款成。汉粤川铁路借款成。(二)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铁路网铁路网是说明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领土政策的一面,重要的一面。铁路外债是巩固和扩充其铁路网的势力。垂死之清政府,把中国一切权利,尤其是铁路方面的建筑及管理权,皆被外人夺去,凡一举一动,皆为人所牵掣,以帝国主义列强之要求无已,于是清政府时期之铁道,亦于此时开端,所谓被逼处此。全国重要干线之布设权,悉归于英法俄德美日等国之手。试列表以明之(此表系依据东亚同文会所编)。
另西藏方面铁路,亦订有约。首见于1904年英藏条约,又见于1913年英国工程司与达赖复议合资建筑。
己、日本之势力圈按日本方面,可分成三个时期:(一)甲午之役后,(二)日俄之役后,(三)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除第三时期中,满蒙四路济顺高徐二路以及吉会等路,属于北洋军阀时代,随后再叙述外,此处只述前二时期。
以上属于甲午之役后。南满铁道本线分七大段自宽城子至旅顺口,约四百五十英哩,合中国里一千四百零四里。此原系东清铁路之一部分,沙俄败后划归日本者。(1)大连长春间(2)南关岭旅顺间(3)大房身柳树屯间(4)大石桥营口间(5)烟台炭坑间(6)苏家屯抚顺间(7)奉天安东县间以上属于日俄之役后。因布设诸处之铁路,遂各组织铁路公司,公司既成,乃着手于线路之敷设,即使不动工,他们亦认为各自的势力范围,与他国相抗,甚至中国人民要求自造,他们亦据约干涉,清代交通之血脉,遂全归于外人的掌握中(3)。 第二节铁路借款内容的分析一、京奉铁路。本路始名津芦(芦台),又名津榆,又名关内外。至一九〇七年,路线直达奉天(沈阳),始曰京奉。档案经庚子事变,散佚殆尽,今择其可据者言之。一八八〇年开办唐山煤矿商路(亦作一八七九年),一八八八年自胥各庄接修至天津(亦作一八八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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