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之定者,社会公理也。在“家天下”时代,“君君臣臣”为社会公理;在“党天下”时代,“党领导一切”为社会公理。可见,社会公理乃是社会制度的基石。今日的中国社会已进入大变革的时代,“一党专政”的制度必将被“民主宪政”制度所取代。中国将从“党天下”时代过渡到“法天下”时代,而新的时代将要求新的社会公理。
“法天下”时代的社会公理为何呢?我认为,它应包含:天下为公﹑宪法至上﹑分权制衡﹑民主选举﹑保障人权﹑和平共生等六条公理。以此为基石,“民主宪政”制度得以确立。换言之,如缺其一,则制度不立。
“天下为公”的含义是:国家属于人民。它与那种认为国家属于某个人﹑某家族或某党派的观念相对抗。“天下为公”就是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如缺此条,则社会将回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状态。
“宪法至上”的含义是:宪法约束任何个人﹑团体和党派。它不承认任何个人或任何政党有超越宪法的权力。政府的各级领导人自始至终都应在由法律确定和限制的权力范围内依法行事,否则他们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如缺此条,“文革之灾”将重来。
“分权制衡”的含义是:国家的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强大和独立的法庭制度有权力、权威和手段使各级政府官员奉公守法,并可以有效地遏制官员的贪腐行为。如缺此条,社会就会成为贪官的乐园,黑道的天堂。
“民主选举”的含义是:通过自由选举,公民赋予他们的领导人法律所规定的权力。政府的领导人既不是民选独裁,也不是“终身总统”。他们有固定任期并接受自由选举的结果,即使这意味着失去政权。如无此项,任何政府都没有合法性。
“保障人权”的含义是:所有的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如无此项,人间即如地狱,类似刘少奇的惨死或富士康的“十二连跳”等事件将时常发生。
“和平共生”的含义是:反对暴政及暴力,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社会上的各个党派﹑各个教派及各阶层的人都应遵循这个社会原则。如无此项,社会将出现两极分化,毫无安宁可言。
对确立社会公理的重要性,庄子曾说:在涉及到利与义时,能分辨好恶与是非,这仅能使民众口服而已。要使民众心服且不敢违抗,还得确立天下的定规。(利义陈乎前,而好恶是非直服人之口而已矣。使人乃以心服,而不敢蘁立,定天下之定) 现代的政治家也深通此理,如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及现领导人提出的“六个不能搞”。然而,任何背离世界潮流的思想及论说都不过是“在瓷砖上画的画”,它仅能显现一时,难以持久。
今日之中国将迎接“辛亥百年”的到来。辛亥革命终结了“家天下”,英烈们的丰功伟绩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当代的志士们将担负起终结“党天下”的历史使命,确立新的社会公理,引领中国进入“法天下”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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