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財產關係法律適用案例
2013/07/1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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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財產關係法律適用案例
我1994年(83年)同老公同居至(86年)1997年結婚,2011年(90年10月31日到台灣,必須打工照顧病人熬夜受欺負受岐視SAS(大陸稱非典)冒著隨時要被傳染死亡為了買房帶老公回大陸安度晚年拼死打工賺錢。
誰知帶老公回大陸安度晚年是錯誤!!!
老公無親生兒女,他的親眷覬覦虎視眈眈我的房子,才引起這場官司
我夫妻是台灣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我們夫妻是台灣公民,就要用台灣地區法律。
我2001年(民國90年)就定居台灣出入境有記錄第一次四川成都市武候區法院判決書講我在大陸定居。第二次四川成都市中級法院出庭圍绕雙方在台灣住質證、認證確證、判決書隻字未提,二審法院罔法裁判以達到一審錯誤裁判的目的、理應依法予以撤銷!!!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我 謝謝!
發文者:劉曉玲
台灣手機0916-600985
大陸手機1590817-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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