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正當防衛
2017/06/2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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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倘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並無防衛權可言
裁判字號:106年台上字第675號
案由摘要: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57、271 條(103.06.18) 刑事訴訟法 第 155、377 條(105.06.22)
要旨:按互毆乃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又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從而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倘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次按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是行為人與被害人初僅相互拉扯、毆打,無法分辨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及拉扯行為,即與正當防衛之要件未合。嗣行為人於互毆過程中,最終取得兇器,被害人已無法再以兇器對行為人為任何攻擊,行為人仍續持兇器刺殺被害人,且所刺地方均為人身要害之處,造成被害人出血過多休克死亡,勘認行為人顯已具殺人之犯意。是以案件起因既出自互毆行為,且行為人奪兇器後已無所謂現在不法侵害存在,自無所謂正當防衛之情形,更遑論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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