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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法的本質
2012/07/26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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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簡單地設一個model。我認識的法本質,是所謂的"自然法"、"人類的理智",又或者是"正義"。先聲明,我大學四年很不認真,如果有搞錯甚麼觀念,不是恩師們的錯。

還記得,大一的憲法課上,老師問我們第一個問題就是:「甚麼是法律?」

法律不就是那本六法?

如果它是法律,為什麼它可以更動?

所以,法律是憲法?因為所有法律都不能牴觸憲法?

那為什麼我們可以修憲?

這大概是每一個法律系學生接觸到的第一個跟法本質有關的問題。甚麼是法律?如果它不單單是實定法(法典上的規範)、不只是憲法(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規範),那它應該是一個位階高於憲法的抽象價值,用以評價憲法及其他的法規範。在神學時代,這種東西,很自然是上帝的旨意(無法否認現今的法釋義學的確來自於聖經經文的釋義學),也就是上帝頒布的法。其中,為人類所理解的部分就是傳統概念上的自然法。

我先假設這個東西就是所謂的正義。它可以拿來評價憲法、評價法律、評價任何社會規範的標準。如果你常聽到有人說,某某政策、政府的某些作為很糟糕、很不"公平"?恭喜你抓到關鍵字,公平。公平(just)與不公平(injust)是因為將這些被關注的事物拿來與唯一的標準,也就是正義(justice)比較,合乎於它的,就是公平,反之即為不公平。

對任何一個法律人來說,追求正義,都會是一件很熱血、很迷人的事情。但現實是,大學四年,並沒辦法讓你真的懂甚麼是正義。當兩種規範衝突時,立法者可能會為了A族群的利益,犧牲了B族群的利益,但卻宣稱這是為了更長遠的利益。當許多立意良好的規範,如勞工基準法,現實上無法讓可惡的雇主變得可愛。到底學校教給我們的是甚麼,我們所追求的又是甚麼?

現實是大學裡所學的法科,其實不是在告訴我們法律應該是怎麼樣,而是法規範上的權利該怎麼主張和應用。充其量,這也不過就是一種跟會計或是寫程式類似的技術。

很高興法學科不等於正義,否則,為什麼念法律的人會願意幫嫌犯開罪這件事就永遠無解,最後只能說:「他們背棄了自己的理想。」現實是,我們在大學不一定有機會真的認識正義。所以正義從哪來?或者,正義在哪?如果我是基督教徒,我會跟你說在聖經裡。但我不是,而我喜歡的答案是,在我們的心裡。我們心中信仰的價值,就應該是我們個人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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