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美食部落格又挨告 -網PO「麵疙瘩殺手」 部落客被控誹謗 之原始文章
2011/10/15 03:03
瀏覽5,282
迴響9
推薦22
引用0
相關:部落客、部落格、挨告、訴訟、誹謗、部落客惡評、可受公評、公益
從接到法院傳票開始,好像我成了「妨害名譽」的罪人,全家籠罩在官司的陰影。
所謂台灣民主價值、言論自由算什麼?到一間餐廳連好不好吃,服務好不好都不能說,那幹嘛還談「言論自由」呢?
關於言論自由,我的理由如下:
I.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主要是引用第3項,餐廳好不好吃 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
II.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餐廳好不好吃跟公共利益有沒有關係呢?
XX餐廳參與麻吉團購網站之團購活動,卻要求「每人每次限用 1 張 不限本人使用」的使用規則,曲解為是這次活動一個人只能使用一次簽名(證一,見部落格上有說明,而事實是同一個人每次都可以簽名使用團購券),而要求只能把其他的團購券送給別人,這可能產生店家為了增加不同人來店裡消費,因而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此與消費者之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且為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
III. 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及協同意見書)意旨,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是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犯罪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在「高雄美食之旅-前言」我就寫了「只是想寫寫自己的想法跟感受,當作日後回憶。」部落格原本就是「個人主觀的意見陳述」,「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請幫助我,給我相關建議,至少幫我加油打打氣,在回應的地方,打上「加油」、「堅持」,為我加加油!
謝謝你!
相關網友也有相同之主觀意見:
♡ 蕃薯國ㄟ足跡 ♡ --給我的感覺,除了上菜速度有些慢、餐點不如預期外,也感受不到服務人員的熱忱
http://www.wretch.cc/blog/ling085/23587520
愛貓Miner的電影&美食世界 -團購餐卷3- 覺得沒什麼特色~或許是不合我們的胃口吧!
http://cat1204cat.pixnet.net/blog/post/27609589
原文內容如下:
關於 - XX餐廳-「麵疙瘩」殺手-極不推薦前往用餐
關於 -XX餐廳 -炸醬麵疙瘩 -別被「創意」兩字給欺騙了
總評分:6分 → 極不推薦前往用餐。(滿分18分,總分等於12分時,大約是很好、喜歡的意思)
項目評分只有1-3分:1分-極差;2分-一般、差不多、還好;3分-極佳、喜歡;滿分為18分,總分大於等於12分,則可推薦前往用餐;10~11分,勉強推薦去試試看吧;總分小於等於9分,極不推薦前往用餐。
飄雲的感受:
1. 訂位流程的流暢及友善度-1
第二次打電話到XX訂位時,店家說我已經簽過一次名,不能再簽我的名字,要由不同人出示證件及簽名
因為我跟內人一共買了4張,心想,這樣子哪用得完,其實是店家誤解了「每人每次限用 1 張」不是指,這次團購活動中一人只能用一次;其實是每次都可以使用。
所以我打電話到麻吉團購客服,將這問題反應給客服時,希望客服可以跟店家說明,團購券的使用規則。
之後打回XX要作訂位的預約,居然被店家兇,說「你居然去申訴,這樣子我們幫不上忙,沒辦法為你服務!」
就這樣訂位訂得一肚子氣,之後就把其餘三張退掉了,全家人真是鬆了一口氣;第一次用完餐之後,全家人口徑一致,沒人要再去第二次。
2. 招待團購券客人的友善感-1
星期六 1800到餐廳的時候,只有一桌客人,結果我們等了15分鐘,麵疙瘩都無法上桌,真是納悶,「林家小吃-麵疙瘩專賣店」,看老闆當場煮麵疙瘩到端上桌,也不過5分鐘內可以完成,這家XX,怎連一份餐點都等這麼久
3. 服務人員的親切感-1
生平第一次遇到,在冰箱拿一瓶30元的蘋果西打,服務生馬上出現旁邊,說要先付錢;一般,都是飯後一起結帳,不然你要先收錢,至少也在冰箱旁邊貼張紙條告知;有一種,「怕你跑掉收不到錢」,對客人的不信任感。
4. 用餐環境的舒適感-1
如Miner於「團購餐卷3:高雄XX創意料理」所寫,「餐具、醬料區,不會主動告訴顧客要自取」。
有系統,缺乏人性,像冰冷的機器。
5. 餐飲品質的好不好吃-1
號稱「麵疙瘩」殺手,沒有嚼勁,家人第一次品嚐麵疙瘩,原本是希望給大家一個驚喜,沒想到是「失望透頂」。
所以離開XX後,馬上帶大家前往自由三路&重立路附近的「林家小吃-麵疙瘩專賣店」,再吃一次「酸辣麵疙瘩」,真的是,好吃,大家馬上結論,下次要再來「林家小館」吃「林家小館」。
料理毫無創意可言,連好吃都稱不上。
6. 周邊環境的舒適感-1
大馬路而已。
從接到法院傳票開始,好像我成了「妨害名譽」的罪人,全家籠罩在官司的陰影。
所謂台灣民主價值、言論自由算什麼?到一間餐廳連好不好吃,服務好不好都不能說,那幹嘛還談「言論自由」呢?
關於言論自由,我的理由如下:
I.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主要是引用第3項,餐廳好不好吃 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
II.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餐廳好不好吃跟公共利益有沒有關係呢?
XX餐廳參與麻吉團購網站之團購活動,卻要求「每人每次限用 1 張 不限本人使用」的使用規則,曲解為是這次活動一個人只能使用一次簽名(證一,見部落格上有說明,而事實是同一個人每次都可以簽名使用團購券),而要求只能把其他的團購券送給別人,這可能產生店家為了增加不同人來店裡消費,因而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此與消費者之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且為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
III. 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及協同意見書)意旨,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是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犯罪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在「高雄美食之旅-前言」我就寫了「只是想寫寫自己的想法跟感受,當作日後回憶。」部落格原本就是「個人主觀的意見陳述」,「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請幫助我,給我相關建議,至少幫我加油打打氣,在回應的地方,打上「加油」、「堅持」,為我加加油!謝謝你!
相關網友也有相同之主觀意見:
♡ 蕃薯國ㄟ足跡 ♡ --給我的感覺,除了上菜速度有些慢、餐點不如預期外,也感受不到服務人員的熱忱
http://www.wretch.cc/blog/ling085/23587520
愛貓Miner的電影&美食世界 -團購餐卷3- 覺得沒什麼特色~或許是不合我們的胃口吧!
http://cat1204cat.pixnet.net/blog/post/27609589
原文內容如下:
關於 - XX餐廳-「麵疙瘩」殺手-極不推薦前往用餐
關於 -XX餐廳 -炸醬麵疙瘩 -別被「創意」兩字給欺騙了
總評分:6分 → 極不推薦前往用餐。(滿分18分,總分等於12分時,大約是很好、喜歡的意思)
項目評分只有1-3分:1分-極差;2分-一般、差不多、還好;3分-極佳、喜歡;滿分為18分,總分大於等於12分,則可推薦前往用餐;10~11分,勉強推薦去試試看吧;總分小於等於9分,極不推薦前往用餐。
飄雲的感受:
1. 訂位流程的流暢及友善度-1
第二次打電話到XX訂位時,店家說我已經簽過一次名,不能再簽我的名字,要由不同人出示證件及簽名
因為我跟內人一共買了4張,心想,這樣子哪用得完,其實是店家誤解了「每人每次限用 1 張」不是指,這次團購活動中一人只能用一次;其實是每次都可以使用。
所以我打電話到麻吉團購客服,將這問題反應給客服時,希望客服可以跟店家說明,團購券的使用規則。
之後打回XX要作訂位的預約,居然被店家兇,說「你居然去申訴,這樣子我們幫不上忙,沒辦法為你服務!」
就這樣訂位訂得一肚子氣,之後就把其餘三張退掉了,全家人真是鬆了一口氣;第一次用完餐之後,全家人口徑一致,沒人要再去第二次。
2. 招待團購券客人的友善感-1
星期六 1800到餐廳的時候,只有一桌客人,結果我們等了15分鐘,麵疙瘩都無法上桌,真是納悶,「林家小吃-麵疙瘩專賣店」,看老闆當場煮麵疙瘩到端上桌,也不過5分鐘內可以完成,這家XX,怎連一份餐點都等這麼久
3. 服務人員的親切感-1
生平第一次遇到,在冰箱拿一瓶30元的蘋果西打,服務生馬上出現旁邊,說要先付錢;一般,都是飯後一起結帳,不然你要先收錢,至少也在冰箱旁邊貼張紙條告知;有一種,「怕你跑掉收不到錢」,對客人的不信任感。
4. 用餐環境的舒適感-1
如Miner於「團購餐卷3:高雄XX創意料理」所寫,「餐具、醬料區,不會主動告訴顧客要自取」。
有系統,缺乏人性,像冰冷的機器。
5. 餐飲品質的好不好吃-1
號稱「麵疙瘩」殺手,沒有嚼勁,家人第一次品嚐麵疙瘩,原本是希望給大家一個驚喜,沒想到是「失望透頂」。
所以離開XX後,馬上帶大家前往自由三路&重立路附近的「林家小吃-麵疙瘩專賣店」,再吃一次「酸辣麵疙瘩」,真的是,好吃,大家馬上結論,下次要再來「林家小館」吃「林家小館」。
料理毫無創意可言,連好吃都稱不上。
6. 周邊環境的舒適感-1
大馬路而已。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迴響(9) :
9樓. 就愛吃2011/12/04 02:30加油
格主加油!這家店我記住了 絕對不會去!作吃的就是靠口碑靠著有錢就想叫人閉嘴 EQ太差
8樓. 加油2011/12/04 02:04加油
網路真可怕 ,明明只是上網分享心得還要被人提告以後誰還敢在網路上說真心話:(支持你!加油希望店家可以客觀接受網路的意見其實如果是真的是一間好吃又服務周道的店家才不會因為網路留言而喪失客群吧客人也是有眼睛的。你說:「如果是真的是一間好吃又服務周道的店家才不會因為網路留言而喪失客群吧」天空 淨 於 2011/12/04 19:14回覆
我也是 這麼 想
我想 就算我在網路上說 陶阪屋 西堤 不好吃(純粹 虛構 舉例 而已)
人家的生意 一點 也不會 受影響
但是如果他們因為我說不好吃 而跑出來 告我
可能 就會有影響
問題 出在 店家 對客人 的 用心 尊重 用心 包容
開心 有你的 支持&鼓勵
7樓. ourlife2011/12/03 22:29加油...
版大...加油...
我想以後吃飯要是有狀況或是不好的...
除了拍照之外...加上錄影或錄音會比較好...
我都是這樣...習慣拍照寫文章...
有狀況的話會當場反應...
站在監視器前反應或是結帳時反應...
監視器都會錄下來...大家都沒的閃...
只是吃飯吃成這樣是店家該檢討還是付錢的顧客該檢討?
我之前也有團購過...是台南的...
在台南受過一次鳥氣之後...就沒再上團購網買過餐券了...
因為團購網的東西有時真的會讓人出乎意料...
6樓. bird2011/12/03 11:15遲早關門大吉的店
加油,我想這家店如果連消費者的批評都無法虛心接受,遲早會關門大吉的,我等著看。他提告,最虧的是他,先不管好不好吃,看到這種無法受消費者評議的店,我連試都不會去試的。相信一般大眾也是同樣的心情。支持你~
5樓. 阿寜2011/10/30 20:49加油!!
可以說他們是作賊心虛嗎???
明明就自己的問題,
部落客實話實說,把當天用餐的經驗分享出來,
這樣也要告...
怎麼不先檢討自己啊~~
謝謝你的鼓勵及支持,讓我覺得很溫馨
其實你看我有另一篇美食評論,原本也是給(不推薦前往)的店家,後來老闆親上部落格留言解釋,而我也感受到對方友善地增加服務品質,之後就把評分改成12分(一般推薦前往)。
關於 - 板前長日本料理-用餐記事
http://blog.udn.com/chrislin1212/5045031
對於講也不講一聲,直接就把消費者、網友套個「妨害名譽」、告上法庭的店家,大家就一起推理看看,店家提告的動機是什麼?
天空 淨 於 2011/10/31 13:56回覆- 4樓. 競2011/10/19 12:42先有服務才有美食
Chris
高雄近年來的餐廳收費愈來愈貴了,
但是無論是服務品質
或者端上桌來的餐點品質都沒有相對的提升多少,
儘管還是有很用心的業者,
但是畢竟還是少數.
高雄人普遍的飲食習慣"多就是好"(吃到飽的餐廳永遠都是人滿為患)
多少也讓店家不願意投資在服務或者餐點內涵的提升成本上.
下次你寫這類文章的時候,
隱晦一點寫,
寫某些路口交會處的某間餐廳即可,
反正google一查就會知道了!
老實說 服務 用心 很重要
你看 我用來評分的 6項,好不好吃只佔其中一項,終究,飲食如果有基本的SOP,都會有基本的水準,但是要好吃到讓你感動、流眼淚的,大概是不容易。
1. 訂位流程的流暢及友善度
2. 招待團購券客人的友善感
3. 服務人員的親切感
4. 用餐環境的舒適感
5. 餐飲品質的好不好吃
6. 周邊環境的舒適感
開心 有你的 回應 很溫馨
天空 淨 於 2011/10/20 15:46回覆 - 3樓. 星池 小 語~ 祝 佳 節 愉 快2011/10/16 18:41支持你
1.若如您所述,店家服務差,東西不好吃,向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協會查證屬實後再由協會發新聞稿.
2.店家服務差,東西不好吃,看看店家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若是,其原營業額為自始未增或有降低之情形,可當情況證據參考.
3.能當法官或檢察官均為人中之龍或人中之鳳,加油了.
謝謝你的鼓勵 感動 溫馨
說實在的,我在原文當中,也沒說服務差、東西不好吃的用詞。
原則上,我也不會做什麼投訴,倒比較希望商家自己能夠改進(當缺點還存在的時候,客人是留不住的)。
沒想到,店家是用「訴訟」的方式^.^|||
天空 淨 於 2011/10/17 15:07回覆 - 2樓. 藥局老闆2011/10/15 23:28
嗯,「除非你想當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
十字架從那一天起,稱之為「榮耀的冠冕」。
關於能不能被釘在十字架呢?
馬太福音20:22-23
耶穌回答說:「你們不知道所求的是甚麼,我將要喝的杯,你們能喝嗎?」
耶穌說:「我所喝的杯,你們必要喝」
我聯想到三個故事,
1. 猶太賣主-出賣
2. 彼得三次不認主-妥協
3. 耶穌在彼拉多面前,如下:
27:11 耶穌站在巡撫面前,巡撫問他說:「你是猶太人的王嗎?」耶穌說:「你說的是。」
27:12 他被祭司長和長老控告的時候,甚麼都不回答。
27:13 彼拉多就對他說:「他們作見證告你這麼多的事,你沒有聽見嗎?」
在千年之後,這三個故事被流傳著,不管是猶太或是彼得,之後都將帶著深深的內疚、伴隨。
嗯,耶穌以行動已經給了回答,耶穌是夫子,我是門徒。 天空 淨 於 2011/10/23 07:19回覆 - 1樓. 正義尊者2011/10/15 23:25當心禍從口出
這年代"就是連母狗被鄰居公狗偷騎了?
公狗主人也會挨告~~
法律陷井曲柄很多"不了解之前?
還是多吃飯"少說話~當心禍從口出喔!
給您加油囉~~
祝您萬事如意!心想事成!
~~~~~~為弱勢百姓維持的正義***為萬世子孫著想的尊者~~~~~~溫馨 謝謝你的回應
天空 淨 於 2011/10/16 06:56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