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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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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丟狗案引發眾怒 男被約談道歉稱酒後被咬才犯案

雲林北港虐狗事件延燒,劉姓男子涉將大黃狗從高樓丟下,導致狗狗重傷,引起愛狗人士撻伐,甚至上門興師問罪,雲林縣府動植物防疫所今天再次約談,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對於虐狗,劉男今天也對自己不當行為向大眾致歉,會承受相關責任,且絕不再犯。昨天凌晨虐狗事發後,一名熱心林小姐將重傷「小黃」送醫,目前仍在醫院觀察中,整個事件經民眾文和媒體報導,引起眾多愛狗入士關切,警方及多名熱心民眾也積極調閱監視器找尋丟狗的人,昨天下午終於找到涉嫌虐狗的劉男。32劉男為南投人,在嘉義從事工地工人,平常租屋在北港事發現場的亞洲大樓,昨晚劉接受警方筆錄偵訊後,回到租屋處打包行李,被發現疑要「落跑」,馬上引來網友貼文走告,並找上門對劉興師問罪,並要他對受傷的「小黃」負責,有人更擔憂劉是否逃匿,現場一度火爆,經警方協調才化解。有民眾說,「小黃」不算是流浪犬,平常被民眾共同飼養在義民路的陸橋下,平時與人相處融洽,像是橋下活動中心的「守衛」,不會任意跟陌生人接觸,沒想到竟被劉拐跑。雲林動防所今上午再約談劉男,初步調查劉男係於前晚以呼喊和手勢將「小黃」從橋下棲處引走,帶至他的3樓租屋處,當晚他喝酒到隔天凌晨,想和「小黃」多交流,用手去摸狗不料被咬,他一氣就從房間窗戶將狗拋出,事後仍繼續喝酒直至睡著,後來才知道狗摔樓受傷。劉男坦承犯行,約談後將會合併派出所筆錄再依違反動保法函送雲林地檢署偵辦。事後,劉男對自己行為向大眾深深表達歉意,並表示會負起全責,也絕不會再次發生這種事。※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礙健康劉男涉嫌酒後將狗丟下樓,導致狗狗重傷,為自己不當行為向社會大眾致歉,並保證絕不會再犯。記者蔡維斌/翻攝

外國人吃火鍋「1行為」超震驚!他急阻止網讚爆:好人一生平安

一名網友分享,近期在火鍋店用餐時,發現對面的外國人竟把生肉、芋頭等食材直接拿起來吃,咬了幾口又吐掉,似乎完全不知道需要先下鍋煮熟,趕緊過去向對方說明食用方法。貼文一出後,引起廣大網友熱議。這名網友在社群平台「Threads」表示,當時看到坐在對面的外國人,把生肉、芋頭、生排骨直接拿起來吃,咬了幾口後又吐掉,看到這一幕後,他趕緊走過去提醒對方,並解釋火鍋食材都需要放進鍋裡,煮熟後才能食用,避免對方繼續誤食生食。貼文一出後,多數網友都大力稱讚原PO,紛紛表示「謝謝動森居民」、「祝原PO上廁所都有衛生紙」、「上廁所永遠快速通關」、「好人一生平安」、「你們好棒」、「你人真好促進國民外交」、「好心人讚讚」。此外,也有不少網友分享自身經驗,指出「之前在明洞吃火鍋,看著韓國人把沙琪瑪丟進火鍋裡,我朋友慘叫過去跟他們說那是點心」、「多年前去香港,晚餐吃自助餐,第一次看到活的蝸牛,那是代客料理,結果團員沒見過,直接夾回來,在桌上爬」、「我之前也有遇過外國人以為生水餃可以直接吃」、「上次也有遇到外國觀光客來吃火鍋,把切好冷凍肉拿起來生吃」、「好幾次在火鍋店看到外國人拿高麗菜,直接當沙拉生吃」、「看過日本人把鯛魚片當沙西米吃」。天氣寒冷時,不少人都喜歡吃火鍋。本站曾報導,一名網友分享,在火鍋店自助吧發現「生的小籠包」,下鍋煮後皮也不會爛,內餡又有湯汁,讓她驚呼「第一次看到」。不少網友都大讚「其實只要沒把皮煮破,小籠包還蠻好吃的啦」、「我煮完感覺比用蒸的還多汁」、「印象中之前要用點數換,沒想到現在自助吧就有提供」。

當年避免少年淪人球 限制少事案移送…憲法法庭今判部分違憲

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邱佳玄審理一起毀損案時,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有牴觸憲法訴訟權、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受理,今認為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意旨,即日失效。相關機關2年內應修法,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再行移送裁定不服,得提抗告。憲法訴訟法因在野黨立法委員修正評議及宣告違憲門檻,憲法法庭曾幾近停擺,憲法法庭在排除拒絕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名大法官後,5名大法官判修正案違憲。憲訴法受理的門檻當時未遭修改,本件由8名大法官一起參與評議,「沒有人請假」,但今天的判決仍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人作成,判決中也交代因3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維護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因此由實際參與評議的5名大法官作判決。少事法第15條規定「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本案源於桃園地檢署將一名涉毀損罪的少年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院以少年設籍在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為由,裁定將案子移送花院,但花院在另起案件的調查程序中,該名少年和法定代理人都說已分別住在桃園、雲林,希望把案件移轉至桃院審理。法官邱佳玄認為少事法第15條後段規定,致收受移轉的法院,就算因事後少年家庭變故,應由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才可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卻也無從再移轉管轄,違反憲法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侵害少年訴訟權。邱佳玄指出,少事法於1962年1月19日制訂後,第15條就沒再變更過,現已無法考究立法目的,但若是想讓少年獲得更適當的保護,何以受移送的法院就不能再行移送?邱認為該法的規定可能出於追求程序安定,避免少年法庭法官推諉案件,讓少年淪為人球,但全面禁止再次移送,忽略少年在成長階段容易因家庭環境等因素而不斷遷徙;若為避免法官推諉,或可規定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憲法法庭認為,原規定禁止受移送法院再行移送,是為了防止法院間相互推諉,立法目的正當,但現實上因少年法院未完足調查,例如未使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就管轄陳述意見,或僅調取戶籍資料而沒做其他調查;或因調查資料有誤、進行衡酌時判斷錯誤;又或即使在移送當時受移送法院可以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但因少年處於成長階段,生活狀況常隨著實際居住地、就學地、就業地、親權行使人等因素改變,都有可能會出現受移送法院不是或不再是可以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的法院。若由受移送法院繼續處理,憲法法庭認為就不符合少年的最佳利益,條文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再移送,不符合憲法要求國家應為維護少年最佳利益而採取必要保護措施意旨。憲法法庭「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判決今出爐,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吳定亞說明判決結果。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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