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國稅局不法40問之21-國稅局將剛徵收來的所得稅收未經預算即撥款給我是否合法
2020/12/06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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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有關單位就受害者本人解釋說明之第21問
中區國稅局將民國106年5月剛徵收來的所得稅在未經預算程序即撥款「授益行政」寄支票給我是否合法:
一、民國105年9月中區國稅局承諾之「授益行政」由來:
二、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支票:
三、參考不法事項:
第20項:中區國稅局107年7月給付「授益行政」款本質是為掩蓋本人要求調查不法所為之「賄賂」行為。
第21項:中區國稅局「賄賂」用的「授益行政」款12萬1008元係將106年剛徵來的所得稅收直接撥款給本人。
四、內容詳見:
第24章:中區國稅局欲以「授益行政」封口費逃避調查不法。
第25章:因無現成賠償科目預算故以違法之「授益行政」替代。
第26章:中區國稅局就不法侵害權利中僅能挑選「不法扣繳」項目賠償之原因。
第27章:國家賠償案起訴後中區國稅局背棄原承諾「授益行政」。
第28章:中區國稅局以不法目的重新計算「授益行政」。
五、證據:
H組證據:民國105年財政部函令中區國稅局調查公務員不法情事及東亞訴願書證明稽徵機關收到罰鍰時有提成獎金。
J組證據:中區國稅局民國106年7月寄來「授益行政」款支票之匯款記錄及回函法院調查證據。
再次拒絕告知原應「送達通知檢舉人領獎公文書及獎金支票」的期日。
自訂分類: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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