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前,“兩高”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就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
到底什麼才是“邪教組織”?大家一定會這麼問吧。
沒關係。這次《解釋》明確界定,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
邪教通過一個又一個圈套,矇騙、教唆、威脅痴迷者走上了反人類、反科學、反社會的邪路的。是的,這次邪教真要急了,是因為《解釋》讓邪教無處可藏,騙子的日子難過了。
《解釋》明確了七種邪教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勾結,從事邪教活動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邪教組織機構、發展成員或者組織邪教活動的;在重要公共場所、監管場所或者國家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邪教組織被取締後,或者被認定為邪教組織後,仍然聚集滋事,公開進行邪教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從事邪教活動的;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宣揚邪教的。
《解釋》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雖然我們的生活越來越離不開互聯網,邪教組織也是找准時機,利用互聯網傳播散佈謠言,宣傳歪理邪說等犯罪活動。但是《解釋》不會給邪教任何可乘之機,杜絕邪教做出違反法律,對抗社會的行為。
《解釋》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使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如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等13種情形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釋》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組織、策劃、煽動、脅迫、教唆、幫助其成員或者他人實施自殺、自傷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現代社會激烈的競爭,使一部分人產生失落感和孤寂感,心理失衡。有的為逃避生活壓力、有的為尋找精神安慰、有的為擺脫孤獨……就這樣迷迷糊糊誤入邪教的圈套,那麼如果已經加入邪教組織,也不必太過憂慮絕望,《解釋》說了這樣做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解釋》指出,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節較輕,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係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邪教,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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