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明天審查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立委提案針對收取廠商報酬的部落客,只要薦證代言不實,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沒拿到廠商報酬則不適用。
如果說,部落客認為寫行銷文不適用任何法律,因為這是「言論自由」,那麼,這是不是,要享受權利,但是選擇拋棄義務?
我認為,部落客的網路影響力尤如雙面刃,用得好,能夠利人利己,不僅為自己的荷包帶來相當收益,也能幫助廠商拓展市場營收,用得不好,不僅打壞招牌,更成為廠商帶來負面行銷,因此,此一修正草案,約束具有報酬或對價關係的「行銷文」,將有助於部落客對自我定位的省思。
特別是廠商深知網路傳播無遠弗屆,看重部落客的影響力,深知網路行銷能產生病毒式傳播,也透過部落客針對特定族群消費者進行行銷,因此,透過不同方式的贊助,形成網路廣告代言的效果,自然要納入法令規範,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約束「行銷文」的立法精神,並不僅是消極的避免傷害消費者權益,原因在於,當網路已經成為新興的傳播媒體時,立法規範能夠跟得上時代變化,自然對消費者多一層保障,尤其目前有太多廠商與知名部落客產生明確的贊助行為,卻沒有明文規範此種「類廣告」行為侵犯消費者權益,應該負擔何種代價,勢必斲傷消費權益。
相對來說,若部落客認為,只是純粹的「分享心得」,而法律不應該對此「管太多」,只要是單純的「主觀意見」與網友分享,也無明確的發生對價關係,更不至於侵害消費者或廠商的權益,自然不用對該項法令規範過度反應,相反來說,即便有對價關係,只要註明是「廣告行銷」,以利消費者判斷,更不用擔心法令對部落客太沉重。
所以,我覺得,此一修正草案,未來會朝部落客「賺多少賠多少」、符合比例原則裁罰的方向修法,有兩方面的正面效益,一則為立法院能跟上時代的腳步,將網路薦證文引發的消費糾紛納入法令規範,也讓消費者權益跨出一大步,二則是讓部落客因法令規範責任,更加愛惜羽毛,減少不清不楚的連帶責任問題,降低網友間的互信,同時也因審慎接案的態度,促進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良性互動。
2011/10/26 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城邦論壇
- 3樓. C.S.Julius2011/11/19 14:50有差嗎?
有差嗎?
個人不以為!
行銷與網路的特性在於靈活!
而!官方的動作總是慢半拍!
在部落格日漸式微,推特與臉書已經占據大半網友市場的現在!
部落格收費推文要開罰?網友收費推薦要開罰?素人收費推文要開罰?
呵呵呵~~
明天有沒有新的網路服務要出現?
明年或許又沒有人玩臉書了!
官!總是牛步化的象徵!
在父母的夢想與理想中溺斃了!
- 2樓. 怡克納米斯2011/10/24 15:07對出版業的影響......
那以後幫出版社出版的書掛名推薦還寫推薦序,要是有讀者說不好看,算「薦證不實」嗎?
事實上,作者可以寫得更好看一點,就不會發生甚麼讀者說不好看這種事情發生,也不致於發生甚麼掛名推薦還發生"薦證不實"的慘況. 好宅豬大叔 於 2011/10/24 21:23回覆 - 1樓. 連小混你給我面壁立正站好, 別去惹熊貓2011/10/24 11:18台灣的電子商務... 這下要被打趴了 ~~
立法院既管不了吳怨長 ...
又管不動王剩倫 ...
只好打打其他小孩 ~~
偏右打錯倫 ... 金害 ~~
讚一個 好宅豬大叔 於 2011/10/24 14:3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