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例一休爭議方興未艾,不覺想起那些年星期六要上半天班的日子…
十幾年前第一波周休二日實施後,我在幾個不同民間職場都是周休二日固定班(周一至周五),7天額外的國定假日也都沒放。這種經驗下,直覺上納悶,當年我們也是用7天國定假日換周休二日,這一波要把雙周84工時變成周休二日(單周40工時),順勢取消7天國定假日也算合理,怎麼有那麼大的喧囂呢?
這幾天看了電視及網路上一些經驗及評論,我想蔡政府犯了一個盲點,用十多年前那次周休二日改革的思維架構複製到這個二次工時改革,卻忽略了這兩次工改的環境背景大有差異。
十幾年我們那一次,我們被取消七天國定假日,但是,我們卻馬上享受到「上個禮拜六還要上半天班,這禮拜起周六不用上班了」的興奮衝擊,我們開始第一天(周六)玩完還有第二天的恣意;每周少半天,每月約2天,每年就是24天(不考慮和國定假日重疊的粗估數字,下同),我們經驗的是「24天換7天」(應該說48個明天不上班換7個明天不上班)的大賺一筆。
這次呢?對那些雙周84工時的勞工,單就表面數字換算,是用每月1天,全年12天換7天,看來還是賺到,但淨利遠不如當年(5天對17天),再分別考慮到不同職場實況,就會發現對不少勞工可能是一筆賠錢的生意。
好心老板的部屬─比照公家機關實施周休二日40工時制,但還是給7天國定假日(依勞基法是不必)
這類勞工碰到順勢依法行事的老板的話,就是以後活生生少掉一年7天國定假日。不過既然以前老板都好心給予法外7天假(許多是以個人排修方式),還是有機會不受修法影響,如網路上有說台積電已公告休假日數不變。
如果碰到老板這次決定心一橫,回歸勞基法呢?這又面對勞動部這次強週修法後既有休假福利不能減少,那是不是之前提供法外7天國定假日,解釋上應屬公司自主性既有福利,不能算勞基法修法的帳上(非法律修改必然連動關係),所以勞動部的休假福利不能減少原則,就成了這類勞工7天國定假日不會被改掉的保障嗎?
周休二日雙周84工時的勞工(把每雙周4小時打散在周間多上1、2小時)
從全年休假總日數來看,這群勞工也會少掉7天國定假日,但可以賺回「以後周間不用固定加班2小時」。
就算不考慮到實務上許多勞工平常就在做加班義工,上述有賺等於沒賺;就算真的因此未來可以實質感受到每天固定時間下班的好處,對有些人來說,1年7天全天假,甚至是可以自由排休的7天假,誘因都大於每周2天早回家1小時。
他們無法期待老板(如同上一例)忽然變好心,主動提供7天假,也無法適用勞動部既有福利不減的原則,因為他們本來就沒有多放優於勞基法的7天假。對他們來說,蔡政府的周休二日政策不但沒有鼓勵休假,還必然減少休假。
對於不喜歡休假或公司不允許的勞工,修法後就是每年自動少掉7天加班費(雙倍薪資),以基本工資水平,大概是每月減薪900元左右的效果。
隔周休二日雙周84工時的勞工及變形(每2週有一個周六要上半天班,或每周上滿6天但總時數符合規定,如每天7小時之類)
以這類勞工中最「幸福」的模式,即每2週有一個周六要上半天班來算,他們是用每月2個,全年「24個明天不上班換7個明天不上班」,對多數勞工來說,修法後單就休假來說,應是賺大於賠(想要累積7天國定假日出國旅行之類的人例外),不過對於較需要錢的勞工,還是可能發生上一點領取基本工資情形下每月減薪900元左右的代價。
日夜輪班的雙周84工時勞工(如做2休2)
帳面上這個族群從12天換7天多出5天左右的假,因為他們1班時間較長,全年少掉的班數可能只有3、4班,輪班性質下對日曆的時間感較淡,較之前2種型態,對多出休假的感覺可能最薄弱(前一種一年24個周末不用上班了,再前種每周二天加班1小時取消了)。
主觀上衝擊還是在每年自動少掉幾天屬於那7天國定假日的加班費。
兼職勞工(專指每周工時不到40小時且每周上工不超過5天者,超過者應用上述諸形態之一)
這類勞工較大問題可能不在休假本身,而是取消國定假日後,原本排班碰到7天國定假日可領取的加班費,以後不再有了。
周休二日40工時制,沒有7天國定假日
他們修法後沒有損失,而且是莫名其妙的受益者,如果老板有要你周六加班的習慣的話。
這次改革目的在促進休假(不是提升工資,所以我說莫名其妙),但為在保有一例一休彈性下,以價制量引導雇主實質周休二日,提出鉅幅加碼加班費設計,以基本工資換算時薪90元做假設,再以0.5初略做全日加班費平均係數,現行制度周六被叫去加班8小時,可以賺到90x(1+0.5)x8=1080,修法後變成90x(2+0.5)x8=1800。
如果一個基本工資人員全月周六都去加班,4天下來賺的錢超過7000元,差不多是1/3月薪水。
而且以後周六被老板叫去出一個小任務,不用再像什麼怨婦,送個急件花1小時,老板很感激地給了120左右的加班費,但從家裡去公司1小時,上班1小時,回來1小時,你的周六上午全部泡湯。
以後周六基本出勤費是90x(2+0.5)x4=900,可以把自己當成維修工程師到客戶那裡去的基本走路工,因為新法規定休息日出勤未滿4小時以4小時加班費計算,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
當然有爭議以為這種作法,會讓老板原本要你加1小時班,變成把你留到中午坐滿4小時才放人,因此若考量這規定保障勞工權益原意─即能不要讓勞工假日來上班就避免,來了就要補償整個通勤時間和假日泡湯的潛在效果,能只妨礙半天休假就不要拖到下午─修改成例如,基本出勤費第1小時600元,再階梯式(可以不等高)一路加到全天1800元,這樣可適度反應實際工時和加班費的差別對應,也一定程度避免老板沒理由花4小時加班費卻讓員工1小時就離開的難題,畢竟實際運作後也會有內部員工間公平的問題。
公務人員
單從周休假角度,修法後條件就比全體勞工差了。用勞基法的名詞,公務員實際上是二休,比一例一休不如,舉發某公務員周一至周日天天上班是沒有法律效果。而休息日加班費(就是時薪1倍)在勞工調高後(時薪2.33或2.66倍)也被大幅拉開。
由上可知,這次修法對不同上班型態的勞工,在休假本身及加班費各有不同正負面影響,乃至在同一類樣態也會有複雜可能性。例如在「周休二日雙周84工時的勞工」類中,平時可以準時下班的公司員工和習慣做辦公室義工的公司員工,對修法的評價就可能不同:再者,若該公司常常周六加班,考慮到未來周六加班費大幅提高,或許有的人對7天國定假日被取走的反應就不那麼強烈。
大致的趨勢似是,過去離周休二日精神越遠、全年須到班天數越多者(如隔週六上半天班或6天7時工作者),修法後利益明顯可見(周六都不用去了,加班也會拿到高額加班費,如6天7時公司若周六一定要有人留守,如前面算過基本工資者每月可領7000加班費),便可沖淡7天國定假日被剥奪的失望。
相對過去若一定程度上班型態往周休二日接近,本來修法利基就感受較不明顯,又有一個7天假(可雙倍工資)被剥奪的具體結果,淪為修法受害者,也有違修法原意,蔡政府有必要針對這些面向,再考慮有無配套補救。
許多人質疑蔡政府的一例一休是假周休二日,那要看如何定義周休二日。
如果指的是「比不上公務員令人羡慕的周休二日」,那是假議題。如上已述及,公務員制度的本質是「2休(息日)」,平日是周一至周五上班,但周六、周日是沒有加班限制。當然過去十多年,民間所有徵才廣告中的周休二日福利,指的也都是和公務員一樣的2休。修法後的1例1休當然比2休更保障勞工的休假權。
如果指的是直接對周「休」二日「每日一字:休=不能要我去上班」的周休二例,依勞動部說法,全世界好像不容易找到先例。對許多中小企業行號,加上旺季淡季的變數,保留一些彈性空間,應該是較合宜的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