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 認定 陳述經驗 不違法 產品衛生、優劣與否,屬消費者利益的議題,屬可受公評之事-上網批飲料噁心難喝 挨告不起訴-美食部落格挨告
2011/10/22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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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上網說店家不好吃、服務不好,就被店家告「妨害名譽」,是消費者不懂法律嗎?來看檢察官怎麼認定吧。
檢方認定陳述經驗不違法
檢方認為,飲料店的產品衛生、優劣與否,屬消費者利益的議題,屬可受公評之事,林某指喝了飲料後,「拉肚子」、「味道噁心」,都是敘述飲用產品的經驗,並無違法。
引用自:自由時報-上網批飲料噁心難喝 挨告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2/today-life22.htm#
上網批飲料噁心難喝 挨告不起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林姓男子在網路上發文,指飲料連鎖商「發條桔子」新竹馬偕店賣的飲品,「很難喝」且「味道噁心」,店家怒控涉加重誹謗罪,不過,檢察官認為,林某確有買過飲料,其留言只是陳述其自身經驗,處分不起訴。
新竹馬偕店的電話已成空號,發條桔子民族店值班店員表示,馬偕店已結束營業。
林某去年十月底登入此茶飲店的討論區,張貼:「…我買過幾次,喝完都拉肚子,我同事也有過,不知是不是用的水是生水…。」十一月又以另一個帳號貼文:「馬偕醫院斜對面ㄉ發條桔子,珍珠超硬,味道有點噁心,…難喝—難喝—難喝—難喝—難喝—難喝。」
業者認為影響商譽,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林姓男子出庭時說,喝了飲料後不舒服,希望店家改善衛生環境才貼文,網友提醒可能有法律責任後,隔天就刪除。後來想繼續跟店家反映,才用別的帳號留言。
檢方調查發現,在林某留言前已有網友留言指店家的蜂蜜蘆薈飲料「爆難喝」,另有網友指木瓜牛奶「超難喝」。
檢方認定陳述經驗不違法
檢方認為,飲料店的產品衛生、優劣與否,屬消費者利益的議題,屬可受公評之事,林某指喝了飲料後,「拉肚子」、「味道噁心」,都是敘述飲用產品的經驗,並無違法。
近年來幾起有名的網友槓上商家的案子,首推「KiKi屋」風波。女網友在中壢「KiKi屋」餐廳消費後,在部落格發文批評,結果店家提告,此事件引發論戰,不少網友揚言抵制拒吃。
另一起案例是,一名台大學生去某餐廳用餐後,貼文指該店餐點不好吃,給了一個「五星級消費,不如夜市品質」的評語。店家控告學生誹謗,學生指只是抒發感受,強調絕不道歉。
檢方認定陳述經驗不違法
檢方認為,飲料店的產品衛生、優劣與否,屬消費者利益的議題,屬可受公評之事,林某指喝了飲料後,「拉肚子」、「味道噁心」,都是敘述飲用產品的經驗,並無違法。
引用自:自由時報-上網批飲料噁心難喝 挨告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2/today-life22.htm#
上網批飲料噁心難喝 挨告不起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林姓男子在網路上發文,指飲料連鎖商「發條桔子」新竹馬偕店賣的飲品,「很難喝」且「味道噁心」,店家怒控涉加重誹謗罪,不過,檢察官認為,林某確有買過飲料,其留言只是陳述其自身經驗,處分不起訴。
新竹馬偕店的電話已成空號,發條桔子民族店值班店員表示,馬偕店已結束營業。
林某去年十月底登入此茶飲店的討論區,張貼:「…我買過幾次,喝完都拉肚子,我同事也有過,不知是不是用的水是生水…。」十一月又以另一個帳號貼文:「馬偕醫院斜對面ㄉ發條桔子,珍珠超硬,味道有點噁心,…難喝—難喝—難喝—難喝—難喝—難喝。」
業者認為影響商譽,提出加重誹謗罪告訴。林姓男子出庭時說,喝了飲料後不舒服,希望店家改善衛生環境才貼文,網友提醒可能有法律責任後,隔天就刪除。後來想繼續跟店家反映,才用別的帳號留言。
檢方調查發現,在林某留言前已有網友留言指店家的蜂蜜蘆薈飲料「爆難喝」,另有網友指木瓜牛奶「超難喝」。
檢方認定陳述經驗不違法
檢方認為,飲料店的產品衛生、優劣與否,屬消費者利益的議題,屬可受公評之事,林某指喝了飲料後,「拉肚子」、「味道噁心」,都是敘述飲用產品的經驗,並無違法。
近年來幾起有名的網友槓上商家的案子,首推「KiKi屋」風波。女網友在中壢「KiKi屋」餐廳消費後,在部落格發文批評,結果店家提告,此事件引發論戰,不少網友揚言抵制拒吃。
另一起案例是,一名台大學生去某餐廳用餐後,貼文指該店餐點不好吃,給了一個「五星級消費,不如夜市品質」的評語。店家控告學生誹謗,學生指只是抒發感受,強調絕不道歉。
自訂分類:新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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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 1樓. *血薔薇*2011/10/29 22:55說得好
關乎大眾利益的問題~本來就是可以受公共議論的~
店家報復性提告恐嚇~X的真的很沒品耶~他們是流氓嗎~
有時間花錢上法院去告人~為什麼不把時間花在改善品質上~
去年聽說有位大學生上網PO文說某家牛肉麵很難吃~
吸引不少網友回應~店家就去"報復性"提告~那位學生有收到存證信函~
後來被法官判賠店家好幾萬~
最近還有一件不公不義的新聞~新北市某男子買了某家廠商的飲料有螞蟻~
為了內容的真實性拍照PO上網~最候居然也以誹謗起訴~
言論自由是講好聽的是不是啊~不是明文規定了~陳述內容屬實~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是不起訴的嗎~
客人是衣食父母~東西不好吃~服務態度差就要改~
做服務業的被投訴了~還敢亂告人~再繼續不知悔改遲早滾回去吃自己~
被你這麼一說,頓時覺得很感動,社會還存在著正義公理(或說網友還挺有同理心、人情味的)。
「妨害名譽」官司頓時纏身的時候,一般朋友、家人都只是希望我,和解、認錯、了事,心有XXX,XXXX……
「後來被法官判賠店家好幾萬~」,你如果仔細看看判決書,其實那是庭外和解的部分。
部落客惡評麵店 賠20萬判拘役 ''法院判決書''原文
http://blog.roodo.com/bluelqe/archives/15902093.html
就算搞了一年賠給牛肉麵20萬,光光折給律師費、對生活的干擾、半夜睡不安穩、精神衰弱,加上跑警局報案、法庭的筆錄、提告、答辯,煩都煩死了,到店家口袋的還多少呀?
說到20萬,一個店家好好做生意,一個月都可以淨賺20萬以上,搞得顧客心裡不舒服,還想作什麼生意呀!
只能說,打官司比做生意還認真,「告人家」才是本業吧…… 天空 淨 於 2011/10/30 08:04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