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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民事起訴狀的「精點」之處就在於如何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的內容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
2020/12/11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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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可以自己寫嗎?怎麼寫?律師來教你訴狀書寫的幾個要點。要善於把複雜的事情簡單化,這種簡單是智慧總結的過程,是複雜的千錘百鍊。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是千萬使不得的。http://classic-blog.udn.com/alpineatks/154482835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整個民事起訴狀的「精點」之處就在於如何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的內容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http://classic-blog.udn.com/alpineatks/154482835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
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
    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
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
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
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
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
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
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法院收受訴狀後,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
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
限。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
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
直接通知他造。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
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
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
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2019-05-09

由董鋼律師發表于社會

訴訟,俗稱「打官司」,一個案件或訴訟程序的產生,首先由起訴提起,起訴就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寫起訴狀,即俗稱的「寫狀子」,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文化程度及法律意識的提高,「口頭起訴」的情形越來越少。
朋友少我一萬塊錢,甚至才幾千塊錢,要了好幾年都沒還,既然朋友沒得做了,想走法律程序起訴債務人,但是這樣小標的的案件,請律師很不划算,當事人覺得要回來的錢都給律師了,面對這種情況,那就只有選擇委託律師代書或者自己來書寫訴狀了。
現在我們一起來看看如何書寫一份合格的訴狀吧。
一、明確起訴原因
起訴的原因,從法律上說,就是當事人因何種民事權益被侵害或因何種事實發生民事爭議而向法院起訴。比如:是因為感情不合準備離婚,還是向債務人討要欠款等。
起訴的原因直接決定了案件的類型,明確為什麼要起訴,才能明確起訴的目的和所要達到的訴訟結
二、 掌握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受理的主要規定是:
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10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 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 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 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受理的三條主要規定,掌握和領會這三條法律規定,對於如何寫好民事起訴狀是十分重要的。
三、 巧妙地提出訴訟請求
可以說,整個民事起訴狀的「精點」 之處就在於如何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的內容是當事人 提起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
不同類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訴訟請求自然不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案件分為幾百種類型,即使同一類型的案件,因客觀事實和當事人的狀況不同,也導致了訴訟請求的不同。
所謂「巧妙」,就是說,提出訴訟請求時的用詞一定要嚴謹、精練、準確,既要把請求表達清楚; 又要「惜墨如金」。

請求的內容要有具體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支持。訴訟請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實和法律 規定的基礎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訴訟請求是否適當,直接關係到案件的勝敗和結果,很多案件都是因為訴訟請求不當導致敗訴,或者即便勝訴,也沒能更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
民事審判的原則,當事人提出什麼請求,就審理什麼請求,即「不訴不理」。
四、訴狀各部分的寫法
一、首部
(1) 標題:居中寫明:「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起訴書」、「民事訴狀」等)。字號較內容要大,以二號字為宜。
(2)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首行縮兩字),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 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繫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為二人以上,應當分別寫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應當按責任大小的順序寫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和具體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係。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果有第三人,應寫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 住址、聯繫方式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 訴訟請求:(首行縮兩字)寫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問題。依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的不同請求,具體寫出。
2、正文:事實和理由
(1) 事實部分:(首行縮兩字)應寫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後果。一般應以時間順序,既要如實地寫明案情,又要重點敘述被告侵權、違約等行為的後果。
(2) 理由部分:(首行縮兩字)要根據案情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原告對本案的性質、被告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說明自己訴訟請求在法律上的依據。
(3)證據:(首行縮兩字)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的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 及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證據部分在正文當中也可以不體現,或者僅舉出 重要的證據,或者附證據目錄
3、尾部
(1)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此致」空兩格、「某某地方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頂格。
(2) 具狀人(起訴人)原告(本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應加蓋公章。
(3) 起訴時間:某年某月某日。
4、附項(首行縮兩格)
本訴狀副本份數,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其他有關證據證明材料的份數。
五、常見問題說明和誤區糾正
1. 紙張、筆、墨要求。訴狀用紙型號,現在普遍要求的是A4紙,同時,因為法院審理的案件材料最後需要裝卷歸檔,並長期保存,所以,訴狀最好是用黑色字列印,也可用碳素筆、黑色簽字筆、黑色或 藍黑色鋼筆或毛筆書寫,但最好不能用列印後複印件,不能用鉛筆、原子筆或紅色筆書寫,以便長期保存。
2. 「當事人」欄,均應寫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現用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的,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因某些案件與當事人具體年齡有關,所以最好寫明具體的出生年月日、對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明其年齡或大致年齡;要寫明具體單位及住址或辦公地址,以便於人民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儘量寫明電話等具體聯繫方式,便於人民法院電話通知開庭等相關訴訟事宜。
3. 未成年人訴訟問題。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這種情況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所以,寫起訴狀時不要把父母寫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權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權的未成年人為被告,並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4. 「訴訟請求」欄,應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充分體現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否則起訴立案時,法院會要求重新製作起訴狀。如:只寫「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而沒有寫明具體請求數額等,法院是不會立案的。如果有多項訴訟請求,也應分別具體寫明。

5. 案由問題。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結合訴訟請求決定適用,不屬當事人起訴確定的內容。

很多學者甚至律師主張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具體案由,本人持反對態度,原因是,法院判決書是必須寫明案由的,但起訴狀並不要求必須寫明具體案由,而且案由的規定也在不斷地充實和補充,目前民事案件就有幾百個案由,專業的法官或律師往往也很難把握準確,如果案由錯誤可能直接導致案件敗訴或出現對自己不利的結果。所以,案由交給法官來決定。

6. 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訴狀的主要內容,應緊緊圍繞訴訟請求來闡述,一般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證據等。因為該部分的每一句話,都是為了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證明對方行為的違法性或違約性質,書寫時應以陳述事實和理由為主,詳略得當,切不可長篇大論像寫報告一樣;同時,不可用過激或侮辱性的語言。儘量簡單地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 即可,因為現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較大,如果起訴狀寫得過長,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過濃等,不僅會引起法官的反感,也顯示起訴者素質「欠佳」,也很難做到重點突出,這樣對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於 把複雜的事情簡單化,這種簡單是智慧總結的過程,是複雜的千錘百鍊。
7. 證據問題。有人主張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目的是不想讓對方全部了解,以便開庭時給對方來個「突然襲擊」,讓對方「措手不及」,這是過去的習慣做法,最高院的證據規則實施後,要求在舉證期間向法院提交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等開庭時再提交的證據,可能不被允許質證,更不可能被法院所採納。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是千萬使不得的。
因現在一般都實行庭前交換證據,所以,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體寫在訴狀里,只是在訴狀後「附:起訴狀副本份」,並簡要提到「相關證據複印件份」如果證據較多,最好另行按一定順序製作證據清單(表格),並簡要說明每份證據說明的主要問題,做到條理清楚,一目了然。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最好是複印件(但同時帶原件去立案審查),如果有 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體證據的『『收條」,以防萬一主客觀原因的「丟失 」。
8. 確定管轄法院(遞交的法院),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仲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刑事自訴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狀也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不動產所在地等確定管轄法院同時根據案件性質、大小等,還存在級別管轄的問題,因「地方保護主義」的客觀存在,訴訟中選擇好有管轄權的法院很重要。
9. 具體人(起訴人)部分,自然人起訴的,應該由本人親筆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的,應蓋單位的公章,不可蓋財務章或合同章。
10. 所附訴狀副本份數,副本的份數應該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人數一致,立案時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交,需要強調的是起訴人自己別忘了保留一份。
例:民事起訴狀(離婚拆遷安置房屋所有權糾紛)
原告:劉XX,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漢族,職務:公司員工,住(略),電話(略)。
被告:田XX,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漢族,職務:公司員工,住(略),電話(略)
訴訟請求
一、 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 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歸原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1992年4月15日原、被告結婚,住在原告婚前所購房屋,1998年因政府拆遷,將所住房屋安置補償為 現在居住的房屋,因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現雙方對離婚無異議,對現在居住的房屋所有權發生爭議,被 告認為現在居住的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安置取得,而且雙方已經實際居住超過8年,應當是夫妻二人共 同財產,要求一半歸被告。原告認為,該房屋雖然形式上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但是對原告婚前房屋拆 遷安置的,仍然屬於原告婚前個人財產。因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也無法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XX XX年XX月XX日
附:1起訴狀副本__份;
2.相關證據複印件__份。
技巧與提示:
1.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本案雙方爭議的房屋以原告原有的婚前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該安置房屋,但依法仍然屬於原告個人婚前財產。換個角度思考,如果不拆遷,自然原房屋是原告婚前財產。
2. 本案的房屋是婚前財產在婚後的轉化和延續,不僅這種拆遷案件存在這種情況,如一方婚前存款,在婚後用該存款所購房屋,也仍然屬購房者個人所有。
3. 關於一方所有房屋夫妻共同居住超過8年視為共同財產,是在舊婚姻法時的司法解釋,現在已經沒有這種規定。
希望通過這篇文章,大家能夠明白書寫訴狀的要點,不管是選擇委託律師代書還是自己書寫,自己心中有個譜總是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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