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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製作要領~解析調解書的構成要件:概說
2017/05/07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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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調解書的構成要件

概說

調解委員會製作的調解書,是雙方當事人經由溝通協商的過程,將兩造合意達成具體共識的結論,作成調解內容的公文書

調解書的構成要件為何?茲以民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為例,說明如下:

一、第十五號用紙

調解書的格式是由法務部統一規範,用紙編號為第15號

二、機關全銜欄

表明為某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所製作的調解書,例如: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苗栗縣竹南鎮調解委員會。

調解實務上,「公所」二字可省略免予記載。

三、調解書的年度、調解事件性質別、案號及收件編號

表明為某一年度製作之調解書,調解事件之性質為「民調」事件或「刑調」事件、該事件調解委員會所賦予之「案件編號」及當年度的「收件編號」。

調解實務上,「案號」應與「調解進行簿」登載之案號一致,當年度的案號」及收件編號」若為同一號碼時,「收件編號」可省略免予記載。

四、個人基本資料欄

是由包括稱謂(聲請人及對造人)、當事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姓名、性別、生日、身分證號、職業及地址等欄位所組成。

調解實務上,「職業」欄可省略免予記載。

五、案由

旨在定性調解事件的主要糾紛類別,例如:「民事租賃爭議」事件、「詐欺案之民事」事件或「過失傷害案之民、刑事」事件等。

六、調解日期及時間、地點

表明本件調解書作成的日期、時間及調解所在的場所

七、調解事件具體共識的內容

主要是由事件的「原因關係」及雙方達成共識的「調解內容」二部所組成。

原因關係」旨在表明個案的人、事、時、地、物等關係及糾紛所在,「調解內容」則是雙方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具體共識,性質上相當於法院判決書的「判決主文」,達成共識的調解內容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且調解內容必須符合適法、確定、具體、可能等要件。

八、調解事件是否另涉偵查或審理中的案件?

若調解事件有因案令涉刑事偵查或法院審理中的案件時,應將承辦該案件偵查中的檢察署或審理中的法院機關全銜及案號記明。例如:

(本件現正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案號如右:106年度偵字第***號

九、聲請人與對造人簽名欄

當事人對於調解書所載事項,包括個人資料及調解內容等確認無誤且不異議後,視其為聲請人或對造人分別簽名蓋章於各該欄位。

十、中華民國年、月、日

表明本件調解書作成的日期。表明為某調解委員會所作成之調解書的「調解委員會圖記」亦用印於此。

十一、主席及紀錄簽名欄

通常由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會主席章或秘書(幹事)之職章蓋於各該欄位。

十二、調解委員(協同調解人)簽名欄及法院用印、法官簽名欄

此欄位分成上下二部,本欄位上部由調解該事件之調解委員(協同調解人)簽名或蓋章於其上。調解實務上,調解委員(協同調解人)的「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得免予記載。

至於本欄位下部法院用印法官簽名欄位,則是俟調解事件完成整卷連同調解書函送法院審核後,承審法官就該調解事件「准予核定」時,會在此處簽名並記名核定之年度、案號及日期,送請法院用印後,再將調解事件卷宗連同准予核定之調解書函覆送回原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