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消費者看到明星或名人推薦商品的廣告,心生信賴而購買,如果廣告不實,這些拿了代言費的名人或藝人需要負責嗎?
為了扼止廣告亂象,大陸於2009年通過《食品安全法》、規定名人藝人代言商品,須對其安全質量負連帶責任。而自2010年起,大陸當局再祭出新規定,要求明星名人上廣播電視代言醫療藥品廣告,不能證明其產品功效,未來還將修訂《廣告法》禁止名人做虛假廣告。
相比之下,台灣進度稍慢,今年4月立法院才一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21條修正案,要求代言人要與廣告代理商,連帶負擔廣告不實的民事賠償責任。未來新修法令若能三讀通過,名人藝人即需體認自己的社會責任、事先了解代言的商品。
- 15樓. 路人Juno2010/05/13 14:57不如沒有這個法律
版主:
至於像廣告故意說的很模糊,當然法律也拿他沒辦法(但有害的產品又例外),本來法律就不是萬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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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的意見是如果一個法律無法解決它原先被設計要解決的問題,反而製造出更多問題,那麼不如沒有這個法律。
- 14樓. 江雅綺2010/05/13 14:40回應
- 莫大:恭喜新書熱賣!
- juno:幾個問題又回到「注意義務的大小」。以廣告時點來說,我們要求的當然是代言人當時的標準。(如當時糖精無害,代言人不必負)。另外,麥當勞的炸油有危害人體物質,超出注意義務的標準,(因代言人就一般智識來判斷,炸雞是不會對人體有害)。我們並不是要求代言人盡「超乎一般人的標準」,只要他盡一個「一般人的注意標準」。至於像廣告故意說的很模糊,當然法律也拿他沒辦法(但有害的產品又例外),本來法律就不是萬能的啊。
- 13樓. 路人Juno2010/05/13 06:05還有別的問題
版主:
而且,補充一下:目前我們都在講「產品有效沒效」,更關鍵的是「產品有害無害」,像我記得先前有些減肥藥有禁藥成分,代言人總不能啥也沒看就代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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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別的問題。
如果在台灣麥當勞請到某名人幫麥克雞塊全餐代言,結果台北縣兩家分店化驗出炸油裡含砷,台灣其他分店沒有驗出。
- 這個名人有沒有連帶責任?
- 高雄縣沒去過台北縣的消費者是否能要這位名人連帶賠償?
- 要等到什麼時候才能認定化驗結果確立,讓台北縣消費者請名人賠償?
- 12樓. 路人Juno2010/05/13 01:36重點應該是消費者買不買某個商品出自自己的選擇
我的推測是這種法律不會有任何效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一方面,廠商邀請名人藝人代言時,可以簽訂合約承擔名人對這個代言所可能遭受的損失(大廠商),或者幫名人購買保險來承擔可能損失(小廠商)。
二方面廣告內容可以遊走法律邊緣。 小小彬說我就是吃這個奶粉長大的,他並沒說這個奶粉保證在一年內長高十公分,因此比如說只要他真的吃這個奶粉吃了一個月兩個月,那麼他的代言就沒有虛假成分。
某名人可以說我三個月前重八十公斤,自從每個星期吃三次健康食品後現在我只有六十五公斤。 如果這是真的(雖然名人每天跑馬拉松他不告訴你)而你吃了沒用,你也沒轍。
在美國威而鋼的電視廣告都是一個男士和女士喝白蘭地跳交際舞或在海灘漫步的鏡頭。 廣告沒有任何保證,消費者要告廣告不實也告不了。
另一個嚴重問題是廣告時效。 以糖精來說,當年推出時最早是用來省錢(它比蔗糖便宜),後來這些代糖可以幫助糖尿病患者,然後它被懷疑是致癌物質,直到最近才又被平反。 假設十五二十年前有名人為糖精代言,後來被懷疑是致癌物質時被消費者提告賠償,等到它又被平反時,該怎麼辦?
我總覺得名人藝人要撈大筆銀子回家是他們的事,重點應該是消費者買不買某個商品出自自己的選擇,而不是因為名人說有用就相信去買了。
- 11樓. 莫大小說2010/05/13 01:16哪能有這麼過份的要求
竟然要「為了扼止廣告亂象,大陸於2009年通過《食品安全法》、規定名人藝人代言商品,須對其安全質量負連帶責任。」
中國官員神經病呀
民眾要蠢笨得去相信廣告,要去信任藝人偶象,政府還要跟進去打混仗
天下還有這麼好笑的事嘛
- 10樓. 江雅綺2010/05/13 00:33補充
而且,補充一下:目前我們都在講「產品有效沒效」,更關鍵的是「產品有害無害」,像我記得先前有些減肥藥有禁藥成分,代言人總不能啥也沒看就代言了。 - 9樓. 江雅綺2010/05/13 00:26回應
- 給dan:你的想法比立委還週全的多了,的確這些東西都應該幫代言人考慮一下。不然他們也很可憐。
- 給blackjack:其實你提出來的問題都很接近法律人的思考核心。如果管太多,這世界就不好玩了(一切「誇大」的話都是不實廣告??)。我想像這些東西無法一一的在法律上明列規定,要靠司法實務來補充(就是靠法官審判或施行細則中來補充)。包括代言人在廣告中的分量、對商品的影響、廣告的方式……等,來決定他的責任大小。也就是「注意義務的標準」,如果採鬆的標準,代言人的責任就小。採嚴格的標準,代言人要舉證他有盡注意義務就難。
- 「注意義務」舉例來說,我代言一項增高產品,內中的成分我請專家看過,確實有利生長增高的元素。但A 用了卻沒長高,這時候我已盡了我的注意義務,不用負責。
- PS:UDN的讀友水準真的很高。


- 8樓. blackjack2010/05/12 23:43商業言論自由
謝謝您詳情的回答!
應該您也看過這個廣告,黃西田代言了某個成藥,他說他從小到大有傷口都擦XX白藥,很快好,這應該已經「證明其產品功效」,這應該是「代言」。
陳美鳳也有非常多的肖像印在食品上,算是「廣告」。
只有授權肖像使用算不算「代言商品」?如果他她比個大姆指說「好」算不算呢?多少字廣告時間多長算「代言商品」?
而且,台灣的廣告商蠻「省」的,把一個廣告一播再播,有個成藥廣告是「小兒利薩X」,那個小朋友必定已經長大成人了,只要商品繼續賣,就要負責任嗎?
我有看過白冰冰代言一個增高食品的廣告,她是應該沒辦法長高的試用也無效的,但她介紹的人據說吃那些長高,如果她辯稱那些資料與人都是廠商提供的,她只是擔任「主持人」……,換句話說,很多種商品的「注意義務」是代言人無法做到的,這是否代表該商品一定要親自用且有效才可以呢?若連主持都不行,如此重重限制有沒有侵害商業言論自由之嫌呢? - 7樓. 丹尼爾(Dan In TW)2010/05/12 22:53代言人的責任
若是代言的產品出了問題,而需要代言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
其責任亦應限於其所收的代言費,才符合比例原則
除非能舉證代言人有明知產品有問題卻配合做不實廣告之故意
- 6樓. 江雅綺2010/05/12 22:35回dan
dan 說得很對。代言人的責任應該是輔助性的,追本究柢還是主管機關要審查清楚。代言人雖然有拿錢,但責任應該是次要的、重點責任還是在主管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