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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受傷可理賠,又見法匠?
2008/06/1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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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名吸毒通緝犯為躲避警察追緝,攀爬二樓摔落受傷,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被拒,而提出民事告訴,高雄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保險法僅規定犯罪處死或越獄致死為「保險排除事項」,「遭受通緝而脫免逮捕」不在排除之列,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九十萬元。

日前南部雨災,馬總統因遵循雙首長制而進退維谷,有輿論批評閣揆綁在立法院、總統連勘災也恐有所逾越,這種思維無異「法匠」,更形同「法奴」;而今通緝犯因躲避追緝受傷,也能獲得保險理賠,法官的認知是否也有法匠、法奴之嫌?

去年,高雄市有個「相反」例子。一個市民聽到警笛抓賊,熱心協助追捕,不料沒有心臟病史的他,卻引發心肺衰竭過世,檢方以「病死或自然死」結案,政府限於法令無法撫卹,也使他領不到自己投保的意外險。

逃犯的例子,法官認為是意外傷害案件,保險公司應理賠給當事人;但協助抓賊的例子,檢察官卻又認為不是「意外死亡」,立委接獲陳情,曾和法務部聯絡,希望檢方重新認定,卻得不到回應。好心沒好報,未來還有誰願意幫忙抓賊?

司法判案的怪例子不少,去年彰化一男子對婦女襲胸十秒,法官判決無罪,理由包括「襲胸時間短暫,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他人性欲,而不構成犯罪」。這無異宣告法律允許可任意「短暫」觸摸婦女身體。這樣對嗎?

另外,桃園警方曾檢肅黑幫,查獲四把長短槍隨案移送,檢察官卻裁定交保,理由是警方未依監控事證查扣證物,而長短槍「有無殺傷力」要送鑑定。長短槍有無殺傷力,以常識、肉眼來嗎?這樣的裁定,也與一般民眾的認知頗有差距。

法律人除了熟悉法條,還要有豐富知識洞察、歸納能力,應提升人文素養,如同理心等等,而這些又與生活經驗有關。司法判決不能違背社會的基本行為準則,不能與人民認知差距太大。法官若不食人間煙火,所下的判決只會一次次荒腔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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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Moon River
2008/07/06 13:03
樓下說的好

不要捏鼻子,那不夠嚴重

不然掐脖子十秒好了

看會不會休克

看還要不要判無罪


我願以最原始的熱情,來啟動你已迷失在部落格的心…
2樓. Jeff & Jill
2008/06/19 22:49
十秒那個案子
不知法官實際體驗過沒有。十秒蠻久的呢!讓他拿個碼表試試看,也不用摸胸,捏鼻子就行了。
1樓.
2008/06/19 14:07
說穿了,就是法官根本居心可議
做法官的的居心可議,這種只能稱做假公正,食法不化! 據說經常有些back door可以通融,我個人相信是絕對有的!因為法官不可能笨到不知道這樣判會引起社會公評,然後置情理不顧,可見是居新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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