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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本人死亡給付?
2013/08/0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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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死亡給付項目、請領資格及給付標準:

  () 喪葬津貼: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 遺屬津貼: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1 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二、 請領手續
  (一) 申請喪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死亡日期之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4. 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二) 申請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 申請遺屬年金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期。(記事請勿省略)

詳細補助內容可參考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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