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休息日應補假之情形
2014/09/03 15:18
瀏覽5,754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過去在2週84小時工時的前提下,企業如果採隔週休2日,或是把每2週4小時工時分配到平日工作日,形成週休2日的工時制度,週六如適逢國定假日,由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修正後,法定工時縮短,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或因而增加,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勞委會90年9月26日台90勞動二字第0046762號函)。星期六被認為係因工時縮短後所多出來的「休息日」,法律並無對休息日的出勤或休息作規定,因此需由勞資雙方協議如何處理,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休息日適逢國定假日,雇主不另外給勞工補假,導致被輿論批評勞工有部份國定假日被吃掉。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