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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該如何去避免,繼承無法債還的巨債?
2011/11/1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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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三個月的期限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法令是否已修改?如是已離婚之子女並不會知道未被監護之另一方父或母有欠下債款,該如何去避免不幸發生呢 ?

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分別為民法第1174條、第1176條第7項、第1148條、第1153條定有明文。 

是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且除「不能通知者」外,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又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亦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至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及連帶責任。

所以,依現行民法條文,子女雖可能不會知道未被監護之另一方父或母有欠下債款,但總知道未被監護之另一方父或母,己死亡之事實及時間,而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其繼承權吧!縱不知道未被監護之另一方父或母,己死亡之事實及時間,而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也係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及連帶責任,所以該等子女也不用擔心,會繼承無法債還的巨債。

【台灣法律網】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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